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转让

更新时间:2024-08-07 15:38

矿业权转让,矿业权管理中的二级市场,是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再次以出售、作价出资、股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等形式让与他人的过程。

词语解释

学科:矿产资源经济与管理

词目:矿业权转让

英文:remise of exploration-mining rights

释文

矿业权的转让,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中国《矿产资源法》规定:“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出售矿业权或者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采矿权原则上不得部分转让。需要部分出售矿业权的,必须在申请出售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分立矿业权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以非法人组织申请探矿权或转让探矿权的,比照法人申请探矿权或转让探矿权的程序办理。以赠予继承、交换等方式转让矿业权的,当事人应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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