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14 19:15
碳强度(carbon intensity)是指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碳强度高低不表明效率高低。一般情况下,碳强度指标是随着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而下降的。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一直批评中国的立场文件中缺乏关于中国减排的量化指标,因此,胡锦涛的2009年9月的G20之旅,也被称为“碳强度”之旅。 碳强度指的是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碳强度高低不表明效率高低。一般情况下,碳强度指标是随着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而下降的。
碳排放强度取决于:
2,化石能源的结构;
3,化石能源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例;
4,能源强度。
强度还取决于技术进步、经济增长、产业结构变化、农业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与规模。
强度低并不表明效率高。贫穷的农业国家碳强度均较低,但效率并不高;强度高也不说明效率低。例如,产品的能源效率高,但并没有全部卖出去,没有得到货币实现,则单位GDP的强度同样高。
一般情况下,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强度指标是随着时间(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而下降的。按这一自然下降趋势作出的承诺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如果要承诺低于这一趋势,则很可能表现出制约影响。因为资金、技术等均属于稀缺资源;
对于发展中国家,如果有资金、技术的保障,则强度承诺在近期是可取的;但经济规模的扩大需要同一技术的重复利用,因而强度并不能随经济增长而线性递减。因而从长远看,对发展中国家可能不利。
对于发达国家,由于资金、技术和完善市场制度的保障,在短期水平,采用强度承诺是可行的;在长期水平,由于规模扩张较为有限(人口稳定、发展饱各);强度承诺也不会有不利影响。但在另一方面,由于发达国家的强度水平低,进一步大幅降低的难度较大。
碳排放需求与经济发展规模和发展水平直接相关,规模越大,水平越高,则需求越大,反之则低。但达到一定水平,碳排放需求则趋于平稳和不断下降。大略有以下六种情况:
经济发展水平高,经济平稳增长但物理扩张十分有限,碳排放需求量大但趋于饱和。此时的总量限制对经济发展约束小,强度限制亦然。例如,欧盟、日本他们按总量和强度承诺,效果大略相同。
工业化水平高,经济停滞或下滑,碳排放强度削减潜力大。工业化进程中的高排放时段的排放量近于饱和限量,参照此时排放量的总量制约约束小;但强度承诺显然不利。此类国家主要为前苏东国家,其倾向性为基于高排放的总量承诺。
工业化水平较高,经济波动性较大,碳排放需求也相应波动,但高排放时段的总量也趋近于饱和排放,拉美和欧佩克国家属于此类,总量可能较为有利,而强度难度要大些。
过去某一时点的排放总量。此为京都议定书目标模式,以1990年或附近某一年的排放总量作为排放需求的基准线,这种承诺方式对经济发展水平高、工业化水平高、经济物理扩张较为有限的国家,如欧盟、日本、苏东国家应较为有利,对其他国家均可能有不利影响。
基于历史和当前排放而线性外推到某一时点或时段的排放总量。此为IPCC排放情景之方法,这一方法对起点高的国家较为有利,对于当前排放低的国家,由于起点低,即使增长速度快,数十年后的排放水平依然较低,依此线性外推所得总量,对排放量低但经济已起飞的国家较为不利,因为当前的谈判不可能考虑50年或100年后的承诺。当然,对于经济尚未起飞的国家,影响也不大。
