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0-29 17:15
相违决定是因明用语。因过之一。即立论者论证S是P,敌论者则论证S是P,与之相抗衡,立敌双方的论证各具三相,以致令人不定的过失。例如胜论派立论说:“声是非永恒的,因为是人所作,譬如瓶子。”而声论派则论证说:“声是永恒的,因为是耳朵所能闻的,譬如声性。”这两个论证正合“九句因”第二、第八句所说,符合“同品定有”、“异品遍无”的要求,是各具三相的有效论证,但二者合在一起,以抗衡的形态出现,会令人疑惑不定,故亦属于不定过。但它不同于其他的不定过,其他的不定过或违反第二相,或违反第三相,相违决定则并不缺三相。此过古正理称之为“实有违宗”,近代正理论则称之为“平衡推理”。因明规定,从决胜负的角度考虑,“如杀迟棋”,以后者为胜。从数理逻辑要求理论系统一致性的角度来看,相违决定因过是立方的理论系统不一致即有自相矛盾被敌方抓住,在立方系统内找到另~个正因,从而成立相反的宗。陈那新因明隐含一个规定,立方的理论系统必须一致。
佛学术语,六不定之一。三十三过中属于因之过失也。立者先具三支立一宗之时,敌者对之亦立具三支正反立者之宗者,此时立敌两立,不能生决定之智,故立敌之因,皆名决定相违,为不定因之一,不定因者,谓使宗法不能决定之因,相违决定者,谓立敌之因各决定成立相违之宗也。立敌各决定而成相违之宗,故即为不定因也。因明入正理论曰:‘相违决定者,如立宗言声是无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有立声常,所闻性故,譬如声性。此二皆是犹缘因故,俱名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