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04 16:48
社区工作站是社区工作的一项改革和创新,是按照“议行分设”的原则和思路设立的,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能有区别。
设立社区工作站的目的,就是通过建立一支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通过社区内组织、功能和资源的整合,通过开展社区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保证社区居民的诉求有专人受理和服务,保证政府的工作有专人落实。
通过“议行分设”,把不属于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的行政性工作分离出来,使社区居民委员会真正履行依法自治职能,更好地集中精力抓好社区自治管理,形成行政管理、民主自治、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社区工作运行机制,实现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从而走出一条“民办公助”、“议行分设”的社区建设新路子,进一步理顺政府依法行政与社区居委会依法自治的关系,充分发挥政府管理和社区自治在城市建设中的作用。
社区工作站是街道办事处在社区的政务管理服务平台。社区工作站职责主要有:负责提供贴近群众的“一站式”政务管理服务,采集城市管理和社会管理信息,协助街道办事处及区级相关部门做好综治、维稳、信访、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工作,出具相关证明,指导和支持居委会开展居民自治相关工作,支持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社区服务。
(一)社区综合管理事务: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及时通知并协助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各种违法行为;负责社区档案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社区发展规划;参与建设和管理社区基础设施;指导建立社区义工组织和开展社区义工活动;协助开展社区统计工作,采集社区人口、单位、设施等各种信息并按规定上报;协助开展社区统战工作等。
(二)社区安全事务:协助管理社区内出租屋和流动人口;协助开展社区消防及安全生产工作;协助社区民警维护社区治安,参与群防群治,配合、落实维稳及综治工作进社区。
(三)社区法制事务: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咨询和法律进社区、法律援助等活动;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协助开展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等。
(四)社区健康事务:协助开展社区健康教育普及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开展社区健康服务、卫生防疫、疾病普查普治、社区医疗救助等工作。
(五)社区人口和计生事务:大力倡导社区新型人口文化和生育文化,为社区居民提供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经常性管理,全面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六)社区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管理:负责社区低保对象、残疾人、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等群体的管理;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劳动保障工作,采集相关信息,为社区居民提供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咨询,协助处理劳动保障信访;协助开展赈灾救济、双拥、老龄、殡葬管理等工作。
(七)社区文化事务: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办好社区宣传栏;组织科学普及、国防教育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组建社区文体队伍,开展文体和读书活动等,创建学习型社区、文明社区。
(八)社区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事务:负责社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社区绿化、美化、净化工作,与有关单位、门店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保护社区环境;协助做好犬类管理工作;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社区内环保事务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等。
(九)社区协调事务: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事务,依法组织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及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并处理好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相互关系。
(十)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与其工作手段相适应的其他工作任务。
(一) 政府工作部门不得直接向社区工作站委派工作任务,凡需社区工作站协助完成或承办的工作事项,必须经区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
(二)政府工作部门要求社区工作站协助或承办的临时性、非常规性工作,应实行“费随事转”,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社区工作站应协助做好社区信息化工作,开设“一站式”服务窗口,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便利和服务。
(四)社区工作站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社区工作站开展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社区工作站与居委会应相互支持、协调与配合,共同做好社区工作。
(六)社区工作站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组织参加的社区事务协商议事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站务公开制度、财务制度、学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加强社区工作站建设。
(一)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管理,原则上参照市机关事业单位员额制工作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确定全区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总员额,并根据各社区类型、面积、人口等,核定各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员额。
(三)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出现缺额的,实行公开招聘。社区工作站招聘工作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提出雇用计划报区人事主管部门核准;区人事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并参照公务员、职员录(聘)用的有关规定组织笔试、面试和体检。
(四)应聘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本市户籍,本市户籍人员应聘人数不足的,经区人事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招聘非本市户籍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2)愿意履行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义务;
(3)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4)大专以上学历;
(5)符合规定的岗位条件。
(五)街道办事处根据岗位要求和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确定拟雇用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名单并签订雇用合同。
(六)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情况,根据不同岗位性质和工作量,参照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的工资标准确定。
(七)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安排补休。
(八)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按照客观、公正、民主的原则进行考核。包括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雇用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九)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对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正式聘用、续聘和奖惩的依据。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解除雇用合同。
(十)对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处理。
(一)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统筹解决社区工作站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社区工作站正常开展工作。
(二)社区工作站与居委会分设时,各区应对原居委会的资产进行产权清理,属国有资产的,产权划归区人民政府所有,其中办公设施、活动场所等可交付社区工作站使用。
(三)各区人民政府应将社区工作站的办公经费、工作经费、人员工资和补贴等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 社区工作站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定,规范经费支出管理。各区应加强对社区工作站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