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10 19: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破坏界碑、界桩罪是指明知是国家设立在边境上的界碑、界桩而故意加以破坏的行为。
1、罪体
行为 破坏界碑、界桩罪的行为是破坏界碑、界桩。这里的破坏,是指将界碑、界桩砸毁、拆除、挖掉、盗走、移动或者改变原样,从而使其丧失国(边)境的分界作用。因此,破坏界碑、界桩并不在于毁坏界碑、界桩的物质载体,主要在于使其丧失分界作用。
客体 破坏界碑、界桩罪的客体是界碑、界桩。这里的界碑,是指在陆地接壤地区埋设的指示边境分界及其走向的石质标志物。界桩,是指在陆地接壤地区埋设的指示边境分界及其走向的木质标志物。
2、罪责
破坏界碑、界桩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界碑、界桩而有意加以破坏的主观心理状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犯罪的对象仅限于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界碑、界桩是在我国与邻国接壤地区设置的用以划分两国疆界线的标志物。它涉及到两国领土范围的问题,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否则,就有可能引起两国间的领土纠纷,给国家和人民在政治上造成重大损失,这一点是本罪与一般破坏公私财物罪的主要区别。
本罪往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国家边境界碑、界桩的行为。这里,所谓“破坏行为”,主要是指捣毁、盗窃、拆除、损坏、掩埋、移动位置,等等。不论采取什么方法,只要使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失去了原有的作用,都应视作破坏行为。本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国家国境的界碑、界桩。国家边境上的界碑、界桩,是标志国家领土范围的标记,它既可以是永久性的,也可以是根据条约规定埋设的,还可以是按照历史形成的管辖范围埋设的。至于界碑、界桩的具体形式如木桩、铁桩、石碑,等等,均在所不问。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界碑、界桩而故意加以破坏。至于犯罪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是为了贪财,有的是为了泄愤,有的是为了报复私仇进行栽赃陷害等,不同的动机对成立本罪不发生影响,但是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过失破坏国家边境界桩、界碑的,不能构成本罪,但是是不是就不构成犯罪呢?如果行为人虽然不知道这是界碑、界桩,但他明知这不是自己的东西而破坏,如果这些界桩或者界碑造价昂贵的话,就有可能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甚至是盗窃罪。
第三百二十三条 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3.31 公通字[2000]30号)
一、立案标准
(七)破坏界碑、界桩案
1、采取盗取、毁坏、拆除、掩埋、移动等手段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的,应当立案侦查。
2、破坏3个以上界碑、界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边境界碑、界桩的政党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即指国家设置的界定我国领土疆界的标志物。只有破坏这种标志物才构成本罪。这是本罪与一般破坏公私财物罪的区别点。
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盗走、毁坏、移动界碑、界桩的破坏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