与满足人文发展基本需求相对应的排放总量,人文发展的基本生存(衣食住行)和生活质量(期望寿命、环境、教育等)不是无限的。与这些基本需求相对应,排放需求也是有限的。以这一有限总量作为排放限额,对所有人来讲均是公正的。如果这一总量太大,应该考虑将这一总量的比例分配到每一个地球公民,而不应是按政治实体-国家作为分配单元,这一方法对已实现高发展水平国家的不利影响可能较大,因为他们已经达成或超过了排放需求上限。但他们可与低发展水平的国家联合,因为低发展水平的国家当前需求低,增长有限,可以转让部分给发达国家。到他们需求时,再行尝还。这一方法对已经起飞的发展中经济较为有利。因为这一数额是基于人文发展需求估算出来的,所得总量限额不会对发展造成大的约束。这一方法对于尚未起飞的发展中经济也较为有利,因为其发展权益得到保障。在当前有大量盈余的情况下,可以转让。
“胡锦涛主席将在峰会上发出‘中国声音’。”杨富强表示,胡锦涛可能将对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提出比较完整的、包含定量方案的措施。 据彭博社报道,华盛顿相关科学家联盟气候战略政策负责人埃尔登·米尔也称,中国可能宣布一项减少汽车、燃煤电厂等的二氧化碳“碳强度”排放的计划。
碳强度指的是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其计算公式是二氧化碳排放总量/GDP。杨富强介绍,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一直批评中国的立场文件中缺乏关于中国减排的量化指标,使中国感到被动。“其实,我们有不少文字上的、定性的提法,但是有些提法与国际通用提法不一致,因此外国人说看不懂。”杨富强说。 不过,于宏源认为,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将接受西方国家提出的强制性量化减排总体目标。
1997年,《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第一承诺期是2008年到2012年。《京都议定书》下谈判主要解决减排目标,即确定京都议定书第2期,发达国家如何减排,发展中国家如何参与。公约下的谈判,又称为,LCA(long corporation action,即长期合作行动),包括巴厘岛行动计划确定的“4个轮子和1个共同愿景”—— 4个轮子分别是减缓气候变化问题、适应气候变化问题、技术开发和转让问题以及资金问题。
至于中国代表团的具体分工,一位接近中国气候谈判团的人士说,4个轮子和一个共同愿景谈判都有具体1个或几个人在谈。总人数大概30到40人,因为气候变化谈判已经开展一些年头,所以每年会有一些变化。
中国、印度、南非等发展中国家坚持发达国家应到2020年在其1990年的基础上(下称“中期”)减排40%;而欧盟提出的中期减排方案是20%;日本在鸠山由纪夫上台后的最新立场为25%;美国在奥巴马上台后的最新立场约为4%。欧盟宣称,若发展中国家做出相应承诺,欧盟可以有条件减排30%,一些人提出,这种“承诺”是减排15%~20%;
而中国认为,发展中国家国内适当的减排行动由发展中国家自主提出,有别于发达国家强制性的条约义务
科学性:总量可以根据人文发展需求或环境保护或其他及目标来测算;强度则难于作出满足某一特定目标的测算。
经济性:总量可以将碳排放资源化,用于市场交易;强度指标不可。
刚性:表面上看,总量是绝对指标,刚性强;但如果总量较为宽松,则硬性约束小;强度指标具有相对性,弹性强,但它不分情况,对所有国家均一样,实际具有直接可比的硬性约束。
公平性:一方面,它是公平的,所有国家均削减强度。另一方面,它是不公正的,忽略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异。
中国国的碳排放需求:中国水平仍然较低,中国的增长迅速,需求仍将有较大幅度增加,才能满足中国人文发展的需要。
1. 京都型指标不可取,因为我们历史排放的最高峰仍然太低,远不能满足中国的发展需要。
2. 线性外推:优于京都型指标,但由于我们起点低,即使给20年增长,也难于达到我们所需要的水平;
3. 需求指标:由于这一指标的基础是人文发展的基本需要,有伦理或公理基础,可以维持和保障我们的发展权益。
·强度指标。表面看来约束性不大,但实际上很可能是一个活节扣,越套越紧,对我们并不利,这是因为:
1. 基线问题:中国在过去的经济发展中,强度下降速率非常快。谈判中,欧美必然要求以此为基线。而中国的长远发展,长期稳定保持这一速率,可能有困难。
2. 经济的波动性问题:即使中国不出现1960年代的经济下滑,但汇率通胀,增长减缓等因素会造成经济波动。一般说来,发展中国家的波动性较大,例如,南美、东亚经融危机。
3. 对发展权益的保障:与发展基本脱钩,不能有效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