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29 17:20
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和承担票据义务的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两种。在票据发行时就已存在的称为基本当事人。如票据的发票人、付款人和受款人(参见发票人、付款人、受款人)。基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上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缺乏则票据关系不能成立。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之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为非基本当事人。如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等。票据当事人分别处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地位。发票时的受款人为最初的债权人。以后从最初的受款人受让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如被背书人)则成为票据权利人。因实施一定的票据行为而在票据上签名的人为票据债务人。又有主债务人与从债务人之分。前者首先负付款责任,如汇票承兑人、本票发票人等。后者次于主债务人负担保付款之责,如汇票发票人、背书人等。
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所谓票据关系是指由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有关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中,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的当事人:
(1)出票人。出票人是指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或者说是签发票据的人。
(2)付款人。付款人是受发票人委托付款的人,有的情况下,发票人也是付款人,如本票。
(3)收款人。收款人是指从发票人那里接受票据并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除了三个基本当事人以外,票据还有如下一些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的情况较为复杂,不同的票据行为产生不同的票据非基本当事人,如由于背书行为而产生的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由于保证行为产生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由于参加行为产生参加人和被参加人等。
票据关系当事人可分为票据权利人(债权人)和票据义务人(债务人)。票据权利人是指持有票据,可依法向票据义务人主张票据权利即要求对方付款的人,又称持票人。票据债务人是指因为作了某种票据行为而依法应当负责或履行票据义务,即按规定向权利人付款的人。票据债务人有主债务人(又称第一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又称第二债务人)之分。主债务人是指发票时的债务人,如汇票的发票人(承兑后为承兑人)、本票和支票的发票人。从债务人指非基本当事人中的债务人,如背书后的背书人等。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在履行票据义务(主要是向权利人付款)的次序是不同的。权利人首先应向主债务人请求付款,只有当主债务人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才向从债务人追索款项。
票据当事人又可以分为前手和后手。背书在前的为前手,背书在后的为后手。比如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乙再将其转让给丙,那么就甲和乙来说,甲为前手,乙为后手;就乙和丙来说,乙为前手,丙为后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