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作家协会

更新时间:2024-10-25 22:56

石家庄市作家协会是石家庄市的群众性文学专业团体,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广泛团结全市作家、文学工作者进行文学创作、研究等活动,为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文学事业贡献力量。

协会性质

石家庄市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协会在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领导、业务指导和石家庄市社团组织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自身特点积极开展工作。在工作和活动中坚持民主、团结、服务、倡导的原则。

历史沿革

2024年5月11日上午,石家庄市作家协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在亚太大酒店举行,会听取了市作协第七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石家庄市作家协会章程(修改草案)》,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主席团,唐慧琴当选主席,孟醒石刘进忠、薛茫茫、邢建军赵长青、陈晔、李洁夫孟玉王子龙、解飞扬当选为副主席,祖翠娟当选为秘书长。大会聘任康志刚、杨红莉、杨辉素、智全海、田江水为市作协第八届理事会顾问,任命张梅英、尤艳芳、李吉伟、赵旗、徐敏、杜晓飞、天岚、朱彩娟为副秘书长。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石家庄市作家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石家庄市作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的、石家庄市作家和文学工作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文学专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石家庄市作家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文学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鼓励“三贴近”,抵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风,团结带领全市作家、文学工作者进行文学创作、研究等活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切实发挥文艺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为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文学事业,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石家庄市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在石家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领导和石家庄市社团组织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自身特点积极开展工作。在工作和活动中坚持民主、团结、服务、倡导的原则。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石家庄市槐北路15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研,为政府的有关政策提供依据。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石家庄市作家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文学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鼓励“三贴近”,抵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风,团结带领全市作家、文学工作者进行文学创作、研究等活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切实发挥文艺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为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文学事业,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石家庄市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化建议和意见。

(三)组织开展专业理论、专业技术和业务的研究、培训、交流及咨询,为会员全面提供信息服务,引进借鉴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

(四)开展行业自律,建立行业内部考评和监督机制,对违反章程和行规行约行为进行处理。

(五)组织会员出外考察,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六)承办政府及行业委托的有关业务、沟通政府与会员之间的联系。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三)凡已取得省级以上作家协会会员资格的非本会会员的我市作家、文学工作者,以及已取得市级以上作家协会会员资格的自外地调入我市者,本人自愿加入本会,并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主席团备案,即为本会会员;(四)由理事会或主席团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三)主动为本团体谋划工作并积极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予以开除。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或主席团表决通过,报石家庄市文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或主席团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会议须有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主要为在职人员;(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因为担任石家庄市文联法定代表人,故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主席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主席团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主席团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1年1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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