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商业联合会

更新时间:2021-01-28 17:28

石家庄市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商会)是2002年经石家庄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市综合性行业组织,由全市从事商品生产、批发零售、餐饮、服务业等企业事业单位,有关社会组织和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个人自愿组成。是中国商业联合会的地方成员。现拥有8个商业服务业专业协会,直接会员300多家,间接会员2200多家,占省会商贸经济总量的90%以上。

机构简介

石家庄市商业联合会,是全市性、跨行业、跨所有制的社会团体。并在业务上接受市经团联和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管理。它是由从事商业贸易、三产、服务业的企业和从事商品流通工作的个人组成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为了更好的为会员服务,石家庄市商业联合会建立、完善组织机构。商会设有一处一室四部,三个中心和六个专业委员会。即秘书处、办公室、信息部、会员部、培训部、会展部,商业信息中心、企业纠纷服务中心、商事纠纷仲裁中心,信用工作委员会、零售商专业委员会、专家工作委员会、市场专业委员会、供应商专业委员会和服务商专业委员会。

工作任务

石家庄市商业联合会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市场办会原则,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努力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宏观管理的社会团体作用,竭诚为广大会员单位服务,不断提高行业质量和科技含量,致力推动商贸流通现代化发展。

(一)向会员企业提供市场预测、产业政策、经营策略、信息服务和政策咨询等,帮助企业了解市场需求,调整经营方向和经营结构。

(二)积极主办和承办各类展销会、洽谈会、博览会等活动,组织企业参加市内外大型商品交易会。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会员单位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

(四)参与和协助政府制定行业政策及各类标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组织推广标准的贯彻实施。

(五)根据现代企业发展趋势,尽快与国际接轨,以适应中国加入WTO后的竞争需要。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做好会员间、会员与各部门间的协调服务工作。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石家庄市商业联合会”。英文译名是:Shi Jiazhuang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为:SJZC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贸流通行业以及与商贸流通行业相关的社团组织和有关方面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地区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综合社团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市场化办会原则,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努力提高行业管理质量和科技含量,致力推动商贸流通现代化。

第四条 本会接受石家庄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经济团体联合会)、石家庄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设在石家庄市中山东路189号,燕春饭店A座二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吸引社会上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所有制的商贸流通行业企业,凝聚行业力量,发挥群体优势,参与国内外大流通,参与市场竞争。

(二)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培训、信息交流、会展招商等活动。积极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组织行业技术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三)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有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与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四) 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代表行业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反对不正当竞争和行业垄断,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五) 依据协会章程制定和实施行规行约,保护守信和公平竞争原则。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行业标准。

(六) 参与地方有关行业服务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

(七)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

(八) 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策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九) 指导会员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开展行业自律,建立行业内部考评和监督机制。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可以采取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十) 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企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十一) 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二) 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转移或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十三) 开办非营利性的经济、技术和服务性的实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石家庄市商业联合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和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商办工业企业或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申请入会者均需填写入会申请书,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 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积极为本会的发展建言献策,为发挥本会的整体优势做出应有的贡献;

(六)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需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缴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石家庄市商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开会,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经济团体联合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 根据会长提名,聘任秘书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副秘书长、根据秘书处提名聘任各办事机构、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开会,其决议须经过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延期召开的,须提前通知理事,并通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开会,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会长办公会由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 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 领导本会常设机构,研究和处理本会重要工作;

(三) 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设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长由会长提名聘任,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聘任,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研究,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 决定各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要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经济团体联合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经济团体联合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协调各方面工作;

(五) 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三十二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协助会长或经会长授权主持本行业或本地域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行业调查、行规制定、战略研讨、经验交流等活动,以及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推进行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和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聘任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将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在商贸服务诸行业中增设分支机构或专业委员会,设立区分会,指导县(市)成立商业联合会和商贸行业的协会、学会等,建设符合石家庄市情的商会组织网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经济团体联合会)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我市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经济团体联合会)审查,经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工业经济联合会(经济团体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经济团体联合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经济团体联合会)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 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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