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15 14:14
真理标准是检验认识是否正确的尺度。马克思主义以前的各派哲学没有科学地解决真理标准问题。唯心主义否认客观真理及其客观标准,从主观精神范围内寻找真理尺度。他们有的以“圣经”、“圣人”言论为标准,有的以自己的观点、多数人的意见或对我是否“有用”为尺度。客观唯心主义者黑格尔猜测到实践是认识真理性的标准,但他讲的实践是一种精神活动。旧唯物主义者承认真理的客观性,对真理标准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狄德罗主张以生活实践、实验为真理标准。费尔巴哈说,理论不能解决的疑难,“实践会给您解决”。由于他们不懂得真正的社会实践及其在认识中的重要作用,也没有科学地解决真理标准问题。马克思主义哲学对实践给以科学界定,并将它引入认识论,第一次科学地解决了真理标准问题,认为只有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真理标准即检验真理的标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根本标准。所谓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就是指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根本标准。逻辑是检验真理的直接标准。形式逻辑是检验真理的必要条件;对称逻辑既是检验真理的必要条件,也是检验真理的充分条件。逻辑是检验真理的直接标准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根本标准或唯一标准两者之间是一致的——逻辑是经过实践证明的、不可证伪的公理。
释义
检验和判定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尺度、准绳,是真理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没有正确的真理标准便不可能区分真理与谬误。哲学史上关于真理标准的几种基本观点。怀疑论者对客观事物的存在和对它的认识持否定的怀疑态度,他们否认有可能认识世界从而获得真理,因此也就取消了真理标准的问题。
理论界对于真理标准的争论
例如,古希腊的高尔吉亚曾提出3个命题:
①什么也不存在;
②即使存在着什么,也是不可认识的;
③即使是可以认识的,也不可能把认识了的传给别人。(这一点当不属于不可知论)
哲学史上多数哲学家承认世界是可知的,人可以认识真理,主张存在着检验真理的标准。但是对于这个标准是什么,却说法不一。唯心主义哲学家反对反映论,否认真理内容的客观性,主张在主观的范围之内寻找真理标准,用精神去检验认识。其中有的以主观心理状态、感觉、观念为标准,如王阳明把所谓与“良知”相等同的“天理”作为标准,G.巴克莱把“集体的知”说成是“实在性的证据”,逻辑实证主义者则主张“经验的实证原则”;有的则完全从功利主义出发,把知识是否满足自己需要作为真理标准,如实用主义者主张“有用即是真理”,不管它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有的从逻辑主义出发,认为只要逻辑上严密、清晰,排除了逻辑矛盾的就是真理,但是他们不能指出作为逻辑推理出发点的原理和推理方法本身的真理性如何加以检验,而把它们当作是先验的、先天自明的;还有真理标准的“约定论”观点,即主张作为逻辑体系推论前提的最简单明白的原理,其真理性是人们的信念所约定的,因此无需检验。在G.W.F.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辩证法中,真理是认识同“绝对精神”的“同一”,这种“同一”要通过人的合目的的活动即实践来检验。这是在唯心主义范围内对于真理标准所能提出的最深刻见解。但是他所说的实践,还不是人的客观物质活动,不过是绝对精神自我意识的一种形式。
唯物主义者一般都承认真理的客观性(见客观真理),以是否符合客观现实作为区别认识的真理性的依据。但这只是正确地回答了什么是真理的问题,还未进一步说明检验认识之是否符合于客观事实的标准是什么。在马克思主义科学地解决真理标准问题以前,唯物主义者关于这个问题曾有过一些有价值的见解。例如,D.狄德罗认为,只有把理论同外界事物联系起来对照考察才能明确它们的真假,只有实验才是检验的标准。L.费尔巴哈则说:“理论所不能解决的那些疑难,实践会给你解决。”他们都具有以实践为真理标准的思想萌芽。但是由于缺乏对实践及其本质的科学了解,他们的观点仍未能真正超出旧唯物主义的机械性、直观性和历史唯心主义的范围,总体上仍是把真理标准归结于感性直观或客观事物本身。
其实早在春秋时期老子对真理的判断,真理的标准。便有自己的看法。在当时老子称“真理”为“道”。
在其《道德经》中给出了他的看法:“道可道,非常道。”
老子认为,凡是可以说的清楚,相互传授的真理,便不是真正的真理,能否相互赠送便是真理和非真理的区别。老子的观点与古希腊的高尔吉亚的:“即使是可以认识的,也不可能把认识了的传给别人。”一致。
在老子与孔子的对话中老子也明确的给出了上述内容,老子对孔子说:“道,如果是一种有形的东西,人们就会争着拿它献给君王和亲人。道,如果可以说得清楚,人们就会把它告诉自己的兄弟姐妹。道,如果可以传授给别人,那人们就会争着传给自己的子女。然而,这些都是不可能的。道,是不能相互馈送传授的。...”
