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09 14:52
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次债务人有向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以上都是票据的债务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可向前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权利的人,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
具体讲,有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
在外国票据法上,还有参加人(包括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预备付款人等。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债务人的种类较少,但在台湾地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的票据制度中,票据债务人范围与国际票据规则接轨,基本相同。
除了最后的受让人(持票人)外,以前程序的所有人均是票据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