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工具罪

更新时间:2024-06-14 13:51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定义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1.行为破坏的对象是关涉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刑法理论一般对其中的“汽车”作扩大解释,即包括大型拖拉机,因为破坏大型拖拉机也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电瓶车、缆车应包含在“电车”中。破坏自行车、人力三轮车、马车等非机动交通工具的,由于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构成本罪。本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只有当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关涉公共安全时,才能成为本罪对象。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是否关涉公共安全,主要从交通工具所处的状态进行判断。一般来说,对处于下列状态的交通工具实施的破坏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第一,交通工具正在行驶(飞行)中;第二,交通工具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第三,交通工具不需再检修便可以使用的状态,例如,交付检修的汽车的刹车系统并无故障,但汽车检修人员首先破坏刹车系统,然后只检修其他部件,再交付使用的,仍然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2.实施了破坏行为,通常是指对上述交通工具的整体或者重要部件的破坏;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为不包括在内。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也足以使火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故应将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视为本罪的破坏行为。

3.破坏行为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者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具体危险犯)。倾覆,是指火车出轨、汽车电车翻车、船只翻沉、航空器坠落等;毁坏,是指造成交通工具的性能丧失、报废或者其他重大毁损,因而对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危险,是指具有倾覆、毁坏的具体危险。实际上的倾覆与毁坏是本罪法定刑升格的条件;行为人窃取交通工具的部件且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但不可能发生上述危险的,仅成立盗窃罪。所以,并不是任何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都成立本罪(如毁坏公交车窗户玻璃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

责任形式

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会发生使其倾覆、毁坏进而危及他人生命、身体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本想破坏汽车,但实际上破坏了电车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常见问题

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在理论上破坏交通工具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有明显区别:首先,侵犯的法益不同。前者是交通运输安全;后者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其次,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后者是尚未投入运行的交通工具及其部件。即便如此,两罪也并非对立关系,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也同时是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如果故意毁坏的虽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部件、设施,但不足以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也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16条和第119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特别要注意的是,严重后果必须是破坏行为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者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现实化,而不是破坏行为造成的任何严重后果。例如,行为人在砸毁火车的重要部件时,砸掉的金属击中行人头部致人死亡的,不能认定为本罪的严重后果,只能认定为普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相关词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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