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支付地

更新时间:2022-01-10 08:12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

规定

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由票据交付地人民法院管辖公示催告案件,便于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也便于支付人了解公示催告程序的进展而履行相应的义务。

支付地认定

(一)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2017)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汉证券公司与大连连通公司债券兑付纠纷一案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

企业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企业债券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表现在债券上,并依票面载明的事项行使和履行。企业债券兑付纠纷案件应由债券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兑付地点没有明确约定。因此,应由被告大连连通证券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实践指导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写明在一定的时间地点由本人或者指定他人按照票面所载文义,向执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分为本票、汇票和支票三种。所谓票据纠纷,是指出票人或付款人与执票人之间因票据承兑等发生的争议。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即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如果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则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原告叮以任选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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