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05 12:10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是福州市的国家权力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是福州市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2)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3)监督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包括听取和审议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和专题报告;改变或者撤消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预算的执行。
(4)选举、罢免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本级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以及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罢免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张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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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姓名笔画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