而后的战国时期的庄周继承老子这一思想提出“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的相对主义观点,否定真理标准的确定性。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马克思主义科学实践观的确立,同时也正确地解决了真理标准问题,认为人类的全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马克思说:“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想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离开实践的思维是否具有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6页)。只有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活动中,才能使主观认识客观化,从而使思维真正与客观现实紧密联系起来,能够加以比较;只有实践获得了预见的成果,才能证明人们的思维与它所反映的事物的客观本性相符合。除此之外,没有别的方式能够对“主观认识是否符合客观现实”这一问题给予根本可靠的回答。实践作为真理的唯一标准,并不排斥逻辑证明在其中的作用。合乎逻辑的思维是实践的指导思想,又是理解和表达实践成果的必要条件。但是逻辑证明并不能脱离或代替实践。逻辑本身是实践亿万次重复的结果,逻辑方法和作为逻辑推论前提的判断,其真理性也要靠实践来确证。因此,实践高于逻辑证明,归根结柢只有实践才是真理的唯一标准。辩证唯物主义强调,逻辑分析的每一步都要用事实,即通过实践来检验。
实践标准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唯有实践才是真理的标准,舍此无他;实践最终能够检验出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从而确保人对世界的认识的可靠性和不断发展。这是实践作为真理标准的无可否认的根本性质,即实践标准的确定性。同时,实践又是具体地历史地发展着的,每一特定条件下的实践都会有自己的社会历史局限性。因而,实践对认识的每一次具体的检验又都具有局部的、未能最终完成的性质,这就是实践标准的不确定性。实践标准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矛盾,是在人类社会实践的历史发展中不断地解决的,这也决定和推动真理不断从相对走向绝对(见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列宁关于实践标准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辩证统一的论述,深刻地揭示了这种意义:“在这里不要忘记,实践标准实质上决不能完全地证实或驳倒人类的任何表象。这个标准是这样的‘不确定’,以便不至于使人的知识变成‘绝对’,同时它又是这样的确定,以便同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的一切变种进行无情的斗争”(《列宁选集》等 2卷,第142页)。
把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在历史上和现实中,都有着解放思想、破除迷信、推动社会进步的巨大现实意义。
关于实践标准,目前理论界较为权威的论证方法是(请参阅《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版):实践之所以是鉴别真理与谬误的根本标准,是由真理与谬误的的本性及实践的特点决定的。真理与谬误的内容包含着思想与现实、主观与客观的相互关系。要想验证这种关系的状况,即主观思想是否符合客观实际,不可能从这种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得到回答,既不能用主观思想来检验主观思想,而客观对象本身也不可能自动地提供与思想相对照的方式,这种对照只能由人通过自己的活动来进行。因此判断主观与客观是否相一致的标准,只能在思想与现实、主观与客观的“交错点”上,也就是说,只有依靠主观与客观相互结合,相互统一的形式,才能检验主观与客观是否相互一致的内容。而实践则恰恰是能够满足这一要求的唯一形式。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实践的过程是把人的主观目的加以物化,实践的结果是物化了的主观目的。因此,一种认识是否正确,是否具有真理性,只有把它应用于实践,并考察实践的结果后才能作出回答。
