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类型社会

更新时间:2021-05-08 14:16

社会主义类型社会,是指1955年1月21日至23日,印度国大党在其第60次年会上通过的决议(即阿瓦迪决议)中第一次提出在印度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类型社会”目标。

决议关于这一目标的全文是:“为了实现《国大党章程》第一条所规定的党的目标和《印度宪法》的序言和‘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中所阐明的目标,国家的计划应以建立一个社会主义类型的社会为目标,在这样一个社会中,主要的生产资料属社会所有或控制,生产逐步提高,国家财富公平分配。

”贾瓦哈拉尔·尼赫鲁在其报告中作了进一步的阐释说,国大党要建立的“社会主义类型社会”须以以下几点为原则:1、“国民收入须有相当大的增加,产品和服务的数量须有很大的提高,须实现充分就业”,为此须“增加生产”和达到“经济富足”; 2、须实现“公平分配”,“反对个人和集团的特权地位”;3、实行公、私营并举的混合经济,但“公营部门须成长到占有居高临下的地位”,“国家的计划应具有战略控制作用”,因此“特别应增加公营部门在基础工业中的比重”;4、“生产资料和分配将由社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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