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30 14:10
社会保障卡从持卡人类型来看,可以分为两类,即:面向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个人)卡,面向用人单位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用人单位)卡。我国劳动保障部有关卡规划和规范的重点为社会保障(个人)卡,各地区实际发放的也多集中于个人卡,所以我们所说的社会保障卡,就是指社会保障(个人)卡。
社会保障卡卡面和卡内均记载持卡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卡内标识了持卡人的个人状态(就业、失业、退休等),可以记录持卡人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职业资格和技能、就业经历、工伤及职业病伤残程度等。社会保障卡是劳动者在劳动保障领域办事的电子凭证。持卡人可以凭卡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可以凭卡办理养老保险事务;可以凭卡到相关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参加就业培训;可以凭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申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此外,社会保障卡还是握在劳动者手中开启与系统联络之门的钥匙,凭借这把钥匙,持卡人可以上网查询信息,将来还可以在网上办理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
正在推行社保一卡通,部署扩展社会保障卡应用领域的工作。为此,该部发布了《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在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功能的同时,还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以便促进金融服务民生,方便群众享受社保待遇和金融服务。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该卡卡片介质一般为接触式芯片卡,但也有银行发行介质为接触+非接触的双界面卡的社会保障卡,社保卡用芯片加隐蔽磁条复合卡的形式暂时过渡,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标准,社会保障号码按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民身份号码。从此,社保卡将加入金融功能,全国统一。
例如,北京市居民健康卡、京医通卡及北京通卡将实现“三卡合一”。此前,大多数北京市民在就医过程中都曾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光拿上社保卡却发现有时挂号、结算医院并不认,还需要再额外办理各家医院的就诊卡。
与此同时,本市推行了超过5年的居民健康卡、在北京市属医院范围内全覆盖的京医通卡以及主要面向本市新农合参合农民发放的北京通卡三种卡片在功能上也存在交叉和重叠。
融合后的新北京通卡分为北京通社保卡、北京通基本卡和北京通临时卡三类。北京通社保卡和北京通基本卡的发放对象为在京缴纳社保的常住居民(含北京户籍人口和非北京户籍人口),北京通临时卡发放对象则为临时来京人员。届时,北京通社保卡将包括社保应用、“北京通”应用、健康应用、金融应用、交通应用;北京通基本卡包括“北京通”应用、健康应用、金融应用、交通应用。最终这张“北京通”将成为一张多功能社会服务卡。
北京市医管局也会做好技术衔接,同时各医疗机构也会逐步完成院内读卡机的升级改造。到2017年年底,预计面向本市270万新农合参合农民的发卡率将达到85%。在北京通卡发放后,包括各大医院的就诊卡和京医通卡等将会退出。
变身一卡通
2021年3月30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征求意见稿,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将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具有社会保障、待遇发放、养老助残、医疗健康、公园年票、城市交通、生活缴费、金融服务等功能,并逐步在政府公共服务领域实现身份信息识别查询、民生补贴待遇发放等应用的多卡合一、一卡通用。同时,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北京民生一卡通)可替代市有关部门发放的民生类卡和证件。
1.个人社会保障相关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等;
2.记录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性别、民族、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
3.查询本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纳情况;
4.可持卡到医院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到药店买药;
5.办理医疗、失业、养老、工伤和生育等社保事务;
6.查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累计总额等信息;
7.办理领取养老金等社保事务,进行求职、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参加职业培训等。
8.用于身份证明。
第三代社保卡延续了第二代社保卡的全部功能(身份凭证功能、信息记录功能、自助查询功能、缴费和领取待遇功能、就医结算功能、金融支付功能),此外,还有三大特点:支持国密算法并加载了数字证书,社会保障卡的社保、金融“两大功能”更加安全可靠;新增了“非接触式”用卡功能,不用插卡、直接读卡,查询信息、小额支付可实现“一晃而过”刷卡;芯片容量更大,可承载更多应用。三代社保卡后续还将支持惠民惠农补贴发放、交通出行、文化旅游等60余项公共服务应用功能,真正实现一卡多用、全国通用。
2021年,山西、 浙江, 安徽, 江苏、江西、福建、天津的第三代社会保障卡已实现支持交通联合一卡通,实现“一卡通用”。
2022年1月,重庆正式发行第三代社保卡,二代社保卡在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使用。
截至2022年5月12日,天津市已累计制发第三代社保卡超400万张,总持卡人数达1326万人。
2023年,我国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13.79亿人,其中9.62亿人领用电子社保卡。
2024年1月31日起,北京市启动第三代社会保障卡换发试点工作。换发试点时间自2024年1月31日起,至2024年5月底。试点对象为西城区、石景山区、怀柔区三区参保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
2024年10月30日,北京市启动第三代社会保障卡全面换发工作。
领用方式
只要本人持有实体社保卡,即可通过电子社保卡官方APP、微信小程序和支付宝小程序、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客户端微信小程序、掌上12333、云闪付、人社部门APP、服务银行APP等电子社保卡服务渠道申领使用电子社保卡。
