更新时间:2024-07-03 16:21
相对主义主要应用在涉及道德准则的语境(如伦理困境),因为在相对的思维模式下,价值观和伦理学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相对主义有多种不同的形式,取决于争议的程度。如真理相对论主张没有普遍的绝对真理,真实与否取决于参照系统,如语言和文化,文化相对论是其代表。其他广受争议的形式如道德相对论。
相对主义可以简单地定义为这样一种学说:即不存在普遍的标准,认识论相对主义认为合理性没有普遍的标准,道德相对主义认为道德没有普遍的标准,审美相对主义认为审美评价没有普遍的标准。
(1)知识与道德方面变动不定的条件应用在个别事物就成为一切事物的尺度,应用在社会特性与文明特性上,如在情况伦理(situation ethics)、阶级、种族道德等亦成为其尺度。
这些条件也许是心理学上的、也许是社会学或历史学上的。这些条件若随认识主体对目标的知识转变而改变,则此时的“真理”指一切有用的事物,如实用主义所主张;或指凡有助于生命适应环境的事物,如进化主义所强调的。
(2)除了上述这些不同的条件之外,早有一种较广义的相对主义,认为人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获取普遍有效的知识,此有限的范围有下面的一些可能性:①只局限于表面的层次(现象主义、康德的批判哲学);②感觉与事件(感觉主义);③经验到的可检证事物;④只局限于个别事物本身,如唯名论所主张;⑤或不提可知的层次,只一味相对地探讨有关实在界的一些经验。
(3)相对主义坚持真理是相对的,例如某事物对主体甲是真理,对主体乙就不是真理了,这显然违反了矛盾律。
再者,固然所有知识和行为都受到主体的各种条件的限制,但一味强调这些条件才是真理标准,那是对于思想与存有的一些基本概念,如本质、附质、类比等混淆不清所致。
此外,相对主义否定真理的普遍有效性,这是自相矛盾的说法,因为这种说法若是事实的话,则它本身就是“普遍有效的真理”了。
但是部分相对主义者认为上面这一反驳实在太牵强。上面的反驳者,拿“违反矛盾律”来反驳“相对主义”其实根本是一个无力的反驳。因为在相对主义者看来,“矛盾律”本身也是相对的。(既然所有东西都是相对的,那“矛盾律”当然也是相对的。既然如此,何来“违反矛盾律”一说?)而以上的反驳者隐含了“矛盾律是绝对的”这一假设,所以这属于一种强词夺理的循环论证。
对此,细心的人会发现,相对主义者这一反驳成立的前提恰恰是其默认了“相对主义乃是绝对的”这一假设(所有东西都是相对的),从而使人类共同探索真理的探讨走向了自相矛盾循环论证的诡辩方向。
例:相对主义声称不存在绝对真理,我们不知它的声称本身是不是绝对真理,该不该相信。
相对主义起源于人文社会知识中的主观性和意识形态性质,而主观性和意识形态性质基本上是由人的社会存在决定的。
知识社会学取消不了人文社会科学中的主观性,它只能展示主观性得以形成的条件和原因,将主观性嵌入适当的客观历史关联之中;知识社会学也无法改变人文社会科学的意识形态性质,它只能揭示知识与社会存在之间的隐蔽关系,使实质上起决定作用的社会过程从无意识变为意识,使深层的非理性冲动处于理性的了解和把握之下;知识社会学更不梦想彻底解决认识的“遮蔽”问题,它只能扩展人的眼界,增加理解知识的维度,为产生真实的洞见提供更充分的条件。这就是相对主义为人文社会科学所提供的客观性。
“相对主义”是一顶令人不安的哲学帽子。 即使像理查德·罗蒂(Richard Rorty )这种典型的后现代主义者也不愿背负“相对主义”的恶名,而将自己的观点称为“种族中心主义”。问题在于,换个名称不等于摆脱了相对主义,真正克服相对主义的关键是在人文社会科学中建立起客观性。
