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25 10:31
组织指导全省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以及无线电管理的对外和对港澳台的合作和交流。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无线电管理以及有关信息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省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无线电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分工内的有关信息化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起草工作
(二)起草我省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发展规划并组
织实施,指导电子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区建设。参与拟订信息化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规划,协同有关部门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推动信息服务业发展。
(三)指导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行业科研开发,组织实施有关重大科技专项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创新,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促进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依法承担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计算机集成项目有关资质的管理工作。
(四)监测分析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和软件业的日常运行,负责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及统计信息发布,开展行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五)承担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和软件业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等政策,对行业内产品质量、标准、污染控制、安全生产等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省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分配和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监测和检测;负责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负责协调处理无线电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承担福建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综合规划处·信息化推进处·软件服务业处·无线电频率台站·无线电监督检查·对外合作处·人事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产业工会
·福建电子信息教育中心
·福建省信息技术学校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省信息产业工作实际,福建省信息化局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省信息化局网站(或省信息化局一楼大厅(福州市东大路73号省直东湖大院2号楼)触摸屏上查阅《指南》,也可以直接到省信息化局办公室索取。
省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省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厅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省信息化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福建省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省信息化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定点查阅公开两种形式。定点查阅场所为:福州市东大路73号省直东湖大院2号楼三楼福建省信息化局办公室。对外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4.获取信息的方法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省信息化局门户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二、依申请公开(2008年5月1日开始执行)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省信息化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其他处理。
1.提出申请
向省信息化局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福建省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向受理机构处索取,也可以在省信息化局门户网站上下载。《申请表》打印、复印均有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通过互联网申请的,申请人在省信息化局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申请表》即可。采用书面申请的,可以到省信息化局办公室当面提交《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提交《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到省信息化局办公室提出口头申请,由受理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省信息化局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
2.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省信息化局办公室
通信地址:福州市东大路73号省信息化局办公室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3.申请处理
省信息化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4.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