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28 13:11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是石家庄市境内的司法机关,机构规格为正处级,办公地址位于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60号。
1951年10月,河北省人民检察署石家庄专区分署成立,1955年1月更名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石家庄分院。
1960年5月,撤销石家庄专区,石家庄改为省辖市,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石家庄分院与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合并,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1961年5月,恢复石家庄专区,石家庄市改名为专辖市,属石家庄专区,分设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石家庄分院和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1967年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被军管,1968年石家庄地区公、检、法合并为保卫部,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石家庄分院被撤销。
1978年6月开始恢复筹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石家庄分院,11月下旬开始办公,办公地址设在中山西路地区公安处院内,1982年7月2日迁至石家庄市虹光街4号。
1993年6月,石家庄地、市合并,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石家庄分院与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合并,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1952年1月27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署正式成立,办公地址设在石家庄市新华路,1955年1月更名为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地址迁至石家庄市民族路。
1958年4月,石家庄市改属石家庄专区,为专辖市,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改称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1960年5月,撤销石家庄专区,石家庄市改为省辖市,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石家庄分院与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合并,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1961年恢复石家庄专区,石家庄改为专辖市属石家庄专区,分设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石家庄分院和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1967年2月,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被军管。
1968年9月23日,石家庄市“公、检、法”合并,1969年1月,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人员一分为三,一部分协助军管工作,一部分到市劳教所工作,一部分到政法五·七干校,检察职能由公安机关代行。
1975年1月,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被撤销。
1978年3月,石家庄市改为省辖市,1978年6月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开始筹建,7月上旬正式办公,办公地址设在石家庄市民族路108号。
1993年6月,石家庄地、市合并,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石家庄分院与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合并,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监督法律实施,惩罚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是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二是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三是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是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是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六是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七是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保密、机要、档案、值班、检务公开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起草审核文件文稿,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负责有关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和特约检察员联系工作。负责涉外个案协查工作的管理。
(二)第一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除第二、三、四检察部承办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第二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等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四)第三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市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五)第四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六)第五检察部。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七)第六检察部。负责办理向本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
(八)第七检察部。负责办理向本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对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办理管辖的行政申诉案件。
(九)第八检察部。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十)第九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十一)第十检察部。受理向本院的控告、申诉、信访。承办本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含网、电等)事项,指导全市检察机关信访工作。
(十二)法律政策研究室。调查研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检察工作适用法律疑难问题提出立法、司法解释建议和咨询性意见。承办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研究论证工作。指导并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司法体制改革综合协调相关工作。承担本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三)案件管理部。负责案件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的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组织指导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业务信息化需求统筹,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
(十四)检务督察部。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检察机关规定、决定的情况进行督察。承担检察官惩戒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检务督察工作有关政策。承担本院党组巡察领导工作小组日常工作。
(十五)检察信息技术部。指导、承办全市检察技术检验鉴定、技术性证据审查、技术协助和勘验检查工作。组织重大疑难案件的会检。管理全市检察机关鉴定机构、鉴定人。指导规划全市检察机关司法鉴定实验室建设。指导全市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工作。
(十六)检务保障部。制定实施全市检察机关财务和装备规划。编制市人民检察院支出规划和部门预决算。协助管理全市检察机关经费、资产等。负责本院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公务接待、后勤服务等工作。
(十七)政治部干部处(司法警察支队)。负责机关、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人事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基层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编制、招录招聘、调配任免等工作。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负责提押、看管、送达等工作,配合检察监督事项。组织实施重大警务活动。
(十八)政治部宣传教育处。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理论学习、表彰奖励和先进典型选树。指导检察机关意识形态工作。指导、协调、管理全市检察机关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文化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培训教育规划、业务专家骨干建设等工作。指导检察官培训中心工作。
(十九)政治部基层建设指导处。协同县(市、区)党委加强全市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基层检察院建设及对口援助等工作。负责全市检察工作考核。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党组书记、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李素颖
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苏风雷
副检察长:张保江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利刚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丽萍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王峥
党组成员、冀中南检察院检察长:高鲁民
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张旭照
2020年10月14日,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组织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