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01 16:01
福利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用于帮助职工及其家属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发生的劳动争议。这类争议包括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福利争议很少单独发生,往往是伴随其他类型的劳动争议出现,如在发生辞退争议、工资争议时容易伴之福利争议。
处理福利争议适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劳动法》第七十一条、全国总工会发布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办法》,劳动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的《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建立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的通知》,国务院颁布的《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等。
案例一:男女职工的福利待遇应一样
[案情简介]
申诉方:华某,女,52岁,某印刷厂工人
被诉方:某印刷厂,法定代表人:丁某,厂长
申诉方华某因其丈夫擅自离职被除名后,某厂要求交还所住厂宿舍或提高房租一事,与厂方发生纠纷。华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裁决厂方退还多收的房租。
华某于1966年9月参加工作,1993年8月退休,在某印刷厂工作了27年。华的丈夫李某也在该厂工作。1978年,厂方以李的名义分给一套 42.25平米的单元楼房,1993年初,李某擅自离职到外单位受聘,经厂方多次劝告无效,执意不回。为严肃厂纪,该厂于1993年11月将李作除名处理。同时,厂方又根据厂职代会通过的“关于自动离职被除名、开除人员处理办法”的规定,要求李某交出住房,否则将按对外租房的标准加收租金。
经查,从1993年12月份开始,华某家的房租已由每平方米1元涨至2.8元,房租开始由华某的退休金中逐月扣除。
[处理结果]
根据国家有关保护女工权利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如下:
1、某印刷厂退还对华某加收的房租费。
2、仲裁费60元由某印刷厂负担。
[案例评析]
此案的起因是由于申诉方的丈夫擅自离职被厂方除名,厂方依据职代会通过的有关规定,对申诉方所住的职工宿舍按对外住房收费。
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应在国家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内执行方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按此规定和分配住房时的实际情况,申诉方有权按照单位内职工的房租支付标准付费。厂方不应对擅自离职职工的近亲属采用惩罚性措施。同时,还应考虑到华某工作时间已长达27年,应当享有住房权。其丈夫的擅自离职行为的确给厂方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损失,被诉方可以给予其一定的惩罚。但这种扣除申诉方退休金充抵高房租的方法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