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国开始应用这一概念,并采用当时前苏联的阶段划分方案,将地质勘探工作划分为普查和勘探两个主要阶段,前者又细分为初步普查和详细普查,后者分为初步勘探和详细勘探两个阶段。1981年配合矿产资源法的制定和贯彻执行,对矿产勘查阶段划分进行了讨论,1987年全国储量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委员会联合颁布的《矿产勘查工作阶段划分的暂行规定》中划分为普查、详查和勘探三个阶段。1999年12月实施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中增加预查阶段,基本上和1997年《联合国国际储量/资源分类框架》中踏勘、普查、一般勘探和详细勘探的划分方案相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