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更新时间:2022-06-01 15:43

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石家庄市政府工作部门。是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文件精神所设立。

现任领导

局长:孙世煦

职责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宗教事务行政审批职责。

(三)增加协调、引导宗教公益、慈善事业的职责。

(四)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民族宗教政策和少数民族、民族地方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职责,加强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民族宗教政策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指导有关部门、有关领域落实民族宗教政策,促进民族宗教工作开展。

(三)负责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五)负责协调、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

(六)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件,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工作。

(七)参与拟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八)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管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专项资金,组织协调民族地方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九)负责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有关工作;承办民族统计工作。

(十)负责协调民族宗教领域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有关工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对外宣传工作。

(十一)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规划,帮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二)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三)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协助做好宗教院校有关工作;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宜。

(十四)负责引导、促进宗教团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的活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五)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宗教界依法开展公益、慈善事业;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十六)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所获荣誉

2020年10月1日,荣获河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

组织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4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机关文电、宣传、信息、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保卫、办公自动化、值班安排以及老干部等综合工作;单位财务和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机关后勤保障;负责机关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培训;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以及行政复议工作。

民族处

起草民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协调民族方面行政执法和矛盾排查;研究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并参与有关问题的处置,积极开展协调民族关系工作的调查研究;参与拟订民族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处理涉外及涉港澳台民族方面的问题;研究散杂居及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问题,提出相关建议;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负责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和分析;承担参与协调民族地方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许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负责少数民族地方发展资金管理和扶贫有关工作、以及文化、教育、艺术、卫生、体育、语言文字、科技、新闻出版等事业发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扶持、援助民族教育有关工作;承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翻译的有关工作;负责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有关工作,参与民族文物保护有关工作;负责推进民族地区科技发展有关工作。

宗教一处

承担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和相关事务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行政执法和矛盾排查,研究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并参与有关问题的处置;指导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人士;指导、协调、监督宗教界依法开展公益、慈善事业,并拟定宗教界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的办法、措施;指导、推动宗教界反对邪教工作;承办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和民间信仰方面的事宜;协助做好宗教院校有关工作。

宗教二处

负责起草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基督教、天主教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和相关事务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天主教、基督教方面行政执法和矛盾排查,研究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并参与有关问题的处置;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负责组织和协调处理涉外及涉港澳台宗教方面的问题。

人员编制

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含纪检监察人员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职数10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3名。

其他事项

保留派驻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协会等5个宗教团体的秘书长各1名(正科级,使用事业编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宗教团体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政策法制教育,坚定不移的走爱国爱教道路;指导其思想、组织和法制建设,搞好行政管理和财务监督,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信教群众的管理,反对邪教,保证宗教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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