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10 15:49
玄奘在印度游学时,有小乘正量部师般若多撰破大乘论七百颂,指斥唯识理论的自相矛盾:色即不难于眼识,又难于眼识。他把论文呈给戒日王,要求与唯识学者辩论。当时唯识学者中唯玄奘自告奋勇出面应战。他为此写了《制恶见论》一千六百颂。“真唯识量”是其核心内容。其论证式是:
宗:真故极成色,不离于眼识;
因:自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
喻:犹如眼识。“宗”,论题。“因”,论据。“喻”,论证。在一般情况下,这个比量不能成立,因为在“因”支加了“自许”。“自许”就是自己认为或自宗认为。论证的理由必须是共许的,不能以自宗的是非为是非。但在特殊情况下,这个比量则是可以成立的。其基本思想是,唯识学派主张的色(视觉对象)有两种:定不离于眼识的是“相分色”,即事物依感官而变现的影像不能离开眼识而存在;定离于眼识的是“本质色”,即事物的自体,非是感官所能直接感觉的。“自许初三摄,眼(眼根)所不摄故”的色是“相分色”,是定不离于眼识的。戒日王十分重视玄奘的论点,特地为玄奘举办18日无遮大会,公开辩论,结果无人反驳,从而将正量部的说法压服了。这是玄奘对因明学的贡献。
佛学术语, 因明用语。又作唯识比量。系唐代玄奘大师于印度戒日王所设之曲女城无遮大会上提出之三支比量。据因明大疏卷中载,其量(论式)为(大四四·一一五中):‘真故极成色定不离于眼识(宗,命题),自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因,理由),犹如眼识(喻,譬喻)。’其中‘真故’为宗体之简别词,表示依大乘胜义立宗,与世间及小乘有别。‘极成’为‘色’之简别词,表示主词‘色’为立者(立论者)与敌者(问难者)共同认许,排除其中双方不一致之成分。‘定不离眼识’为宗之宾词,亦为立、敌所共承认者。‘自许’(立论者自己之同意、承认)为因之简别词。因支‘初三摄眼所不摄故’本为立、敌共许(共同承认、同意),单就‘真唯识量’而言,不加‘自许’亦为正因,符合因三相(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之规定。此加‘自许’,仅为预防论敌此后可能提出之‘有法差别相违’过,并未排除因中原有之‘共许’成分。喻支之‘眼识’,亦为立、敌双方共许。一方面具有因支之‘能立法’,为‘初三摄眼所不摄’,他方面具有宗支之‘所立法’|‘定不离眼识’(眼识不离眼识自身)。此真唯识量系依据护法之唯识学说,而进一步论证‘境色不离识’,即客观世界不能脱离主观意识之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