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0-20 13:03
2008年3月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向大会做工作报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至此,中国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走出了一条不同寻常的中国特色之路。
按照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学基础理论课教学中的传统解释,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各种部门法组成的体系,如《法学辞典》对该词的定义是“由各法律部门组成的一国法律有机联系的整体。”为了尊重“约定俗成”的原则,本文所讲的“法律体系”也是在最后一种意义上使用的。因而,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各部门法组成的整体。研究中国法律体系,也即研究如何将中国全部法律分门别类,从而建立起一个由各部门法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体系。不言而喻,一国的法律体系仅指本国仍生效的(加上正在或即将制定的)法律,不包括国际法或已不生效的国内法。
首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不可能脱离开法律体系范畴。它是在已有的认识基础上,结合新的形势,特别是针对社会主义中国的特色,有创造性的法律体系理论。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它既是实施、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目标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保证,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的证实。再次,围绕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必然会带动中国相关法学理论的进步和发展。因此,做好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概念的界定这一最基础的工作极为重要。
中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门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是中国法律体系的主导法律部门,它是中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不仅反映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基本原则,而且确立各项法律的基本原则。最基本的规范体现在宪法中。除此之外,还包括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法律,特别行政区方面的基本法律,保障和规范公民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以及有关国家领域、国家主权、国家象征、国籍等方面的法律。
2、民法商法。民法商法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中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它包括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人身权制度、亲属和继承制度等,如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等。商法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
3、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察与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行政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等。
4、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大体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统计、物价、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对外贸易等方面的法律。
5、社会法。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是保障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权益的法律。社会法的目的在于,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上述各种人的权益实行必需的、切实的保障。它包括劳动用工、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如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残疾人保障法等。
6、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所调整的是因犯罪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它是在个人或单位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事法律的情况下,给予刑事处罚。刑法执行着保护社会和保护人民的功能,承担惩治各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各项合法权利的重要任务。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等方面的法律。这方面的法律不仅是实体法的实现形式,而且也是人民权利实现的最重要保障,其目的在于通过程序公正保证实体法的公正实施。
1978年12月22日,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公报,将民主法治建设提到崭新的高度: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982年,现行宪法通过。宪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和统帅,国家根本大法的通过,使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
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宏伟的目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02年11月14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指出,中国已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截至2008两会期间,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已达229件,涵盖宪法等七大法律部门;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近600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
党和国家已经将目光投向更远的2010年和2020年。2010年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门类齐全;法律部门内部的法律规范齐备;法律体系内部不同的法律门类之间、不同法律规范之间、不同层次法律规范之间,逻辑严谨、结构合理、和谐统一。2020年较之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更加完善”。
第一,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指国家关于立法主体的组织系统、立法权限的划分和行使制度。中国的立法体制就是“一元两级多层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62条和67条规定,全国人大的职权15项,其中立法权4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21项,其中立法权8项。这就是一元的含义。两级包括中央一级立法和地方一级立法。在国家行政结构上,分中央与地方,中央领导地方,地方服从中央,这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这一关系在立法体制上的表现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作为中央国家机关比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和政府的政治地位高,处于领导地位。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立、改、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高于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同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宪法、法律(基本法和基本法以外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立法体制的多层次表现是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主体从中央到地方宝塔式的设置,层次清楚,权限明确,相应它们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地位也是成为梯级的。
第二,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这里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依其地位和效力不同而构成的体系。如,制定法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条约等就是民法法系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中国从古到今都是制定法的传统,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当代的形式体系是以宪法(含修正案)为根本大法,相配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军事规章)、国际条约等。“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范围上应包括一切立法机关、授权立法机关或行政立法机关所制定的阶位不同、效力不同的具有法律形式渊源的一切规范性文件”。
第三,部门法体系。部门法体系又称法律部门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即部门法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不能把部门法体系等同于法律体系,这样从概念上到内涵上都会给人们造成思想混乱。因为人们对法律概念的认识不统一,多元复杂,法律的分门别类派流众多,于是把一国部门法体系等同于含义广泛复杂的法律体系,或是用难于统一的法律体系概念取代部门法体系,都是不合适的。当然部门法体系是法律体系基本的构成部分。
1、一元性。立法体制的一元,而且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一元制。在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及宪法修正案是核心和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地位,这又是一元性的具体表现。在部门法体系中,宪法部门是整个体系的基础和主导,是其他部门法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最高依据。“一个国家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是由这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和文化传统所决定的。”中国这些一元性的表现是中国的国体和政体的具体反映,也是自秦汉以来形成的中央集权制国情和中华法系传统特征在现代中国的新型表现。立法体制的一元性决定和保障了中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没有这样的一元性,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处于分散的部门法堆积,不可能形成有机统一体。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指导。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构建,一定是在某种理念和思想的支配和指导下实现的。没有成熟和统一的思想理论作为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础,这个体系就缺少根本的、内在有机统一的凝聚力,结果必然不成其为体系。法律体系构成的三部分,都是法的内容生成和存在的形式,受人们主观性影响。若没有正确、合理和科学的理论指引人们的立法行为,怎么能制定出高质量高水平的法律。而没有好的法律又怎么能建立起完善的、系统的法律体系呢。因此,中国宪法序言里指出,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总之,在这种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中国法律体系的建构,必然具有中国特色。