这种论证方法是非常牵强附会的,它只是从纯认识论的角度而不是从价值论的角度进行论证。事实上,真理是一个价值范畴,真理标准或实践标准在本质上属于价值论命题,必须从价值论的角度进行论证,绝不应该从认识论的角度进行论证。
认识论标准和价值论标准
对于人类主体来说,世界上任何事物可分为事实范畴和价值范畴两大类,事实认识和价值认识是人类两种基本的认识,即人类的所有认识均由这两种基本认识及其复合形式组成。一般来说,人们对于事物的认识同时含有事实认识和价值认识的成分,既认识了该事物的来龙去脉和变化规律,又认识了该事物对于人们生存与发展的价值意义。不同的人在对于同一事物的认识可能存在很大差异,有些人特别是理论工作者较多地进行事实认识,而另一些人特别是社会实践家较多地进行价值认识。
由于同一认识同时含有事实认识和价值认识两种认识成分,这样,对于同一个认识,人们可以从认识论(即关于事实认识的理论)和价值论(即关于价值认识的理论)两个不同角度进行判断,并得出不同的结论。也就是说,对于同一认识,可以有两个不同标准(即认识论标准和价值论标准)进行判断。为了区别这两个不同的判断标准及其所得出的结论,通常把“对与错”及“真与假”两个不同范畴严格限定起来:从认识论的角度判断一个主观认识是否与客观实在相符合,可以用“真”与“假”来进行衡量;从价值论的角度判断一个主观认识是否与客观实在相符合,可以用“对”与“错”来进行衡量。一个主观认识如果不能正确事物及其运动规律的本来面貌,那么就是假的,反之就是真的;一个主观认识如果应用于实践中将会产生负的价值效应,那么就是错的,反之就是对的。
由此何见,拿实践作为检验某一主观认识是否与客观实在相符合的标准,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考察:一是认识论角度,即对这一主观认识进行分析和逻辑推理,将会得出某一事物(包括社会事物)运动与变化的预测数据,然后通过特定的手段进行实验或实践得出具体的实验数据,根据预测数据与实验数据的符合程度来判断该主观认识的真实性程度;二是价值论角度,即把这一主观认识用于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将会产生一定的价值效应,根据价值效应的大小来判断该主观认识的正确性程度。也就是说,实践标准本身蕴含着认识论标准和价值标准两个相对独立的含义。
在一些情况下,价值论标准与认识论标准是基本等价的,也就是说“对与错”及“真与假”是基本相同的,有时甚至是完全同一的,即“对”就意味着“真”, “错”就意味着“假”,特别是那些自然方面的主观认识,这是因为任何主观认识只有首先在认识论的角度正确反映客观实在,才能正确地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减少盲目性,从而表现出正的价值效应。但在更多的情况下,这两者并不等价,有时甚至是完全对立的,特别是那些复杂的社会方面的主观认识,这是由于人们的实践活动所产生的实际价值效应受众多的主观变量和客观变量、内部变量和外部变量的影响,具有极大的随机性,而且价值效应与各个变量之间往往呈非线性关系,从而使得主观认识的价值效应与逻辑矛盾性或事实矛盾性并不成线性的对应关系。某些主观认识虽然严重违背事物的事实状态,严重违背现有知识体系的逻辑法则,但它的应用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却是微乎其微的,即认识论上虽然“差之千里”,价值论上却只是“谬以毫厘”;另一些主观认识虽然只在某些细微的环节违背逻辑法则,但它的应用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却是巨大的,即认识论上虽然“差之毫厘”,价值论上却会“谬以千里”。
一般的科学研究特别是自然科学研究主要针对某一事物的来龙去脉和变化规律进行研究,并不直接关心该事物对于人们生存与发展的价值意义,因而属于事实认识范畴,其检验与判断的标准主要选取实践的认识论标准。但是,当科学研究的成果应用于社会实践时,人们主要关心的是它所产生的价值效应,而不会太多地关心它是否真实地、准确地反映事物的实际运动状态,是否符合现有知识体系的逻辑法则,这时,其检验与判断的标准主要选取实践的价值论标准。
真理是一个价值范畴,真理的判断只能采用价值论标准而不能采用认识论标准。如果采用认识论标准来判断一个主观认识是否属于真理,容易出现许多偏差,主要表现在:
(一)注重形式而忽略内容