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电话向申领网点预约或直接前往街道(镇)社会保障卡申领服务网点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包括学籍卡)。申领时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申领表(集体户口市民需要携带户籍所在地警署或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等相关资料。咨询电话12333。
现状
自2011年9月起,多地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社保卡更换了金融芯片,新社保卡成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
截至2016年底,我国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达9.72亿人,2017年,社保卡还将基本实现全国一卡通。
截至2018年6月底,全国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达到11.5亿人。
截至2020年10月底,全国社保卡持卡人数已达到13.29亿人,覆盖94.9%人口。每5位持卡人中已有1人同时申领了电子社保卡。
2022年6月,辽宁省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已达3860万,常住人口覆盖率超过90%,是涵盖服务场景最多的政务服务卡。
截至2021年末,全国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为13.5亿人,覆盖95.7%人口。领用电子社会保障卡人数达5亿人,电子社会保障卡在459个渠道提供服务,并开通62项全国服务和1000余项各省市属地服务,全年累计提供线上服务112.5亿人次,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居民服务“一卡通”稳步推进。
2022年11月,人社部发布2022年三季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主要进展情况。数据显示,截至9月底,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13.65亿人,电子社保卡领用超过6.4亿人,应用范围持续拓展。
截至2023年末,我国社保卡持卡人数达13.79亿人,其中9.62亿人同时领用了手机中的电子社保卡。2023年电子社保卡服务总量达151亿人次。13个部门在9省份和雄安新区开展的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试点,取得良好成效。
2024年3月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记者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疾控局四位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人社部部长王晓萍表示,目前全国98%的人有社会保障卡,9.7亿人还领用了电子社保卡。2023年,电子社保卡全年服务151亿人次,社保卡涵盖政务服务、就医购药、交通出行、文化旅游等民生领域。接下来,将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做实做细社保卡居民服务应用,推出更多数字应用场景,持续深化省级一卡通,大力推进区域一卡通,逐步实现全国一卡通,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便捷、更广泛的社保卡服务。
截至2024年3月末,全国社保卡持卡人数达13.8亿人,覆盖98%的人口,其中9.86亿人同时领用了电子社保卡。
2024年6月12日,全国电子社保卡领用人数突破10亿。电子社保卡已开通全国服务100项,属地服务1000余项,服务渠道432个,累计服务人次超500亿。
截至2024年9月底,全国社保卡持卡人数达13.86亿人,覆盖98.3%的人口,其中领用电子社保卡10.34亿人,覆盖73.4%人口。
金融社保卡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包括广东、湖北、内蒙古、黑龙江、山西、山东、宁夏、河北、贵州、新疆、重庆、浙江、安徽等地都开始发行金融社保卡。
卡系统软件包括密钥管理系统、发卡管理系统、卡管理维护系统、交易管理接口、卡内查询系统、帐务管理、数据网络传输、清算管理、HIS(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异常交易处理功能等等。
社保卡的硬件体系结构主要包括:服务器、工作终端、初始化设备、读卡设备、加密机等等。
该卡要求采用密码算法,采用芯片技术合作,有很严格的密钥管理体系和审批程序,造假可能性极低。
李东荣表示,就掌握的情况看,造假的可能性是极低的,这个卡要求是采用密码算法,采用芯片技术合作,有很严格的密钥管理体系和审批程序。李东荣还说,社保卡的金融应用不支持贷记功能,使用范围也是在境内。
社保卡是国家赋予个人社会保障权益的一种载体,请大家保护好自己的权益,特别是加载金融功能后,把卡借给别人就等于把自己的银行卡借给别人,对自己的权益是一个损失,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的土壤。
人社部发〔2011〕47号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应用,规范社会保障卡管理,促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稳妥、有序、健康地开展,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主要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社会保障卡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对于社会保障卡封装、运输、使用及持卡人权益等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外部环节的管理要求,我部将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第四条
社会保障卡按照“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的原则进行建设。各地发行社会保障卡必须遵循安全性、完整性和公益性的要求,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保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第二章 发行管理
第一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可发行社会保障卡。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均不得发行社会保障卡。
第二条
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
(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
(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
(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
(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