我们应该首先澄清“客观性”的涵义。我们必须承认,在人文社会科学中没有脱离人的纯粹客观的经验和真理,在社会历史领域中也无法将事实的因素与价值的因素截然分开,因此,我们所说的“客观性”就不是指那种超越的自在真理和自在之物。
归根结底,哲学关心的基本问题是“基础”或“始源”问题,它追问知识得以形成的决定性原因。既然人文社会科学中存在着对“本文”的众多不同解释,而且这些不同解释源自于人的不同主观性和价值观念,那么要在人文社会科学中建立起客观性,就必须回答人的主观性和价值观念由什么东西所决定。
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来看,相对主义是一种诡辩论的哲学学说。它的主要特征是片面地夸大绝对运动而否认相对静止,抹煞其确定的规定性,取消事物之间的界限,从而根本否定事物的客观存在。
在认识论方面,相对主义夸大人们的认识的相对性,把相对和绝对完全割裂开来,否认相对中有绝对,否认客观的是非标准。相对主义是诡辩论的认识基础,它把一切都看作是相对的、主观的、任意的,取消了真理和谬误的客观标准,为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大开方便之门,成为进行诡辩的最应手的工具。
随着人类认识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当代怀疑论的大力发展,使得支持相对主义的人已经多了起来,而且人们对相对主义(尤其是价值相对主义),有了新的认识。
1.个体价值的相对性
首先回答价值是什么?由经济学“价值”的定义,我们认识到“价值”的本质,是在于客体能在未来给主体带来多大的效用,并将各期的效用进行“折现”之后的结果。我们可以显而易见的得出:
(1)价值是主体对于客体的评价,是一个主观的概念。
(2)价值,是由客体和主体共同决定的。不同的客体对同一主体有不同的价值,同一客体对不同的主体也有不同的价值。由此可见,价值具有相对性。如果脱离了主体,单独来谈客体的价值,其实是毫无意义的。
(3)无论是客体,还是主体,都在不断地发生变化。所以在不同的时点上,即使在看似相同的主体和客体之间,价值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
2.群体价值的相对性——统计的结果
前面已经说到了,个体的价值具有相对性。那么群体的价值呢?关于这一点,不同的社会学家有不同的观点。我们通常习惯于按照一定的方法,将一些个体的价值进行加总,将统计出来的结果,来作为“公认的价值”,或者说“社会价值”。
然而,这些加总的方法,虽然有很多种,但都遭到了统计学家们的质疑。在这里需要引述一下两个数学结论——投票悖论和阿罗不可能定理,百科词条中都有这两个结论,因此不再详细引述。由此可见,想要把个体价值加总为群体价值,从数学的角度来说,是根本不可行的。所以,这再一次的证明了群体价值的相对性。
3.怀疑论与“桶中脑实验”
相对主义的代表人物有中国战国时期的庄子、古希腊的克拉底鲁、19世纪奥地利的马赫等。
“百家争鸣”是在奴隶制日趋瓦解,封建制逐渐建立的战国时期,各种社会势力斗争在思想领域的反映。而庄子作为没落阶级的一个代表,对百家之辩非常反感。为了否定和消弭当时思想领域的斗争,他提出了一套“齐是非”、“齐万物”的相对主义理论。
谁是谁非没有客观标准
他说,假如我与你辩论,我辩不过你,这就证明你的意见果真“是”,我的意见就果真“非”吗?(若胜我,我不若胜,若果是也?我果非也?)反之,你辩不过我,这就一定能证明我“是”、你“非”吗?(我胜若,若不吾胜,我果是也?而果非也邪?)其实在你我之间,可能有一个是正确的,或者都是正确的,或者都是错误的(其或是也?其或非也邪?其俱是也?其俱非也?),“我与若不能相知也”。