对某些主观认识进行真理性判断时,人们往往只看到了它的表现形式上的反逻辑性和虚假性,而忽略了它所反映的认识内容的真理性。例如,许多情节怪诞的民间寓言和童话故事虽然其表现形式上是非常谎谬的,但它们所反映的哲理却是非常深刻的。因此,对于任何主观认识的真理性判断也不能“以貌取人”,许多具有高度真理性的认识内容蕴含在具有高度谎谬性的表现形式之中。
(二)注重形式逻辑而忽略辩证逻辑
许多知识并不符合形式逻辑,但它符合辩证逻辑,人们很容易把它们视作谬误。例如,“把害虫消失干净将会不利于人类的生存”虽然是违背形式逻辑的,但它符合辩证逻辑。因为人类只有认真地维护生态平衡,才能很好地生存与发展下去,“把害虫消失干净”将会破坏生态平衡,不利于人类的生存。
(三)注重真理的绝对性而忽略真理的相对性
真理是相对于谬误而存在的,许多认识之所以称之为真理,是在一定条件下相对于某一谬误而存在的。例如,“地心说”相对于“天地板块说”而言,就是真理,因为它能够对个别的天文现象如日落日出、日食月食等作出有说服力的解释,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指导人们的生产活动。“日心说”相对于“地心说”而言,就是真理,因为它能够对更多、更复杂的天文现象如春夏秋冬等作出更具说服力的解释,更能有效地指导人们的生产活动。显然,从绝对的意义上来说,日心说也不是真理,因为整个太阳系还围绕银河系的中心进行运动。
(四)注重直观逻辑而忽略隐含逻辑
有些认识虽然从直观逻辑上来说是虚假的,但它符合某种隐含逻辑。例如,亲人在一个垂危病人面前说假话欺骗他,这话虽然从直观的语义逻辑上来说是虚假的,但从隐含的心理学逻辑上来说却是正确的。许多军事上的谋略也是综合利用了各种复杂的社会历史规律、思维规律和行为规律,以某种虚假的直观逻辑法则来掩盖另一种正确的隐含逻辑法则。
(五)注重简单逻辑而忽略复杂逻辑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注重动力学逻辑而忽略统计学逻辑;注重自然科学逻辑而忽略社会科学逻辑;注重生物学逻辑而忽略人类学逻辑;注重个人行为逻辑而忽略群体行为逻辑;注重功利性逻辑而忽略超功利性逻辑;注重正常状态逻辑而忽略非正常状态逻辑;等等。例如,宗教是以拟人化的虚假形式来抽象地、模糊地反映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许多宗教信条、宗教故事都明显违背人们的常识,即明显违背简单的逻辑法则,但它蕴含着符合某种复杂的逻辑法则,宗教的一些信条符合当时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客观要求,符合一些复杂的社会法则,特别是在人类发展的初期,在人们认识水平非常低下的社会条件下,宗教可以表现出相当程度的价值效应,即表现出相当程度的真理性。例如,“生死轮回”实际上反映了社会发展连续性的客观要求,善与恶的“因果报应”反映了人际交往的等价性原则,等等。不过,宗教在其形式上的虚假性和内容上的模糊性决定了它的历史局限性,科学具有正确的形式和精确的内容,因此与科学相比,宗教又是一种谬误,特别是到了科学高度发展的今天,宗教所产生的负价值效应越来越大,它所表现的谬误性越来越大,但它们仍然在许多方面特别在人的精神生活领域表现出相当程度的价值真理性,正因为这样,宗教将长期存在下去,并继续对社会生活产生深刻的影响。
传统的观点认为,真理的本质特性是主观与客观相符合。这只是从认识论的角度来定义真理,事实上,真理是一个价值范畴,只能从价值论的角度来定义真理。真理的本质特性就是它对于实践指导过程中所产生的正向价值效应,也就是说,能够产生正向价值的认识就是真理。
有人肯定会说,这种观点是典型的“有用即是真理”的实用主义观点。其实,“有用即是真理”本身并没有问题,关键在于人们怎样去理解它和怎样去应用它。如果片面地理解它,就必定得出错误的结论;如果错误地应用它,就必定产生社会危害。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正确理解它:
是多数人不是少数人
如果某一种理论只能给个人或少数人带来正向价值效应,而给社会或多数人带来负向价值效应,那么,这一理论只能相对于个人或少数人来说是真理,而相对于社会或多数人来说却是谬误。个人或少数人的真理标准要服从社会或多数人的真理标准。如果某一个理论能给整个社会带来正向的价值效应,那么无论它在形式上多么谎谬,也必定属于真理,只是我们还没有发现蕴含在其中的隐性的真理内容。
空间范围应该是广泛的而不是狭窄的