(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
(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
(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
(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社会保障卡的注册审批程序:
(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统一为被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分配社会保障卡发行机构标识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IC卡注册中心备案。
(四)发卡地区若变更社会保障卡卡面、卡内文件结构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审批。若变更供卡厂商和产品、扩大发卡人群、增加拟发卡数量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制作管理
第一条
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第二条
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
第三条
发卡地区选定的承办社会保障卡制作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的安全生产环境,在数据存放、传输、使用以及卡片运输过程中具有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数据和密钥的安全。
第四条
初次制卡、更换供卡厂商和产品等情况下,均须通过正式制卡环境先行制作测试卡,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标准符合性审核、安全性审核和跨地区通用性测试后,方可正式制作、发放。
第五条
发卡地区要按照方便持卡人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发放流程,便捷地将社会保障卡发放到持卡人手中。
第四章 应用管理
第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各业务领域的应用。对于暂不具备用卡条件的业务,须做好预留。对于需要借助金融功能开展的业务,应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搭载金融功能的方式实现。
第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第三条
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
(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
(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
(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和部署社会保障卡的跨地区应用,实行跨地区应用接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地用卡环境的一致性和安全性检查,检查通过的予以接入。
第五条
社会保障卡应主要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领域。在保持主要功能不变、标准规范不变、密钥体系不变、管理主体不变的前提下,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可以搭载其他公共服务功能。
第六条
社会保障卡因损坏、遗失、到期等原因不再使用的,应列入失效名单。失效名单实行分级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管理全国、全省、全市范围内的社会保障卡失效名单,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一条
社会保障卡采用密钥安全技术,实行全国统一的密钥管理体系。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生成和管理全国通读通写文件的控制密钥、及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密钥,并按照统一规则逐级分散给省、地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形成子密钥。
省、地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生成和管理仅限本地区使用的密钥,以及本地区自行扩充文件的读写密钥;负责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逐级分散给其的子密钥。
第三条
用于社会保障卡密钥管理和安全应用的加密机须具有国家密码管理部门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并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范要求。
第四条
用于存储密钥的社会保障卡主控密钥卡、密钥母卡、传输密钥卡、安全访问控制模块(PSAM卡)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发放。
第五条
发卡地区须建立严格的社会保障卡密钥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密钥及加密机、主控密钥卡、密钥母卡、传输密钥卡等密钥载体的保管、使用程序;在确需将密钥载体移交给第三方使用时,须做好交接记录,签署保密协议,审核其安全管理方案,并对第三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发卡地区须建立PSAM卡管理制度,详细记录其具体信息和使用情况,建立收回、销毁机制,并对其实际使用时的物理形式、外界条件、使用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保证用卡环境安全。
第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社会保障卡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社会保障卡发放、使用、及密钥管理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凡出现密钥载体遗失等安全事故的地区,须立即报告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并查明原因,根据国家关于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章 产品管理
第一条
社会保障卡芯片实行备案制度。发卡地区拟选用的芯片,应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才能在社会保障卡中采用。
第二条
发卡地区拟选用的芯片,应从具备以下条件的芯片厂商所提供的产品中选择:
(一)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二)具有国家密码管理部门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和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至少有一款集成电路卡(IC卡)芯片产品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通用准则评估保证级别4+(EAL4+)的信息安全认证;
