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8 21:30
相对人的撤销权,亦称“第三人的撤销权”。在狭义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第三人)享有的在本人追认代理权前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应在本人追认之前。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是无权代理,仍与其进行民事行为的,不得行使撤销权,如果给本人造成损失的,相对人与行为人应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