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7-18 10:11
禁治产人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种。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而对自己的财产无处理能力,经法院宣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心神丧失指完全丧失意思能力。精神耗弱指部分意思能力丧失。成为禁治产人的条件有:(1)必须是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而失去正常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能处理自己的民事事务,或因浪费、酗酒使自己或家属有倾家荡产危险的成年人。(2)须经配偶、近亲属、保佐人或检察官的申请,由法院予以宣告。被宣布为禁治产的人,在法律上就成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应为其设置监护人,代其处理民事事务。当禁治产人心神恢复或浪费、酗酒行为改正时,可经一定程序由法院撤销宣告。禁治产人一词是外国民法的用语,中国民法未采用。
(1)须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
(2)须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配偶、近亲属等)提出禁治产申请;
(3)须由法院作出禁止治理其财产的宣告。法院作出禁治产宣告后,即剥夺了被宣告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当被宣告人心神或精神恢复后,经本人或有关人员申请,法院可经一定程序撤销禁治产宣告,恢复其行为能力。中国民法未采用禁治产概念,但在《民法通则》第13条中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禁治产人的法律地位相当。
德国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得宣告为禁治产人。
1.因精神病或精神耗弱,致不能处理自己事务者。
2.因挥霍浪费致自己或家属有陷于贫困之虞者。
3.因酗酒或吸毒不能处理自己事务,或致自己或家属有陷于贫困之虞者,或危及他人安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