(三)企业管理规范,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并取得相应证书。
第三条
社会保障卡的芯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硬掩膜工艺加工制造的智能卡(CPU卡)芯片,存储器应由随机存储器(RAM)、只读存储器(ROM)、电可擦可编程只读存储器(EEPROM)组成,不包含其他类型的存储器;
(二)支持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加密算法,具有国家密码管理部门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
(三)提供芯片的厂商对该芯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发卡地区应选择具有自主开发能力的厂商提供的社会保障卡卡内操作系统(COS)和读写机具,其选定的上述产品均需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卡规范要求。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已投入使用的社会保障卡产品质量和标准符合性等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社会保障卡的发行费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并收取。
第二条
社会保障卡相关技术规范、办事流程、制度要求、卡面样式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7月2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深化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改革,破解异地就医备案不便捷等堵点、难点问题。
推进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是完善医保制度、解决人民群众突出关切的重要改革举措。
通知明确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十四五”的目标任务,2025年底前,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体系和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支撑作用持续强化,国家异地就医结算能力显著提升,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率提高到70%以上,普通门诊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数量实现翻一番等。
通知对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等政策进行统一,明确跨省直接结算时原则上均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基金支付政策;“先备案、选定点、持码卡就医”异地就医管理服务流程;“先预付、后清算”异地就医资金管理要求等。
通知进一步规范异地就医备案政策,包括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范围拓展到跨省急诊人员和非急诊且未转诊人员;统一备案有效期,有效期内参保人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直接结算服务;支持参保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待遇等。
此外,通知规范了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服务范围,将急诊抢救费用、住院期间院外检查治疗购药费用和符合就医地管理规定的无第三方责任外伤费用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允许参保人员在出院结算前补办异地就医备案,并享受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在协同业务方面,通知对经办机构跨区域协同流程进行规范,建立就医地与参保地协同处理问题的机制,提高地区间问题协同处置效率。
通知要求,各地医保部门要及时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确保2022年12月底前同国家政策相衔接。相关政策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参保规定
2020年1月1日起,在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和就读的港澳台居民将拥有社保卡,与内地(大陆)居民一样,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国家医保局最新公布了《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国家和湖南省市关于全面推进国家社会保障卡应用的要求,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卡便民、惠民、利民作用,华容县从2022年1月起,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将全部发放至个人社会保障卡上。
2021年11月17日,省本级和南昌市拟于2021年12月初上线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新医保平台上线后,参保群众可继续使用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未领取或遗失社会保障卡的,可致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卡咨询热线12333。
2022年5月31日,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江西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条例》,对推动社会保障卡综合应用,推进政务服务数字化便民化等作了明确规定,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障卡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两者具有同等效力。社会保障卡可以用于证明持卡人身份,作为国家和省规定的公共服务场所身份核验、办理政务服务和居民服务事务、注册登录政务服务平台的有效身份证件。
2024年6月,上海全市首张持新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申领的社保卡,在天山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完成申领并发放。
2023年8月,浙江湖州市新建长三角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体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