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抚同城

更新时间:2022-01-24 15:59

督抚同城指的是清朝历史上总督巡抚同城而治的现象。在清朝,总督是统辖一省或数省行政、经济及军事的长官,巡抚负责税收、水利、内政,有时也可调动军队,总督与其所驻扎的省的巡抚,在职权上多有重叠,可以互相监督。因此督抚在地方事务上多有不和,造成互相掣肘的现象,这种现象被称为“督抚不和”。由于总督在官衔上比巡抚高,在很多事务上巡抚往往无法作主,事实上成为摆设。

简介

督抚同城是清代督抚制度特有的现象。按清制,总督治兵事,巡抚理民事,巡抚例归总督节制。督抚同城,本以互相牵制,然权力交叉重叠,权责难分,矛盾在所不免。

弊端

同治五年(1866),广东巡抚郭嵩焘曾痛陈其弊,称:“督抚同城,巡抚无敢自专者,于是一切大政悉听总督主持;又各开幕府行文书,不能如六部尚书侍郎同治一事也,而参差杌陧之意常多。”或是巡抚形同虚设,或是督抚之间相互倾轧。“同为君子而意见各持,同为小人而诪张倍出。…… 则贤者永不得有为,中材亦因以自废。”薛福成进而认为:“一城之中主大政者二人,志不齐,权不一,其势不得不出于争。若督抚二人皆不肖,则互相容隐以便私图,仍难收牵制之益,如乾隆间伍拉纳浦霖之事可睹矣;若一贤一不肖,则以小人君子力常有余,以君子抗小人势常不足,即久而是非自明,赏罚不爽,而国计民生之受病已深,如康熙间噶礼张伯行之事可睹矣;又有君子与小人共事不免稍事瞻循者,如乾隆间孙嘉淦许容之事可睹矣;若督抚皆贤,则本无所用其牵制,然或意见不同,性情不同,因而不能相安者,虽贤者不免,曾文正公与沈文肃公葆桢本不同城,且有推荐之谊,尚难始终浃洽,其他可知矣。”可见,督抚同城流弊甚大,改革势在必行。

实例

清代督抚同城情形有四:福建有闽浙总督福建巡抚同住福州府,湖北有湖广总督湖北巡抚同住武昌府,广东有两广总督与广东巡抚同住广州府,云南有云贵总督云南巡抚同住云南府。在福建,因光绪十一年(1885)台湾建行省而改福建巡抚为台湾巡抚,其督抚同城问题相应解决。至于湖北、广东、云南三省,督抚同城之制的改革动议于戊戌变法时期,曾经一度反复,裁而复置。

沿革

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十四日(1898年8月30日),在百日维新的高潮中,光绪皇帝发布裁汰京内外冗官与闲职衙门的上谕,以湖北、广东、云南三省督抚同城,与直隶、甘肃、四川等省以总督兼管巡抚事,体制不一,而裁撤湖北、广东、云南三省巡抚,该三省均著以总督兼管巡抚事宜。戊戌政变以后,朝廷规复旧制。八月二十六日(10月11日),慈禧太后发布懿旨,要求军机大臣会同吏部讨论湖北、广东、云南三省巡抚究竟是否可裁的问题。九月十八日(11月1日),军机大臣与吏部会奏认为,湖北、广东、云南三省巡抚不可轻易议裁:其一,督抚为国家重臣,各有职守,总督重在典兵,巡抚重在吏治,督抚制度经过长期演变,渐趋成熟,“实已斟酌尽善,无可置议。”其二,湖北、广东、云南三省“以江海奥区、岩疆重地,非督抚并立,不足镇摄非常”,裁并巡抚,总督难以兼顾,“窒碍颇多,不可不熟思审处。”其三,同城督抚各有专职,可互相牵制,以不至事权过重而坐大,且危难时期“但使有一人得力,即于大局裨益良多;若督抚俱得其人,其收效当更宏远。…… 是督抚同城不但两不相妨,并可相助为理。现在时事日艰,实未可轻议裁并。”据此,慈禧太后发布懿旨,恢复湖北、广东、云南三省巡抚旧制,以曾鉌补授湖北巡抚,鹿传霖补授广东巡抚,丁振铎补授云南巡抚。一切回复如初。

新政时期,改革督抚同城之议再起。光绪三十年九月二十九日(1904年11月6日),云南巡抚林绍年奏请裁撤云南巡抚一缺,认为直隶、四川两省幅员广阔,政务殷繁,尚且可以总督兼管巡抚事,云南当无督抚并设之理,裁撤巡抚一缺,总督完全可以兼顾,事实上云贵总督也曾多次兼署云南巡抚,而并无贻误,“可见两缺原无须两员,若并而为一,以总督兼管巡抚,责成愈专,事权归一,必于一切公事尤为裨益。”清廷将此折交政务处与吏部议奏。十一月六日(12月12日),政务处与吏部会奏,痛陈督抚同城弊害,认为:“督抚同城,往往或因意见参差,公事转多牵掣。现在时艰日亟,督抚尤宜专其责成,自不如即为裁并,以一事权而免推诿。”因而建议裁撤云南巡抚与湖北巡抚两缺,分别由云贵总督与湖广总督兼管各该省巡抚事;至广东巡抚缺,因署理两广总督岑春煊尚在广西督办军务,应在其回省后再行请旨办理。清廷依其议。云南巡抚与湖北巡抚即行裁撤。光绪三十一年六月十七日(1905年7月19日),清廷调最后一任广东巡抚张人骏山西巡抚;二十一日(23日),即裁撤广东巡抚缺,以两广总督兼管巡抚事务。至此,清代督抚同城问题基本上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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