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救济研究

更新时间:2023-04-26 14:29

《破产救济研究》是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程春华。本书以为什么要选择破产救济和怎样破产救济为主线,从理论和实务的结合上,系统地研究了破产救济所涉及的主要问题,重点阐明引起破产救济的原因、价值体现、功能体现等。

作者简介

程春华(曾用名程序),男,1971年7月生,汀西省樟树市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商法博士后(师从梁慧星教授);现为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兼任《民事程序法研究》执行主编(主编张卫平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等职。著作有:《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法律的冲突与协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主要参加人,课题主持人董立坤教授)、《民事证据法专论》(主编)、《破产法研究》(司法部部级项目,副主编,主编齐树洁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主要合作人,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和《破产救济研究》(专著)五部,发表、获奖学术论文40余篇。于1994年7月南昌大学法律系毕业分配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1996年8月被任命为法官,之后连续9年度被评为“办案能手”、2次记“二等功”、3次被评为“办案标兵”。

内容简介

破产救济,作为适用于特殊案件的一种救济方法,是指债务人处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时,有关利益代表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破产清算或请求对破产预防之方法,及对破产程序中有关利益代表利益之救济途径。当然,破产救济还是一个程序问题,也是一个制度问题。在本书中要解决为什么要选择破产救济这一救济方法即“为什么破产救济”和怎样行使形式多样的救济方法即“怎样破产救济”两大问题。

首先,“为什么破产救济”。

最后,把握并借鉴破产救济国际发展变化趋势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相关意见,构建和完善我国破产救济制度。

在讨论破产救济形式与制度时,笔者采用比较法学之研究方法,在介绍多个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立法与实践的基础上,全面分析并探讨了我国现有破产相关规定及新破产法草案的每一个条文并提出自己的构建设想。在对有关操作程序问题的探讨中,笔者更多的以自己主办的案件即实例提出问题再进行讨论;同时运用经济分析方法对破产清算的制度设计原则等问题进行研究。

目录

导论

一、选题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

二、本书的核心内容

三、本书的创新与研究方法

四、本书的体例安排方面

五、本书的不足

第一章 破产救济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破产救济与破产救济制度

一、破产救济的界定

(一)破产与倒产

(二)破产救济的基本含义

二、破产救济制度

第二节 破产救济之性质、方法与范畴

一、破产救济的性质

(一)破产救济性质各种解读

(二)破产救济的综合法律性质

二、破产救济之方法

(一)破产预防

(二)破产清算

三、破产救济范畴

第三节 破产救济与相关救济方法

一、破产救济与企业重组和兼并

二、破产救济与公司清算

三、破产救济与执行救济

第四节 破产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一、破产法与民商法

(一)破产法与民法

(二)破产法与商法

二、破产法与经济法

(一)破产法与经济法

(二)破产法与社会保障法

(三)破产法与劳动法

三、破产法与民事诉讼法

四、破产法与民事强制执行法

五、破产法与刑法

第二章 为什么破产救济

一、破产救济与国家干预

(一)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国家适度干预经济是摆在国家当前经济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二)通过国家干预,建设和谐社会是当前我国建设事业中的当务之急

(三)破产救济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进改革开放和建设和谐社会需要国家干预的理性选择

二、破产救济与宏观调控

三、破产救济与推进改革开放

四、破产救济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破产救济是建设政治和谐社会需要国家干预的选择

(二)破产救济是建设法律与经济和谐社会需要国家干预的选择

(三)破产救济是建设社会和谐需要国家干预的选择

(四)破产救济是建设生态与生活和睹需要国家干预的选择

五、破产救济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六、破产救济是权利救济与权利冲突协调需要国家干预的理性选择

第三章 破产救济为市场经济中权利救济与权利冲突协调之理性选择

第一节 权利及其救济之一般

一、权利

(一)权利是什么

(二)认真对待权利

二、权利的救济

(一)权利为什么需要救济

(二)救济方法

(三)公权救济、私权救济及其他

第二节 权利冲突的协调与权利的司法救济

一、权利冲突的实质

二、权利冲突与协调的主要方法

(一)权利冲突与协调方法的不同表述

(二)司法救济与权利的完善

三、权利冲突的协调与权利的司法救济

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承担与免除

一、法律责任的承担

(一)责任与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概念的界定

(三)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目的与功能

(四)法律责任之本质与构成

(五)法律责任类型

(六)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二、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免责

(一)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免责

第四节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一、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一)法律超越经济

