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周转贷款

更新时间:2024-05-31 10:55

短期贷款期限分6个月以内和6个月至一年(含一年),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分别为年利率5.04%和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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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周转贷款:

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是贷款人为解决借款人临时性的消费需要而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内、金额在2万元以下、毋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 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各开办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短期贷款条件

申请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月工资性收入需在1000元以上),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贷款人认可的并与贷款人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且需由贷款人代发工资

4、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5、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

6、与贷款人签定同意从其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中扣收贷款的协议;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种类

(1)经营周转贷款:亦称生产周转借款或商品周转借款。企业因流动资金不能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办理该项借款时,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银行提出年度、季度借款计划,经银行核定后,在借款计划指人根据借款借据办理借款。

(2)临时贷款:企业因季节性和临时性客观原因,正常周转的资金不能满足需要,超过生产周转或商品周转 款额 划入的短期借款。临时借款实行“逐笔核贷”的办法,借款期限一般为3至6个,安规定用途使用,并按核算期限归还。

(3)结算借款:在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办理销售货款结算的情况下,企业为解决商品发出后至收到托收货款前所需要的在途资金而借入的款项。企业在发货后的规定期间(一般为3天,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7天)内向银行托收的,可申请托收承付结算借款。借款金额通常按托收金额和商定的折扣率进行计算,大致相当于发出商品销售成本加代垫运杂费。企业的货款收回后,银行将自行扣回其借款。

(4)卖方信贷:产品列入国家计划,质量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经批准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引起生产经营奖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分期收款销售引起生产经营奖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取得的借款。这种借款应按货款收回的进度分次归还,期限一般为1至2年。

(5)预购定金借款:商业企业为收购农副产品发放预购定金而向银行借入的款项。这种借款按国家规定的品种和批准的计划标发放,实行专户管理,借款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

(6)专项储备借款:商业批发企业国家批准储备商品而向银行借入的款项。这种借款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借款期限根据批准的储备期确定。

(7)票据贴现借款:持有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 发生经营周转困难时,申请票据贴现的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现借款额一般是飘扬的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息后的金额,贴现借款的利息即为票据贴现息,由银行办理贴现时先进扣除。

(8)个人信用贷款:个人信用贷款是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向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发放的无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

贷款期限利率

(一)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

(二)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短期贷款利率执行,上浮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在贷款期间遇利率调整时,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档次利率计息。

(三)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额度起点为2000元,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月均工资性收入的6倍,且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期还贷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予以展期一次,且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前的利息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展期后的利息,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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