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8-14 20:15
福州市园林中心,是福州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的工作。
(一)贯彻国家有关城市园林绿化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规,并负责检查落实。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研究制订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修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立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制度。
(三)负责组织审定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参与审查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立项和规划;参与对城市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的园林绿化比例和分布的审核认定。
(四)负责对建设项目园林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办理绿地占用或临时占用审批手续。
(五)负责本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的行业管理;制订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和养护的规程规范、质量等级、定额标准并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六)负责制订园林绿化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和检查督促;组织专业岗位人才的培训;负责园林绿化专业技术考核和职称评定;组织对园林绿化业务的技术指导,开展园林绿化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
(七)负责制订城市园林绿化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管理办法;组织园林绿化科技重点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组织指导园林植物的引种、育种和园囿动物的繁殖研究;负责组织城市园林绿化检查和园林绿化成果普查、资源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病虫害的监测与防治工作,并提供咨询、信息等服务。
(八)负责组织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调查评估;组织申报风景名胜区;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九)指导、协调区、县(市)的园林绿化工作,参与审批或审核区、县(市)园林绿化规划和建成公园、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调整。
(十)负责本局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全市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协调城市园林绿化与市有关方面的关系,组织市、区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参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福州市园林中心内设8个职能处(室),如下:
(一)办公室
1.协助局领导组织和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
2.负责文字综合、信息、效能、网络、编志、政务公开、对外宣传、会务安排、文件处理、文书档案、保密等工作以及议案、建议、提案、信访的处理工作。
3.负责局机关后勤保障和接待工作。
4.承担党委中心组学习安排及局党委日常事务工作。
(二)绿化处
1.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绿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修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城市绿化“绿线”制度。
2.配合有关部门审核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绿化指标和绿化规划设计方案,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3、负责审批城市绿地的临时使用、占用和砍伐、移植树木具体工作。
4.负责园林绿化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制定绿化专业技术和绿化工程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等,并监督实施。
5.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6.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城市园林绿化的违法违章事件。
7.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
8.指导绿化工程招投标及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搞好城市园林绿化苗木生产、供应工作。
9.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科技工作,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
10.指导全市园林绿化树木的病虫害防治,指导城市绿地的养护和管理。
11.指导、协调县(市)区的绿化工作。
12.配合做好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三)公园风景区处
1.负责城市公园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全市城市公园(含动物园)、风景区等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改造计划,组织制订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规划、目标管理标准和养护标准,并组织实施。
3.组织全市风景名胜区工作,组织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估、参与风景名胜区总规、详规和省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评审工作。
4.监督检查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绿化美化、环境卫生、游览服务、文化活动、经营管理等工作。
5.参与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含园林建筑小品)及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批,负责城市公园内经营摊点和举办展览、表演、游乐等活动的管理。
6.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风景名胜区执法工作。
(四)基建处
1.组织编制本系统年度基建、维修工程计划,审核有关建设项目,并监督实施。
2.指导建设单位工程招投标工作,负责工程质量验收和审理基建项目预决算。
3.负责制定园林绿化设施维护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园林绿化工程定额标准。
4.监督检查园林绿化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五)计划财务处
1.汇总编制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和年度建设、维护计划,编报园林绿化事业财务计划,筹措资金支持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搞好综合平衡和检查,并监督实施。
2.负责局机关及局系统财务、统计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3.编制、审核、汇总机关及直属单位财政经费预算和决算报表,核拨财政预算经费和专项资金。
4.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健全并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审计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
(六)人事教育处(团委)
1.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社会保险、计划生育以及专业技术评聘工作。
2.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考核工作,提出任免、奖惩意见。
3.负责审查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工作人员出国出境的有关报批手续。
4.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5.负责职工业务技术培训、考工定级、技师评聘。
6.负责局系统人事档案管理和离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工作。
7.负责局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七)安全法规处
1.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防台抗灾、安全保卫、消防等综合治理工作。
2.负责研究起草和修订城市园林绿化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性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
3.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其它法律事务,负责职工普法教育。
4.对全市公园和风景区游乐项目的安全管理进行督促检查。
(八)监察室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履行监察职责。
2.监督检查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
3.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4.受理群众举报,并按管理权限查处违经案件。
5.协助有关处室做好内部审计工作。
机关党总支、纪检机构按照《党章》及有关规定设置。
谢志成:福州市园林中心主任
陈 凡:福州市园林局副局长;
福州市园林中心下设13个直属单位,如下:
市园林局事业编制50名(含纪检、监察编制2名,工勤编制5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副处级)1名;科级领导职数17名,其中正科级9名(含团委书记1名),副科级8名。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特编制《福州市园林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由福州市园林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福州市园林局职能;
福州市园林局机构设置;
福州市园林局领导分工;
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行政、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服务项目、依据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及办理情况;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政府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扶贫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工作动态;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主要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福州”公开政府信息。此外,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通过电视、报纸、网站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信息如需相关部门批准、认定后方可公开的,自获得批准、认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福州”上子网站列表中点击园林绿化进行查询,或使用搜索工具进行查找。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福州市园林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部门
福州市园林局办公室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福州市六一北路521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公交线路可乘坐K2路、9路、17路、23路、27路、62路、78路、107路、166路、202路、318路至福兴路口站下车即到。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申请人可从“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下载填写《申请表》或向受理部门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部门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部门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不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部门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的流程见“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上的流程图。
(四)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
(1)检索费。在本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元。
(2)复制费。本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复制费。复制费标准为:
复(打)印费(含纸张)。黑白复(打)印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0.2元;A3纸每页0.4元;彩色复(打)印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1元;A3纸每页2元。
磁盘录制(含盘)每张3元。
光盘刻录(含盘)每张2元。
(3)邮寄费。本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采取邮政手段传递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邮寄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的,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五)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福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举报。福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通信地址:福州市乌山路96号市政府机关大院后山信息楼二层政府信息公开办,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向福州市园林局申请行政复议(福州市园林局受理行政复议机构:福州市园林局法规处,通信地址:福州市六一北路521号福州市园林局法规处,,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同上),也可以向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