(二)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二、法治经济的再认识

(一)法律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威地位

(二)权利本位——现代法精神的首要因素

(三)法律有效性与权利保障——再论认真对待权利

(四)权利多样性

第五节 破产救济是权利救济与权利冲突协调的理性选择

一、私权的行使与破产救济

二、经济权利的行使与破产救济

三、权利冲突的协调与破产救济

(一)经济活动中权利冲突的主要表现

(二)权利冲突的协调与破产救济

四、破产救济是权利救济与权利冲突协调的理性选择

(一)破产救济为可供的选择方法

(二)破产救济为最优的选择方法

(三)破产救济为唯一的选择方法

第四章 破产救济的功能与反功能

第一节 破产救济功能

一、破产救济功能的不同解读

(一)美国学者对破产救济功能的解读

(二)英国学者对破产救济功能的解读,

(三)日本学者对破产救济功能的解读

(四)我国大陆学者对破产救济功能的解读

(五)我国台湾学者对破产救济功能的解读

二、一些国家和地区对破产功能的立法例

三、本文观点

(一)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保障

(二)有效的维护债务人利益并为其提供东山再起机会

(三)有效地协调社会公共利益

(四)破产法为转型时期的市场宪法

(五)实现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约束

(六)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七)其他功能

第二节 破产救济反功能的表现

一、破产清算导致失业问题的产生

二、利用破产救济逃债

三、商业诋毁

四、破产重整失败,加大债权人损失

五、破产程序的滥用

第五章 破产救济方法总则

第一节 破产原因

一、破产原因的研究意义

二、破产原因的立法考察

(一)列举主义模式立法例

(二)概括主义模式立法例

(三)折中主义模式立法例

(四)破产原因的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

三、我国破产原因制度的分析与完善

(一)我国破产原因制度的分析

(二)我国破产原因立法的完善

第二节 破产能力

一、研究的意义

二、一般破产主义的选择

三、自然人破产能力制度的建立

(一)自然人破产能力的限制

(二)自由财产制度的建立

(三)破产免责制度的建立

(四)破产复权的确立

(五)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

四、几类特殊主体破产能力分析

(一)公法人破产能力

(二)公益法人破产能力

(三)外国人破产能力

(四)银行等金融机构与上市公司破产能力

第三节 破产形式要件

一、破产申请

(一)研究的意义

(二)法院依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法院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其他形式要件

(一)研究的意义

(二)破产申请的其他材料

(三)破产案件集中管辖

(四)诉讼费用、清算费用的预缴

第四节 破产受理及效力

一、研究的意义

二、撤回申请的准许

三、破产受理后的工作与效力

四、破产的域外效力

第六章 破产救济方法之一:破产预防

第一节 商业会和解与公司整理

一、商业会和解

(一)我国台湾地区商业会和解

(二)我国大陆地区商业会和解机制的设立

二、公司整理

(一)日本股份公司整理

(二)我国整理制度的设立

第二节 法院破产和解

一、法院破产和解类型

(一)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和解

(二)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和解

二、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和解立法例

(一)日本的《和解法》

(二)韩国的《和议法》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法院和解

三、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和解立法例

(一)英国和解前置主义

(二)我国台湾地区的“调协”与德国、日本的“强制和解”

四、我国法院破产和解制度的分析及构建

第三节 破产重整

一、美国破产重整程序

(一)重整程序之启动及其影响与效力

(二)重整程序的主要参加人

(三)重整方案或重整计划

二、日本公司更生制度

三、我国破产重整的分析与构建

(一)我国企业破产法破产重整的评析

(二)对新破产法草案重整制度的评析与我国破产重整的构建

第七章 破产救济方法之二: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清算的价值体现与制度设计的原则

一、价值体现

二、制度设计应坚持的原则

(一)公平的财产重新分配原则

(二)保障财产分配程序有序的原则

(三)破产财产的价值增值原则

(四)人文主义原则

(五)社会共同利益协调原则

第二节 破产宣告

一、研究的意义

二、破产宣告应具备的条件

三、撤回申请的准许

四、破产宣告的形式

五、破产宣告产生的效力

(一)对破产人身份地位的效力

(二)对破产人财产的效力I

(三)对破产宣告前已经成立的契约关系的效力

六、债务人无财产时之处理

第三节 破产财团

一、破产财产与破产财团

二、破产财团范围

(一)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

(二)我国破产财团范围及评析

三、破产财团的管理、变价与价值增值

(一)破产财团的管理

(二)财团财产的变价

第四节 债权、费用与破产分配

一、美国的债权、费用与破产分配的制度:

(一)破产债权

(二)优先债权

(三)破产债权的例外

(四)分配顺序

二、我国《企业破产法》、新《破产法草案》规定债权、费用与破产分配的评析与制度完善

(一)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

(二)新破产法草案有关规定

(三)我国破产清算中的债权、费用与破产分配合理确定及对新破产法草案

有关规定之评析

三、破产职工救济

第八章 破产程序救济

第一节 破产救济的法律适用

一、制定统一适用的破产法典

(一)改二元立法为一元立法

(二)由中央统一行使破产立法权

(三)统一破产预防与破产清算的立法

二、其他法律适用与法律冲突的协调

第二节 破产特别机关及司法机关

一、破产管理人

(一)研究的意义

(二)美国破产管理人制度

(三)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构建

二、债权人会议及其委员会

(一)债权人会议

(二)债权人会议委员会

三、破产法院

第三节 权利救济及权利冲突协调的方式选择及法律再救济

一、权利救济及权利冲突协调的方式选择

(一)债权申报与确认方式

(二)取回权、别除权、抵消权及其他优先权的行使

(三)否认权、债务追收与注册资金的追缴

二、法律再救济

(一)对破产管理人行为的救济

(二)对债权人会议及其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的救济

(三)对法院裁决的救济

第四节 破产法律责任

一、破产免责

二、自由财产豁免

三、失权与复权

四、责任的承担

第五节 权力与权力的冲突救济

一、破产救济与民事诉讼冲突与协调

(一)对债务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

(二)以债务人为原告的民事诉讼

(三)与债务人破产财团无关的诉讼

(四)债权人代位诉讼因债务人破产而暂时中止

(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诉讼

二、破产救济与执行程序冲突与协调

三、破产救济与仲裁程序、非民事诉讼程序、行政程序等之冲突与协调

第六节 破产程序终结与破产简易程序

一、破产程序终结

二、破产简易程序

第九章 破产救济的走向与借鉴.

一、破产救济的走向

(一)一些国家或地区破产救济的最新走向

(二)破产救济国际发展趋势

二、我国破产救济展望

(一)我国对破产救济国际走向的借鉴

(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相关观点之借鉴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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