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更新时间:2023-05-23 15:31

《福州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福州市政府同意,于2017年12月12日印发,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信息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榕政办〔2017〕3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2日

全文

福州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0号)、《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术语解释:

(一)城市轨道交通: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悬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桥及路基、车站(含出入口、通道等附属)、风井、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变电站(所)、车辆、机电设备系统及其他附属设备等,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三)安全保护方案:主要包括工程及作业概况、开工时间、工期、施工工艺、施工降水、基坑或边坡支护方案、基坑及地下水等监测、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措施、施工应急预案等。

(四)外部作业: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结构周边进行的可能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轨道交通、在建轨道交通和运营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外部作业设计方案对接校核、外部作业影响期间对邻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安全保护方案审订和线路巡察等工作由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具体负责。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外部作业实施期间,为确保临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及设施结构安全而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由此产生的招标、设计、评估、设备、材料及人工成本等费用由外部作业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章 保护区范围及管控措施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设置控制保护区,其范围包括:

规划线路:以线路中线为基线,每侧宽度为60米。

在建及运营线路: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周边外侧50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电梯井、风亭、冷却塔、主变电站、控制中心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以及车辆段(停车场)用地范围外侧10米内;

(四)过闽江、乌龙江等自然水域的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严格控制下列外部作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道路、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建设勘察、钻探、桩基础施工、取土、填土、挖掘、爆破、地下顶进、灌注浆、降水、锚杆、锚索等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三)建设污水、雨水、排洪沟渠及电力隧道、高压线路(方杆)等管(杆)线和其他需跨越或横穿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

(四)新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地下采水;

(五)在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段疏浚河道、渠道和抛锚、拖锚作业;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设立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在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范围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其范围包括: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边线外侧3米内;

(四)出入口、风亭、风井、电梯井、冷却塔、主变电站、控制中心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以及车辆段(停车场)用地范围外侧5米内;

(五)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第九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质条件及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实施情况,在保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结构安全、可实施的前提下,对城市已建成区域和新区未建成区域的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进行差异调整。

第十条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联合市规划主管部门明确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并采取设立城市轨道交通保护标识、标志在内的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明示。

第十一条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外部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在外部作业实施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安全保护方案须通过经由三名及以上具有丰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验专家参与的专项论证审查并提交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备案,在征得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开展作业。

第十二条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开展外部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外部作业实施前与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在作业过程中接受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开展外部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外部作业实施期间应严格按照经专家审查通过的方案进行施工,并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保证作业安全,避免发生险情。当外部作业出现险情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优先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及设施结构安全,并及时向相关单位报告情况:

在建线路:报告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地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外部作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运营线路:报告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外部作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外部作业的监理单位应编制专项监理细则、制定质量安全预控措施和进度控制计划,在施工过程中开展重点检查及旁站式监理,并做好监理记录。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要求外部作业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报告情况:

在建线路:报告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地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外部作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运营线路:报告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外部作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违法、违规进行外部作业的,由市级相应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外部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造成损坏或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必须负责对受损或受影响的城市轨道交通进行修缮、消除影响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依据《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及《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含高压电缆通道)及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外部作业进行定期巡察,发现外部作业可能危及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应要求外部作业施工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施工单位拒不配合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及时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因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外部作业而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采取永久性安全保护措施的,执行“三同时”原则,即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采取的永久安全保护措施应与外部作业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外部活动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验收时,应邀请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参与相关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位于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路桥、管网、河道等市政工程项目,宜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期间按远期规划标准实施或预留到位。

第十九条当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与其他市政设施保护区域发生重叠时,遵循建设优先原则,后期建设项目应对先期建设项目予以必要的保护。

第三章 外部作业设计方案管控流程

第二十条建筑类项目设计方案按以下三个阶段实施管理:

(一)规划设计条件阶段:辖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征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意见;

(二)总平面规划审查阶段:由辖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征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意见;

(三)建筑方案设计审查阶段(1公顷以下地块):由辖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征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意见;

(四)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经征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意见并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由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在项目施工图总平面图及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中予以签章确认。

第二十一条市政交通类项目设计方案按以下两个阶段实施管理:

(一)工程项目方案审查阶段:由辖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征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意见;

(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经征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意见并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由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在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中予以签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阶段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四章 外部作业影响等级划分及影响评估

第二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外部作业,根据CJJ/T202-2013《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附录A“接近程度和外部作业的工程影响分区”判定为特级、一级的,必须进行安全评估,判定为二级的,宜进行安全评估。

第二十四条外部作业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市政行业轨道交通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和相关业绩的第三方评估单位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安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结论认为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结构影响可控的外部作业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第三方评估单位必须客观中立,不得与所评估的外部作业项目建设各方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六条外部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结构的附加影响预测,应根据两者之间的空间关系、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并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及设施现状、外部作业规模和实施方法等因素进行影响程度的初步判定。具体评估工作按以下步骤完成:

(一)对受外部作业影响范围内的既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结构进行现状调查、检测和结构安全性计算分析,得出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结构的抗变位能力等结构安全控制指标。

(二)根据外部作业的设计方案和初步的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方案,应采用理论分析或数值计算方法进行影响程度的详细分析预测,得出外部作业使设施结构产生的附加变位、附加内力等预测值。

(三)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结构的抗变位能力指标值、附加变位预测值和运营要求,结合已有工程经验及专家意见,得出外部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结构的安全风险综合评估结论。

(四)附加变位预测值不能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结构的抗变位能力指标的,应重新调整外部作业方案、增加控制性保护措施。

(五)安全风险评估应对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提出具体的控制对策,同时应对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第五章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结构保护性监测要求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外部作业,根据CJJ/T202-2013《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附录A:接近程度和外部作业的工程影响分区”判定为特级、一级或二级的,外部作业建设单位在外部作业实施期间应委托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工程测量甲级资质(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专项甲级资质),且拥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经验的第三方监测单位,经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同意后,对外部作业影响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开展保护性监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外部作业设计或评估单位应提出保护性监测要求,其主要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外部作业实施期间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结构的保护性监测应能准确、完整、连续、及时地反映周边外部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局部和整体的影响程度、变化速率、变化趋势等情况。涉及运营线路的,应采用自动化监测技术。

第三十条外部作业实施期间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结构的保护性监测,其监测周期应根据外部作业影响风险等级、实施周期及所处区域的地质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三十一条外部作业实施期间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结构的保护性监测,其监测方案在通过专家评审并报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审查同意后,第三方监测单位方可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开展相关工作。监测工作开展期间,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及时向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提交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应急抢险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市政管道抢修、内涝抢险等应急作业的,外部作业开始前,施工单位应与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取得联系并进行报备,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给予必要的协助;涉及运营线路的,必要时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暂停运营,确保安全。

第三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外部作业施工发生险情时(包括发现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或观察到邻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结构及邻近地面发生变形、裂缝、塌陷、渗漏等异常情况),外部作业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第一时间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报警,同时必须立即按照既定应急预案进行抢险,尽快控制险情发展,防止扩大。

第三十四条外部作业施工遇险、抢险等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涉及在建线路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必须立即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组织力量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受影响部分进行抢险;涉及运营线路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必须立即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迅速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应急措施进行处置,尽可能的降低影响、减少损失。

第三十五条因外部作业遇险、抢险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造成影响的,由外部作业相关责任单位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修缮及恢复功能的相关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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