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帮教

更新时间:2022-08-25 15:29

社会帮教,是指社会各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对特定对象进行帮助教育、感化挽救的非处罚性质的社会教育管理活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成部分。中国在1979年以后针对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而提出。其对象一般包括:(1)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可能继续违法犯罪的人员,其中主要是年满13岁至25岁的青少年;(2)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或少年管教,以及经工读教育后仍表现不好,有可能继续违法犯罪的人员;(3)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或经劳教机关批准,准予家长、单位或监护人领回自行负责管教的人员。社会帮教坚持帮教者与被帮教者平等,帮助解决升学就业婚恋等实际困难与思想教育相结合,教育、感化、挽救等原则。

背景

社会帮教这种形式,长期以来,在我国预防重新犯罪方面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且也是少年刑事司法处置现状的一种必然要求。基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年龄特点,在对未成年人犯罪使用刑罚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和第49条作了特殊规定。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未成年人犯罪在量刑上要轻于成年人。储国梁等调查了上海杨清检查院2001年受理的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情况,2001,检察院共受理77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中43件判处实刑,30件判处缓刑,3件免予刑事处罚,1件做不起诉处理。在实刑判处的43件中,很少有判处2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说,大多数未成年人在被判决后不久即陆续被释放。由此可见,已经初级刑律的未成年人在刑罚强制力下接受教育改造的时间并不是很长,尤其是相当数量的未成年人并未与社会隔断联系,经过司法机关的审理和处罚后任然在原先的环境中学习、生活和劳动。这种司法处置现状表明,不仅是专门化的少年监管机构要承担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与教育,社会对正在成长中的问题少年,也应当承担足够的、能起到矫正未成年犯罪人犯罪心理的相对密集的干预与帮助。作为监禁刑替代方式的社区矫正在这方面应当发挥相应的作用,同时,社会帮教作为我国传统的教育与帮教未成年犯罪人的有效方式,任然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实践中,犯了罪的未成年人的帮教和管理工作显然落实不够。

社会帮教符合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基本原则

未成年人正处在人生成长阶段,是从不成熟走向成熟的一个关键时期,其生理在这个时期会发生巨变,心理上随着不断长大也呈现出变化和不稳定。正是由于他们处于不成熟阶段,辨别是非能力低,受外界、外部环境影响大,但同时可塑性很强。这种不成熟状态决定了他们对一些事情不能很好地处理,他们的生活中会出现忧虑、烦恼、拘束、不自由、与人产生矛盾冲突,但又往往很难正确而又恰当地把握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因而,在这一阶段,未成年人易实施各种冲动性的违法犯罪行为,易受他人的影响参与团伙犯罪。赵国玲等对山东省少管所在押人员就“是否预谋”、“是否参加犯罪团伙”以及“悔罪阶段”所作的调查结果显示:1.在1335个有效回答中,回答“一时冲动”犯罪的占了68.6%,回答“别人唆使”犯罪的占17.1%;2.没有参加团伙犯罪的仅占了36.9%,其他63.1%的被试,主要参加一般的犯罪团伙,只有少数人属黑社会性质的团伙;3.实施发怒子厚立即后悔的占42.3%,至开庭审理时悔罪的共计80.27%,只有19.3%的被试是在判决后和关押期间产生悔罪感。

上述调查结果表明,未成年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不深,易于悔罪,并且在法庭审理结案后,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已经后悔自己的犯罪行为。在未成年人犯罪原因体系中,由于其自身的人生观、法制观尚未定型,家庭、学校、社会等外界因素起着重要的影响因素。因此,对于未成年违法犯罪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确定了对违法犯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保护”的原则。基于这一原则,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以从轻处罚为主。“社会调查制度”的确立,也是基于这一原则,在准确地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基础上,给予适当的刑罚处置。同时,通过社会调查,可以确定未成年犯罪人的帮教与监管条件,对于罪行较轻并且有良好帮教条件的,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等,有助于减少“少年犯”的标签效应的影响以及他们的成功再社会化。

社会帮教的犯罪预防意义

社会帮教在预防重新犯罪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社会帮教具有有效缓解未成年违法犯罪人的社会疏离感的作用。未成年违法犯罪人无论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还是在刑满释放后,“犯罪人”或“罪犯”的标签会让他们产生严重的社会疏离感,认为自己与主流社会格格不入,属于被社会排斥的群体。有这种认知的未成年犯罪人,容易产生各种情绪问题,如悲观、消沉、敏感,他们与那些具有同样经历和被排斥感的人,由于认知与情感的相近,很容易因彼此同情而相互吸引,从而可能再次回到犯罪亚文化群体中。社会帮教,是通过社会向未成年犯罪人提供心理与生存环境的积极支持。帮教人员并不是社会矫正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不是以矫正机构的名义接近被帮教人员,他们是接受帮教组织机构的委托,以社会的名义,利用其掌握的社会资源,用自己的爱心和社会责任感,给未成年违法犯罪人提供关爱,帮助联系介绍职业,帮助联系就读学校等等,同时还通过必要的监管督促帮助其养成良好的工作学习意识和习惯,对于那些缺乏生活、工作的物质条件的被帮教人员,发动和利用社会资源帮助其尽快建起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这些来自社会的关爱和帮助可以有效地缓解未成年违法犯罪人的社会疏离感,有助于他们顺利地建立起与主流社会的正常联系,减少与亚文化群体接触以及相互交流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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