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牧区

更新时间:2024-07-06 20:44

禁牧区是指实施禁牧的区域,这些是草原生态破坏严重区、生态脆弱区和生态关键区。分布在蒙、甘、宁西部的荒漠化草原,内蒙古自治区东部退化草原,新疆北部退化草原。

禁牧原则

(1)坚持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并重,确保生态优先的原则,要重点对草原生态破坏严重区、生态脆弱区和生态关键区实施禁牧。

(2)坚持宣传教育、实行牧民自愿原则,必须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开发谁保护”的公平原则建立补偿机制,保护好农牧民合法权益。

(3)坚持禁牧与大力发展科学舍饲圈养相结合的原则,对禁牧区内的草原实行“生态置换”的方式,对于禁牧区撤出的牧业户,县政府将给予政策支持,在农区给予配套棚圈建设、饲草加工机械等补贴。

(4)实行政策优惠、项目带动、科技服务和重点支持的原则。

存在的问题

实施禁放和休牧是一项“以人为本”、“造福后代”的宏伟工程。在实施过程中会涉及到牧民最切身的根本利益。将会对几千年所形成的生产生活方式提出严峻的挑战,注定在实施过程当中会引发一些新的问题。

1、草地生产成本提高,牧民生产收入锐减

草地承包到户后,用于分割草地的围栏需花去牧民大量资金,缺额部分必须向银行贷款。这种起初并非以草地利用保护和草业发展为目的,而只是为牧户草地四界清晰进行空前的围栏,无疑增加了草地畜牧业的生产成本,同时增加了管理和维护费用。再加上近年来草原生产能力的下降和生产生活成本的不断上升,牧民实际收入在下降。如夏河县桑科乡桑科村在1999~2002 年间禁牧草原6 000 hm2,大家畜饲养量减少375 头,羊减少2760 只。全村人均纯收入由1998 年的1080 元下降到898 元,下降了16. 85 %。其中,人均纯收入下降25 %以上的牧户占全村的73 %。

2、借场放牧现象严重,末禁牧地区草场严重超载

位于不同行政管理区域的草场,由于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区管辖。如果有的行政区实施禁牧,有的行政区没有禁牧,由于禁牧区的家畜饲草料明显不够,就出现向没有实施禁牧的行政区域“借场”或“租场”放牧的现象,导致末实施禁牧的区域的草场载畜量过重,严重破坏草场。

3、生态治理难以巩固,偷牧现象屡屡发生

由于禁牧区群众生活困难,政府配套建设的资金不到位,偷牧现象屡屡发生。甚至在晚上有偷牧的现象,严重影响禁牧的效果。更严重的是,由于禁牧直接影响群众的收入,一方面想方设法偷牧,并对禁牧产生抵触思想。另一方面又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严重影响到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财产生命安全。

4、政府补助资金偏低,牧区经济效益下滑

国家用于退牧还草工程的补助标准是:在蒙、甘、宁西部的荒漠化草原,内蒙古自治区东部退化草原,新疆北部退化草原按全年禁牧每年中央补助饲料粮82. 5 kg/ hm2 ,季节性休牧按3 个月计算每年补助饲料粮20. 625kg/ hm2,围栏建设按247. 5 元/ hm2 计算,中央补助70 %,,地方和个人承担30 %;青藏高原东部的江河源草原按全年禁牧每年中央补助饲料粮41. 25 kg/ hm2,季节性休牧按3 个月计算每年补助饲料粮10. 35 kg/ hm2,围栏建设按300 元/ hm2 计算,中央补助70 % ,地方和个人承担30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到牧民手中只有国家的70 %部分,且补助年限只有3 年。据统计,禁牧前一个劳动力可放养300 只左右的羊,禁牧后一个劳动力只能放羊70~80 只,剩余的时间用于种植饲料、加工饲料、修建棚圈、清理圈舍,而其它的经济活动又很少,严重影响牧区的经济效益。以上问题迫使我们对“禁牧”和“休牧”做一重新认识,要真正拿出一套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办法。

改进措施

对划定禁牧区和季节性休牧区的几点看法:

1、加强监管力度,组织一定数量的生态移民

政府可根据草场退化的情况,组织一定数量的生态移民,以便更好地落实禁牧、休牧措施。对退化程度相当严重的草场可全部移民;对退化程度较低的可组织部分移民,以确保退化草地在一定时期内避免放牧或减轻放牧的压力或减少人类活动对草场的影响,以促进草地植被的快速自然恢复。

2、要根据草地退化的程度,采用不同的模式进行治理

禁牧区和休牧区的划定要依据植被的生长情况、土壤类型、载畜量的多少而定。对轻度退化的草场应以保护为主,减轻放牧压力,防止进一步的退化;对中度退化的草场应采取补播、施肥等综合措施,以提高土壤肥力,遏制草场继续退化;对重度退化的草场应采取禁牧、休牧等综合治理措施,恢复植被,重建生态平衡。

3、建立健全草场使用权的流转制度

通过建立草场使用权流转制度,对牧场进行有偿出租、转让或出租,以便让牲畜少的牧户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效益。

4、固定草场使用权,全面实行草场有偿分户承包经营责任制

根据牧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实行和完善草场有偿分户承包经营管理机制,把草场使用权真正落实到户或联户,做到50 年基本不变的政策,以提高群众对草场的投入的积极性和保护建设草原的意识,保持草畜平衡,提升草场的生产能力。

5、应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要确实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新的《草原法》规定了草原统一规划,草原调查、基本草原保护、退牧还草和禁牧制度及畜草平衡管理办法等为草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及督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我们应该让群众明白禁牧、休牧的重要性。为了提高牧民的收入,减少因禁牧、休牧而引起的经济损失,政府应再提升退牧还草的标准,其补助时间相应延长,以提高退牧还草的积极性,促进草地生态的良性发展。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已经禁牧多年的草场,应经草场行政主管部门做科学的评估之后进行放牧。绝不允许再次超载放牧。对于季节性休牧区要严防牧区的转场放牧,避免抢牧、乱牧、偷牧。严格实践“以草定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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