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06 22:56
石家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领导下属机构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业务。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文件精神,设立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上述职责,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文秘、档案、值班、信访、保密、政府信息管理、重要会议组织等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后勤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的组织协调;拟定部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资、培训工作;按规定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食品药品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审评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负责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人员的培训。
(三)财务装备处
负责拟定局内财务、会计、装备、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收支等财务管理和会计事务;开展内部审计及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政策法规处
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政策研究;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工作;负责完善全市餐饮、药品等从业人员法定健康检查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新闻宣传;指导本系统法制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食品监管处
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依法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协助有关部门收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六)化妆品保健食品监管处
按规定负责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行政许可;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有关规范;按规定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注册及相关事宜;依法组织查处化妆品保健食品安全事故。
(七)药品注册处
负责医疗机构申请配制制剂的受理上报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制剂品种的再注册资料形式审查和上报工作;负责完成指定的药品、医疗机构制剂、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申请的现场核查;负责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和监督抽样工作。
(八)医疗器械监管处
依法核发医疗器械一类产品注册证;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依法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监督抽样工作。
(九)药品安全监管处
负责组织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滥用监测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医疗机构制剂质量、中药饮片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委托生产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管药品生产企业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戒毒药品的生产、使用;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医疗机构制剂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指导辖区内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药品市场监管处
依法核发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许可证,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事二类精神药品业务进行审批;负责组织实施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依法监管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戒毒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负责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药品流通领域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依法监督中药材专业市场、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单位;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药品行为;负责违法药品广告的监测检查、移交及汇总上报工作。
(十一)药品稽查处
贯彻执行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稽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全市药品质量抽检;负责药品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参加全市药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指导和监督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药品稽查执法、应急处置;组织实施假劣药品的销毁、办理案件的产品召回和案件查处工作;受理对药品、医疗器械的投诉、举报,依法稽查违法违规行为。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89名(含纪检监察人员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3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室科级领导职数)。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7名。
(一)制订全市药品、医疗器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督管理。
(三)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发布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按规定负责保健食品与化妆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六)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医疗机构制剂的法定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七)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及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医疗器械质量;组织实施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监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八)依法核发医疗器械一类产品注册证、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许可证,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事二类精神药品业务进行审批。
(九)依法监督管理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药源性兴奋剂;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信息。
(十)组织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十二)按规定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食品药品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负责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人员的培训。
(十三)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等广告进行监测检查。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市卫生局。
(三)将市卫生局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为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科级),负责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行政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工勤人员编制1名。
(一)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分工。市卫生局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市卫生局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消费许可的条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
(三)各区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分。市内五区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仍由各区卫生部门统一负责,业务上接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