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27 23:24
票据的文义性是指一切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应当严格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并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予以解释或者确定,此外的任何理由和事项都不得作为根据。据此,即使当事人在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有误,也不能以票据以外的其他证明结束进行变更或补充。票据的这一特征有利于保护善意持票人,维护票据的流通性,确保交易安全。
票据文义性的效力表现为:
(1)凡在票据上签名的人,根据票据上的文义承担票据法上的义务;
(2)票据债权人不得以未记载事项主张票据权利;
(3)除直接当事人外,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票据未记载事项抗辩票据权利;
(4)票据解释时,不能以票据文义之外的事实或证据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也不得任意变更或补充当事人的意思。
1.在票据法内部票据行为文义性的分析
在票据法学界普遍认为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独立性、无因性和文义性的特征。在此对这些特征不作具体的论述,只着重讨论一下票据行为文义性特征与其他特征的关系。
票据在出现之初,是作为支付手段用于商业结算。商业结算要求票据行为是书面的,符合一定的格式而且要求行为人的签章,从而表现为票据的要式性。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资源的流动性加强,票据不再只是结算手段,而且成为信用工具和融资手段。此时相应的要求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票据行为无因性和独立性在实践中的功能日益重要,使得票据行为文义性成为票据行为的基本特征。要式性、独立性和无因性为文义性的基础,文义性又是票据行为要式性、独立性和无因性发展的必然要求。
2.票据行为文义性的价值分析
法的价值在于这种规范体系为人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票据法的价值在于保障票据权利的“确实”和助长票据流通的“迅速”。票据行为的文义性集中体现了这一价值内涵。
首先,票据行为文义性是票据权利确实的基本保证。票据法应当确认任何形式合法的票据具有确定的效力,随着票据流通性的加强,不能再根据基础关系来确定票据的权利内容。当代票据法领域理论和实务都强调票据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因而票据内容和效力的确定,只能通过票据的形式和外观予以识别。票据行为的文义性使得票据权利得以确实,换言之,票据行为的文义性体现的价值是确认和识别票据的内容和效力。只有在票据的内容和效力得到确认和识别的时候,票据关系当事人才会基于对票据记载内容的信任而接受和使用票据,使之顺利的进行流通。
其次,票据行为文义性,有助于票据的迅速流通。在当今的经济生活中,票据的主要功能在于信用工具和融资手段。票据迅速的流通,才能发挥好上述的功能。票据从前手流转到后手,如果每一次的转让,票据受让人都亲自去求证票据的内容和效力然后才受让,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如果流转的次数越多,求证就需要花费越多的时间和成本。这将极大地妨碍票据的流通。票据行为的文义性,使票据的受让人根据票据的形式和外观就可以确认票据权利。
票据法亦保护受让人的此种信任。这就极大地降低了票据流通的时间和成本,提高了票据流通的效率。
由上文的法理分析可以看出,票据行为的文义性,是服务于促进票据的流通,其价值取向是效率。商法的传统理念,强调的是效率和安全。票据法虽有其特殊性,但是,也不能一味追求效率,而要兼顾安全。因此,票据行为的文义性,其缺陷在于强调了效率而怠慢了安全。这一缺陷,通过票据抗辩制度可以予以弥补。效率与安全的统一,才是法律精神的所在。
票据行为的文义性,从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也有其合理性。
在论述之前先要介绍一下现代的微观经济学在研究某一经济行为时所作的假设。首先,假设资源得到了充分利用;其次,各类经济主体是以利己为目的的理性的经济人(homo economics),自觉地按照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来行事;再次,这些经济人能够完全、及时的获取决策信息。
1.票据行为的文义性与票据资源的有效利用。
票据资源作为一种有限的稀缺的社会资源应该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票据交易的畅通和效率,才能保证资源的有效利用。如果没有票据行为的文义性,那么确定票据的内容和效力就要增加成本。在对票据内容和效力发生争议的时候,(1)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增加了其服务成本,在其服务价格一定的情况下收益就会减少,将导致其减少或者放弃提供与票据相关的业务。如果为了维持收益而提高服务价格,可能导致部分客户放弃使用票据而使用其他的替代品。(2)对于一般的票据关系当事人而言,也同样存在一个成本和收益的问题。票据流通成本的提高,会导致部分商事主体选择使用现金而放弃或者减少对票据的使用。票据行为文义性,使票据的内容和效力能够直接、迅速、有效地确定,使服务成本和使用成本在一个相对可以接受的限度内,从而有利于票据关系的当事人追求其利益的最大化,达到票据资源的有效利用。
2.票据行为文义性和市场信息的不对称。
经济学中,对某一经济行为的分析,假定的前提是消费者和生产者对于他们面临的选择具有完全的信息。也就是说,经济活动的主体各自拥有的信息是对称的。但是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往往是交易的双方一方能比另一方掌握更多的信息。这样,市场信息是不对称的。在票据的流通中,票据行为人其前手掌握的信息是优于后手的,后手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票据的受让人会因为自己的信息弱势地位而对票据的权利内容和效力产生顾虑,不愿受让票据,不利于票据的流通,而且会导致逆向选择的发生。对票据行为文义性的要求则为信息弱势一方的票据受让人减少了顾虑,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和可信性。以文义性来确定票据的内容和效力,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
票据行为的文义性,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减少了逆向选择,同时还体现了对信息弱势一方的保护,提高了经济运行的效率。
当我们把法理的思考与经济学的思考综合起来分析时,可以发现:票据行为的文义性首先关注的是效率,即票据的流通、商业交易的达成、票据作为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其次关注的是公平,即对票据受让人一方信赖利益的保护,对经济活动中信息弱势一方的保护。票据行为文义性的彰显,推动了票据制度的进步,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当然,其安全性的缺陷也是客观存在的,为了平衡票据关系当事人的利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票据抗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