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28 22:43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县级;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专司国有资产监管,监管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优化考核分配,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监管企业收入分配管理和调控体系,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国有资本运作制度,制定国有资本运作规划;推动国有资本规范运作,组建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并指导其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根据调整和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的要求,指导所监管企业对所从事的金融业务加强管理;组织指导有关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归口管理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企业股东职责有关工作。
(四)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制定所监管企业整体规划,审核所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改进投资监管方式,强化主业管理;指导所监管企业防范风险,开展违规投资追责。
(五)通过法定程序对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经营业绩及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负责有关监督成果的利用工作,分类处置、督办和深入核查监督检查发现移交的问题,对共性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核查,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配合相关部门督促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九)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制度和办法。
(十)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完善企业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开展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考核;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市委管理领导人员企业以外的所监管企业、委属事业单位党组织的巡察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和委属事业单位对巡视巡察、专项检查、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内部巡察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办公室。协调机关运转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档案和安全工作,负责党委会和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重点业务工作的调度、沟通、协调和统筹,负责机关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负责机关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负责起草市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推动所监管企业法治建设和法律顾问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审核所监管企业章程,承担机关政策性文稿的修订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总结实践经验,组织开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监管企业改革发展调查研究,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文稿和领导讲话。
(三)规划管理处。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监督、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的重点项目建设;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协调、指导所监管企业招商引资和对外投资、利用外资工作;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环境保护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节能减排和技术创新工作。
(四)企业改革改组处。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指导全市国有企业组建、改制、破产、重组、合资、上市等涉及国有资本结构调整的改革工作,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制定实施改革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改革中的职工安置工作;负责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负责已办理剥离手续的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处置和划转工作;指导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制定国有企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有关措施;承担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五)资本运营和收益管理处。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资本运作计划,负责拟订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方案,组织指导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推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归口管理市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企业股东职责有关工作;组织指导所监管企业对所从事的金融业务加强管理与服务,审核所监管企业发债方案,指导所监管企业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工作,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监督工作。
(六)产权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出完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管理地方国有企业所持上市公司股权,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负责审核所监管企业担保、抵押等行为。
(七)财务监督评价处。负责拟订所监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制度,承担所监管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有关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和经济运行分析,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核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有效防范债务风险;推动监管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
(八)考核分配处。完善所监管企业(含市政府委托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工作,完善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以及职工福利保障,负责审核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审核结果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九)监督处。建立健全对所监管企业的巡察工作制度,研究制定市国资委党委巡察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对市委管理领导人员企业以外的监管企业、委属事业单位党组织的巡察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内部巡察工作。负责巡视巡察、考察考核、专项检查、督查、审计等监督成果的落实执行,对共性问题组织专项核查;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措施,会同有关处室,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十)干部人事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国有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的工作方案,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指导监管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考核等相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承办有关职称认定、申报、推荐及评审工作,负责指导监管企业智力引进工作,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政审工作。
(十一)组织宣传处。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完善企业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开展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考核;指导所监管企业完善党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发展工作;指导中央、省驻石企业党组织工作。
指导所监管企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负责国资委网站信息发布的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所监管企业国际化经营外事事务;负责所监管企业政工职称申报、推荐工作。
(十二)群众工作处。指导所监管企业稳定(包括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方面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所监管企业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利益,负责协调所监管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相关工作,负责处理系统内职工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众组织工作。
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负责委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负责市国资委党委落实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体责任具体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委领导班子和机关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负责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众组织工作。
老干部处。负责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负责所监管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服务工作;负责协调落实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工作,加强离退休人员党支部建设。老干部处下设4个老干部服务所(副科级)。
市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84名。科级领导职数29名,其中,正科级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兼机关纪委书记1名、老干部处处长1名),副科级15名(含老干部服务所所长4名)。县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市国资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苏军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主任
武力军: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党委委员、专职副书记(正县级)
习立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党委副书记、副主任
林树新: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副主任
高纪领: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党委委员、驻委纪检监察组组长
杨建立: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
刘向东: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
杨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石家庄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石家庄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石家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人事科被授予“河北爱国拥军模范单位”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