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11 17:22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体制,下辖15个县(市)、区工商局(7个区局,8个县、市局)、81个工商所,现有编制数1735人,市工商局机关行政编制数为184名。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和参与制定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主管各类工商企业和申请公司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监督检查其注册行为。
(三)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四)组织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以及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五)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的登记和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秩序。组织管理经纪人和经纪机构。
(六)组织管理商标工作,推荐参评省著名商标,查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七)依法监督管理广告经营活动,审核企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查处广告经营和广告宣传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八)组织合同管理工作,查处合同违法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组织监管拍卖和招投标行为。
(九)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广告协会、商标协会、市场协会、合同协会、经纪人协会、消费者委员会的工作。
(十)组织实施本系统信息网络建设和办公自动化工作,建立各类经济主体以及法律、法规电子数据库,开展对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人员、财务的统一管理,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领导班子。
(十二)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岗位培训、专业学历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工商行政管理宣传活动。
(十三)监督检查本系统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十四)承办上级工商局、当地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参与局机关的政务工作。承担局机关重要文件的起草,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保密、外事、文书档案管理和会议组织;制定全局调研计划,承担综合性调研工作;拟定工商行政管理宣传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法制处
研究拟定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立法规划;组织、协调或参与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审核工作;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本局行政案件的审核工作;承担或参与行政案件的复议、听证、应诉有关工作;依法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宣传;检查指导本系统的法制工作。
(三)公平交易处(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参与拟定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组织查处市场交易中的垄断、不正当过竞争、辖区内陆上走私贩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市场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等违法行为;检查指导全市的公平交易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检查支队和各检查大队工作;指导工商行政管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和各12315消费者投诉服务台工作。
(四)企业注册登记处
组织或参与起草全市各类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下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承担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各类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并对本系统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办理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的年度检验,并对本系统的各类企业的年度检验及个体工商户的验照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的信息统计和汇总工作。
(五)企业监督管理处
组织或参与起草全市各类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下同)、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会同复议下级工商局查处的违反企业管理法规的案件;负责全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指导全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工作;协调指导和检查本系统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的信息统计和汇总工作。
(六)市场监督管理处(合同监督管理处)
参与拟定市场监督管理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组织监督管理、规范各类市场的交易行为和经营秩序;负责市场开办登记和年度检验工作;负责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订货会和柜台租赁等各种交易行为的开办登记和监督管理, 根据授权,组织对经纪人执业资格的认定,监督管理和规范经纪人、经纪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各类市场的违法违章行为;组织对全市市场进行专项治理;检查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场协会、经纪人协会工作。
参与拟定合同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组织监管拍卖和招投标行为;办理经纪合同鉴证及合同争议行政调解,检查指导合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合同协会工作。
(七)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
参与拟定商标和广告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组织查处商标侵权假冒和虚假、违法广告案件;负责商标及特殊标志使用虚和合同及商标质押、商标验证、商标印制的监督管理工作;认定市知名商标,组织推荐福建省著名商标工作;负责市属广告经营的审批;监督管理广告发布及其他各类广告活动;检查指导全市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商标代理机构、商标协会、广告协会工作。
(八)财务装备处
贯彻落实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指导,组织实施本系统财务装备管理;编制本系统经费预算及审查决算方案;组织实施各项工商行政管理收费工作;负责本系统会计报表汇编和财务统计工作;负责本系统票据管理和内部审计、经费收支管理及监督检查;组织管理本系统国有资产;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和物质装备计划工作;检查指导本系统得财务、装备管理工作。
(九)人事教育处
协助局党组管理市辖县(市、区)工商局领导班子;负责本系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基层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本系统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评选表彰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本系统得政治思想、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检查指导本系统得人事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市工商局干部培训班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派驻的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
按照《党章》规定设置机关党委会,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检查支队
依法或根据授权查处全市行政区域内在市场交易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商业欺诈以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查处辖区内陆上走私贩私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走私斗争;参与综合治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受理上级机关及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十一)信息技术管理分局
组织开展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监督管理;负责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和统计汇总,分析辅助决策信息;建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和法律、法规数据库,指导本系统信息网络建设。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管理分局
办理授权登记管辖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注册,确认其企业法人资格和合法地位,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违法违章行为。
(十三)干部教育培训班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工商局干部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参与拟定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调研或动;承办或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本系统干部政治、文化和各类业务的岗位培训。
(十四)商检中心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接各级工商机关的委托检验任务;接受消费者及社会委托,提供有偿检测服务,并依据标准,正确出具检测报告;开展商品质量知识咨询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十五)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
1、受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申诉;2、受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正当竞争、商业欺诈、虚假广告、商标侵权假冒等经济违法行为的举报;3、根据申诉举报案件信息的性质进行分类,及时向辖区各级12315机构及内部有关职能部门分流督办,并收集反馈意见;4、组织消费者申诉举报的现场调处,在处置突发性、紧急性的重大事件中提供指挥调度平台;5、公布消费者申诉热点,发布消费警示,正确引导消费;6、负责对申诉举报案件信息的整理分析、统计上报、储备管理工作;7、对有关社团组织、行业组织、市场主体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8、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咨询服务。
福州市工商局,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76.61%,35岁以下占25.31%。市工商局机关现有编制201人,内设9个处室,即:办公室、人教处、财装处、法制处、商广处、市场处(合同处)、公平交易处(消费者保护处)、注册登记处、企业监督处;3个单位,即: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5个直属单位,即:外资分局、信息技术分局、检查支队、商检所、12315指挥中心;8个挂靠单位,即:消委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广告协会、经纪人协会、“守合同、重信用”协会、商标协会、工商学会。目前,全系统共有1个全国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10个省级文明单位,25个市级文明单位。
(一)领导全系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派出机构,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制订全系统工商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依法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
(三)负责宏观监督管理全系统企业的经营行为,对在本局注册的企业实施年检和直接的监督管理。承担上级工商局授权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法组织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管理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组织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依法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查处其他各类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五)依法组织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六)依法监督管理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市场培育、市场布局规划,组织各类市场登记和统计工作;规范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查处合同欺诈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
(八)依法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规范其经营行为,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九)组织管理商标工作,对经营者使用商标和印制商标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商标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十)组织管理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查处广告违法违章行为。
(十一)负责全系统队伍建设、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工作。
(十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事教育处
公平交易监督处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
机关党委
市场合同监督管理处
财务处
法制处
消保处
经济监督检查支队
办公室
注册处
企业监督管理处
外资企业监督管理处
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