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共需要

更新时间:2021-07-18 18:46

是指向社会提供安全,秩序,公民基本权利和经济发展的社会条件等方面的需要.它区别于微观经济主体的个别需要.

1、非加总性。社会公共需要是社会公众在生产、生活和工作中的共同需要,他不是普遍意义上的人人有份的个人需要或个别需要的数学加总。

2、无差异性(集中性)。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提供的公共物品,可以无差别的由每个社会成员共同享用,一个或一些社会成员享用这种公共物品,并不排斥其他社会成员享用。

3、代价的非对称性。社会成员享用为满足社会需要的公共物品,无需付出任何代价,或只支付与提供这些公共物品的所费不对称的少量费用。

4、外部性。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提供的公共物品一般具有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指的是一个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或生产者的生产行为给其他消费者或生产者带来利益或损失。外部效应往往会导致公共物品供给的过度与不足。

5、社会剩余产品性。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物质手段只能来自社会产品的剩余部分,如果剩余产品表现为价值形态,就只能是对“M”部分的抽取。

6、整体性。它是由所有社会成员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提出,而不是某一个体或组织单独或分别提出。

7、强制性。它只能依托政治权利、动用强制性的手段,而不是依托个人意愿、通过市场交换的行为加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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