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11 22:06
省辖县,是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的一种,属于县级行政区,是指独立于地级行政区之外单独建制,由所在的省级行政区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县,与地级行政区享有相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的县级行政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分为:(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并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即4个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官网显示,仅海南省存在省辖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