如果某种理论只能给人们带来眼前的利益,而有损于人们的长远利益,那么它就是谬误。例如,“开山造田”只能在短期内提高人们的粮食产量,却可能严重损害人们的长远利益,因此这种理论观点就是谬误。同样,如果某种理论只能在狭窄的空间范围内给人们带来正向价值,而在广泛的空间范围内给人们带来负向价值,那么它就是谬误。
(三)“有用”价值层次是多样的不是单一
如果某种理论只能给人们带来某一价值层次的正向价值,而给人们带来其它价值层次的负向价值,而且价值量的总和为负值,那么它就是谬误。例如,某一商人在“为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 的思想指导下,获取了一些经济利益,但他因此在社会形象和社会荣誉方面损失巨大或冒了巨大风险,价值量的总和为负值,那么,这种思想就是谬误。
(四)“有用”客观判断标准应是社会生产力
由于价值效应的客观判断标准不是任何主观意志、主观欲望或理性观念,而是主体的本质力量,对于社会主体来说,就是社会生产力,也就是说,判断某一认识是否“有用”,要看它是否有利于维持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实用主义作为美国的国家哲学,给美国的繁荣与发展产生了十分积极的作用,这本身就说明,在一定条件下实用主义具有内在的真理性。
当然,真理要具有正向价值,就必须在某一方面正确反映客观事物的规律性,从而部分减少主体实践活动的盲目性,因此主观与客观相符合是真理的基本特性之一,但不是本质特性,它是由本质特性决定的。
综上所述,可以明确提出以下价值哲学的六大命题:
而不是一个事实范畴
目前的理论界占优势的观点认为,真理应该属于事实范畴而非价值范畴,因为:(1)价值所回答的是“人想得到什么?”,而真理回答的是“怎样才能得到?”;(2)价值是以主体的需要为尺度,而真理是以客观的规律性为尺度;(3) 价值随主体的变化而变化,而真理的价值不随主体的变化而变化,它永远存在而且永远不变,就看人们能不能发现它、利用它;(4)认识世界不能创造价值,只有改造世界才能创造价值,真理只有与“善”和“美”联系起来以后,才能体现出价值来。
以上观点看起来似乎有道理,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其漏洞:
(1)事实上,真理同样可以回答“人想得到什么?”,因为真理的价值内容直接地回答了人们想得到的是什么样的真理,优先发展什么样的真理,哪些真理最能有效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真理的逻辑内容则直接地回答了人们应该怎样遵循客观规律,才能有效地实现自己的价值目标;
(2)任何事物的价值都是以主体需要为尺度,而任何事物本身的客观内容都是以客观规律性为尺度,因此真理的客观内容是以客观规律性为尺度,但真理的价值仍然是以主体的需要为尺度的,因此任何真理也都存在一个主体需要的尺度,人们正是依靠这个尺度来确定真理总体的发展方向;
(3)虽然真理所反映的客观内容不是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但真理本身也是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过程之中,真理的价值也并不是一个常量,它不仅会随着主体状态与素质的变化而变化,而且还会随着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4)认识世界本身就创造价值,传统的观念认为,事物的价值完全由事物本身的品质属性来决定,因此只有改变事物的品质属性才能改变事物的价值量。按照这种观点,只有改变物质品质属性的产业部门才能生产出价值,而其他领域都只是为这一领域服务的,都只是从属于这一领域。这种观点把作用于产业部门之前或与产业部门同时发生作用的信息部门和相关服务部门所进行的生产劳动划归于价值创造所必要的条件,而把作用于产业部门之后的流通部门所进行的生产劳动划归于价值实现所必要的条件,而不是把它们看作是价值创造本身。实际上,认识世界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价值创造的过程,而且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价值创造过程,特别是进入信息社会以后,这一过程在整个价值创造活动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直至最终成为人类唯一的价值创造过程,其他形式的生产过程(如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甚至连简单的信息处理)逐步由机器人和电脑来替代完成,到那时,真正传统意义上的产业部门已经不再存在。
