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22 00:45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研究和推动我国和谐社会的公共管理指明了方向。
公共管理的根本目的是满足社会的公共需求。我国的公共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公共管理以人为本,也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长远利益为本,也就是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与发展需要为本,也就是以促进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为本。这要求我们通过公共管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从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社会公共物品的需求,不断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公共管理是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按照《决定》中提出的“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的社会管理原则,公共管理必须强化公共服务理念。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共管理的惟一宗旨。公共管理中,管理者既是管理主体也是服务主体,管理对象是社会公共事务,服务对象是全体人民。公共管理中,公共管理者应该做到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求人民之所求、供人民之所需。强化公共管理的服务理念,需要制度设计,通过多种途径与形式,将公共服务理念转化为具体服务内容与服务指标,落实到公共管理的每一部门、每一岗位、每一个人;需要通过对服务内容与服务指标的考核并形成具体的责任机制,将公共服务理念转化为公共管理者的具体行为。
公共管理是向社会有效提供与合理分配公共物品的过程,提供与分配公共物品也就是提供与分配社会价值(如税收政策作为公共物品是社会价值分配的重要手段),由于公共权力的介入,公共管理对社会价值的分配具有了权威性。从社会分配过程角度分析,公共管理是社会利益的再分配过程。在一次分配注重效率的社会历史阶段,作为社会利益再分配过程的公共管理,在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决定》指出,“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这一论述启示我们:第一,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应该体现为社会和谐与人民共同享有;第二,我国的公共管理必须突出社会公平正义,因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