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8-17 14:14
票据预约,是指票据当事人间虽然有原因关系存在,但是在为票据行为之前,通常要对票据行为的内容有所约定,如在发出票据之前,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就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达成协议,这种协议就是一种票据预约,它本身不是票据关系。
授受票据的当事人就签发、使用票据及票据记载内容进行的预先约定。例如,在签发票据前,发票人与受款人需对票据的种类、票据金额的多少、到期日、是否记名、付款地和付款人等事项预先商定。票据预约是票据行为的原因,而非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前提,因票据预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应按民法规定处理。票据预约不是要式行为,口头、书面或默示作成皆可。票据预约订立以后,当事人一方负有依预约作成或交付票据的义务,若当事人不依其预约而发票或背书,或行为内容与预约不符,相对人因此而受损害时,预约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票据预约与票据行为完全分离,因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不因票据预约是否成立或票据行为是否遵守票据预约而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