由此可见,把真理排除在价值范畴之外的所有根据都是不成立的。事实上,一切价值事物可分为思维性价值事物、行为性价值事物和生理性价值事物三大基本类型,它们分别用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的形式来衡量其价值的大小,即任何价值只有真(或假)、善(或恶)、美(或丑)三种基本类型,其它价值形式如金钱、功利、荣誉、公正、效益、自由、平等、民主等均是这三种基本价值类型的复合形态。真理具体上体现为“真”的价值形式,真理的根本目的在于具体地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以创造尽可能多的价值,而不在于抽象地“主观与客观相符合”,因此它是一种价值范畴,而不是一种事实范畴。
而不是一个认识论标准
既然真理是一个价值范畴而不是一个事实范畴,那么真理与谬误的判断标准必定是一个价值论标准,而不是一个认识论标准。
社会生产力是人类社会的最高真理标准
真理的价值效应体现为维持和发展主体的本质力量,因此本质力量是真理判断的客观标准。对于个人来说,本质力量表现为个人劳动能力;对于集体来说,本质力量表现为集体生产力;对于社会来说,本质力量表现为社会生产力。由于个人的真理标准必须服从集体的真理标准,而集体的真理标准又必须服从社会的真理标准,即社会的真理标准是最高的真理标准,因此社会生产力是人类社会的最高真理标准。
真理、实践标准与生产力标准完全等价
对于真理来说,实践的结果可分为价值论结果和认识论结果两种,其中,价值论结果是指该真理到底能给社会生产力产生多大的价值效应,认识论结果是指根据这一真理所预测到的事物的具体运动参数与它的实际运动参数相符合的程度。由于真理是一个价值范畴,因此只能选取实践的价值论结果作为检验和判断的客观标准,即只能选取真理在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价值效应作为检验和判断真理的客观标准。当然,可以把认识论标准作为检验和判断真理的参考标准。
真理对于社会的价值效应即对于社会生产力的影响程度到底多大,只有把它投入人们实践活动的指导之中才能体现出来,任何主观猜测、逻辑推理、理性思维等都只能是主观的、间接的、替代的、片面的和不实际的,只有实践才能直接有效地检验真理的价值效应,才能检验真理对于社会生产力的实际影响程度,因此只有实践才能作为检验和判断真理的客观标准。由此可见,生产力标准在本质上就是实践标准,这两者是完全等价的,只是表述方面不同而已。
是检验一切事物好与坏的唯一标准
前面所阐述的“实践标准”或“生产力标准”是针对一切价值事物的,而不只是针对思维性价值事物,因此它们不仅是检验和判断理论真与假的客观标准,而且是检验和判断行为或行为规范善与恶的客观标准,是检验和判断生理性价值事物美与丑的客观标准,是检验和判断一切价值事物好与坏的客观标准。
不过要注意,在检验和判断某一行为或行为规范的善恶性质时,要辩证地理解以下几对价值关系:长远意义上的善与眼前意义上的恶;全局意义上的善与局部意义上的恶;内容意义上的善与形式意义上的恶;必然意义上的善与偶然意义上的恶;客观意义上的善与主观意义上的恶。同理,在检验和判断某一思维性价值事物的真假性质或某一生理性价值事物的美丑性质时,也要辩证地理解与此相对应的几对价值关系,这样才能充分理解和全面掌握“实践标准”或“生产力标准”的本质内涵。
“三个有利于”是实践标准的具体表述
邓小平同志所提出的“三个有利于”(即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是一种典型的价值标准,它是检验和判断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中一切事物的好与坏、成与败、是与非、得与失、利与弊的客观标准,在本质上它是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来全面、具体和科学地体现了“实践标准”或“生产力标准”。其中,“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是最高层次的、最为抽象的价值标准,“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次高层次的、较为具体的价值标准,“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是最低层次的、最为具体的价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