3、重在控权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元性特色和它的社会主义本质特性,虽然是它的优越性所在。它能充分地保证人民权力的集中统一,从法制上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但在构建它时,也要充分地注意到,必须从法律制度上控制权力过于集中和权力滥用和腐败。不仅立法时加强这方面的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出台,而且在法律部门的分类时,注意这方面法律制度在相关部门法中的协调与统一,力求系统和完善。中国的立法 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是“一元化”下的分工负责和制约,而不是“三权分立”。应看到这种体制自身对权力的制约是有限的。这就需要特别注重去加强和完善控权方面的法律制度,以法制去制权、控权、约权,使权力依法行使极为重要。或者说,在中国法律体系的建构中应有意识地加强这方面的构建,如,立法中的民主制度的加强和完善,防止立法中的“长官意志”、主观主义和脱离人民群众。在制定组织法时尽量完善和细化权力行使界限,防止滥用。加大和加强程序法律部门的建设,确保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司法部门严格依法办案。
4、协调性。在设计部门法时,一定做到使公法与私法、国家法与社会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等协调发展。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过去长时期只重视公法、国家法和实体法的部门建设,而轻视私法、社会法和程序法部门的建设,造成法律体系迟迟建立不起来。改革开放后,这种情况得到很快改变,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有了一个体系的框架。但其严密性和完备程度还很不够。内部还存在矛盾和不和谐。因为中国是处在后现代发展的国家,实现现代化不像前现代那样完全采取自由主义政策,而采取的是由政府推进式地发展政策。因此,法律体系不仅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起来,以满足政府和社会的需要,而且更应强调它的完善、协调、系统与和谐,以保障国家和社会各方面关系的调整都能有法可循。比如,现在就有必要把社会法、农业法、教育法分别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设立,以显现中国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备,更是当前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立法工作放在首要位置,立法工作卓有成效。到2004年12月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结束时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法律213件(包括1978年底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法律10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66件,法律解释11件;国务院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650多件;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7500多件;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正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性质、功能和价值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系列论述,推动和加快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为中国法律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和客观规律提供了理论指导。
2、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党的领导也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的政治保障。中国的法律体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中国的法律体系集中反映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3、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为基础。为了推进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党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确立了发展经济、政治、文化的基本纲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根据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形成和发展。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注意借鉴国外的经验,但又不照抄照搬,吸收其中有益的东西,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最可靠的制度保证。
4、具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时代特点。中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这就决定了这一时期形成的法律体系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它反映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肯定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具有稳定性和变动性、前瞻性和阶段性相统一的特点。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这一基本方略已经载入中国的宪法。十五大报告同时要求:“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本届任期内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努力实现这个立法工作的总目标和总任务,为依法治国打下更加坚实的基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和邓小平同志非常重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一再强调,坚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邓小平同志为中国的法制建设确立了一系列原则。他指出:中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社会主义道路,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党的领导,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必须坚持,绝对不允许任何人加以动摇,并且要用适当的法律形式加以确定;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推进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时期,都对法制建设提出明确要求。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就提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1982年,适应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进展和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根据党中央做出的全面修改宪法的重大决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通过了中国的新宪法。这部宪法的通过,使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法制建设必须保障建设和改革的秩序,使改革的成果得以巩固。应兴应革的事情,要尽可能用法律或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
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在确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提出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1997年,党的十五大更加明确地提出,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为中国的法制建设确立了明确的前进方向。
中国共产党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执政方式上的深刻变化和重大发展。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 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必须加强立法工作,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这样的法律体系,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件大事。
中国的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继续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保障。二十年来,中国成功地走出一条在改革开放条件下实现现代化的道路。进行广泛而深刻的经济体制改革,正在建立史无前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特别是基层民主建设取得突出的成就;其他各方面的改革也取得重大进展。在改革的推动下,中国国民经济、人民生活和综合国力都上了一个很大的台阶。在这个过程中,从中国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改革和完善立法体制,建立健全必要的立法制度和立法程序,先后通过了现行宪法和一大批基本的、重要的法律和法规,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中国事业的不断发展是同法制的不断完善密不可分的,成绩卓著的法制建设,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胜利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保障。要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就必须随着实践的发展,继续总结各方面的成功经验,把它上升为法律,变成国家的意志,变成全国人民为实现现代化而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严格执行,实行依法治国,必将保证国家的兴旺发达、长治久安。
[2]法律教育网
[3]律师365
[4]中国文明网
[5]中国机构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