那么谁能判定呢?叫与你的意见相同的人来判定,既然与你的意见相同,怎么能判定?叫与我的意见相同的人来判定,既然与我的意见相同,怎么能判定?叫与你、我的意见都不同的人来判定,既然与你我的意见都不同,怎么能判定?叫与你我的意见都相同的人来判定,既然与你我意见都相同,他们又怎么能判定(使同乎若者正之,既与若同矣,恶能正之?使同乎我者正之,既同乎我矣,恶能正之?使异乎我与若者正之,既异乎我与若矣,恶能正之?使同乎我与若者正之,既同乎我与若矣,恶能正之?)?“然则我与若与人俱不能相知也,而待彼也邪?(然而我与你与别人都不能判定,还等谁来判定呢?)。
在这里,庄子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判断是非的标准问题。他认为辩论双方和另外任何一种理论都不能作为判断的标准,换言之,也就是说,在认识领域内找到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这无疑是正确的,因为我们都知道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庄子在否定了所有认识范围内的标准后,并未对判断是非的标准作出回答,相反,他否定了所有的标准,得出了“是”、“非”无定的结论。
他说,“民湿寝则腰疾偏死,鰌然乎哉?木处则惴栗恂惧,猨然乎哉?”(人睡在潮湿的地方就会得湿疾而死,难道泥鳅也这样吗?人站在树上就会颤栗害怕,难道猴子也这样吗?),“三者孰知正处?”(三者谁能知道哪里是最恰当的地方?)。
他又说,人吃牛羊猪肉,麋鹿吃青草,蜈蚣爱吃蛇,鸱鸟和乌鸦喜欢吃老鼠,这四者究竟谁能认识什么是世界上最好的滋味呢(四者孰知正味)?在他看来,“是”、“非”是完全凭认识主体的感觉而定的,感觉不同,标准就不同。“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这就否定了是非的客观标准,最终得出了不可知论的结论。
庄子又用“朝三暮四”的故事来说明是非之辩就像猴子争“朝四暮三”而反对“朝三暮四”一样,没有什么意义,是由于主观意愿造成的。也就是说,是非是一回事。应该“和之以天倪”,“是若果是也,则是之异乎不是也亦无辩;然若果然也,则然之异乎不然也亦无辩”,“是”也好,“非”也罢,我都“无辩”此谓之“不谴是非,以与世俗处”。
他认为这一套否定是非之辩的方法就是道的枢要,即“彼是莫得其偶,谓之道枢,枢始得其环中,以应无穷”,站在一个环的中心,可以应付无穷的是非之辩。这就是庄子“齐是非”的有关理论。
否认事物质的规定性与多样性
他说,“物无非彼,物无非是。彼出于是,是亦因彼”,这样以来,“是亦彼也,彼亦是也”,于是事物的规定性和界限就不存在了。《庄子秋水》里还说“物之生也,若骤若驰,无动而不变,无时而不移”,《知北游》篇里也说“人生天地间,若白驹过隙,忽然而已。”
此即言生命瞬息即逝,没有质的稳定性。因此,任何事物都处于刚生即死,刚存在即不存在,刚肯定即否定的状态(方生方死,方死方生;方可方不可,方不可方可),所以生与死,可与不可的差别和界限是无法确定的,于是他得出了“以死生为一条,以可不可为一贯”、“凡物无成与毁,复通为一”的结论。
不仅彼此、生死无别,而且大小也没有差别。“秋水”篇说“以差观之,因其所大而之,则万物莫不大;因其所小而小之,则万物莫不小。”,就是说,根据“差”的观点来看,每个事物都比小于它的东西大,所以一切东西都可以说“大”;反之,每个事物又都比大于它的东西小,所以一切事物都可以说“小”,这样看来,一切事物就不存在大小的差别。
不仅如此,庄子还认为“差别”完全是主观的。他说“天下莫大于秋毫之末,而大山为小;莫寿于殇子,而彭祖为夭”,这里,大小和寿夭的差别完全是主观随意的。庄子不仅否定了客观事物大小、寿夭的差别,也否定了这些差别之间相互转化的条件,使矛盾对立面的转化变成了概念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