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盐法

更新时间:2021-12-04 01:17

票盐法,盐政名。即凭盐票运销食盐之法。其法源自明代。其时山东、两浙、河东等盐区,凡近场各州县, 均行盐票, 由官府给票, 量收税课,凭票行盐。

明代的食盐行销以引盐法为主体,嘉靖时期许多地区又逐渐实行票盐法,票盐法是引盐法的补充形式,对于引盐法具有一定的从属性。然而,票盐法又与引盐法明显有别,票盐的行销使明代食盐行销体制得以顺利运作,对中下层商贩、灶户、军民人等参与食盐的营销活动也具有推动作用。

清代改票行引,实行纲法,由窝商凭根窝世代垄断某一地区的行盐专利权,坐收重利。清代两淮盐务在其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两淮盐务改革剔除积弊,振兴盐业,为历代改革家所推崇。清代两淮地区的盐政体制经历了从清初的纲盐制到道光年间的票盐制,继而发展成循环转运制的历程。本文通过探究法论述清道光、咸丰年间的两次盐法改革的过程与关系,以期廓清清代票盐法的形成过程。

道光十一年(1831),两江总督陶澍因窝商腐败,欠课累累,遂奏准仿照明制,在淮北废引行票。其原则是,不问新商、旧商,只要交足盐课,即可领票运盐。票商既无限制,亦不固定,就可废除根窝专商之弊。

不久淮南、福建相继仿行。其制由运司印刷三联票据,一留作存根,一存分司,一给民贩行运。各州县民贩,由州县给照赴盐场买盐,纳税后运盐出场,分赴指定口岸销售。盐票有大小之别,淮北一带小票每张可运盐十引,每引为四百斤,合银六钱四分,也有的小票每张可运盐一百二十引;大票每张五百引, 行之于湖广、江西。

同治三年(1864),两江总督曾国藩因当时江淮户口萧条,富商绝少,为招徕盐商,规定但有投名领票者,概准认运。其后又令各票商按一票捐银四百两之数,凡捐银者称为旧商,从此每年准其循环转运,新商不准加入。于是旧商有票,成为专利,无票者无从运盐,只好向旧商买票。票价昂贵,至光绪初,淮票一张,价值万余两,暂租亦一千余两。并且成为子孙世业,法又成纲法,票商已与以前之窝商无异,至亡而始终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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