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坪行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4-02-08 14:43

福建省地坪行业协会(Fujian Floor Association)是福建省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成立于2015年。

协会介绍

福建省地坪行业协会,英文名:Fujian Floor Association,缩写:FJFA,是由从事地坪生产、科研、设计、施工、咨询等相关行业的企业以及有关人士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地坪行业管理,以提高行业整体水平,促进行业快速健康发展为目标,制定行规行约,完善行业自律机制,逐步建立一个专业的,覆盖广泛的地坪信息服务平台。引导企业积极响应国家相关政策,强化会员企业的绿色意识和环保意识,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不断提高业内环保和绿化意识。加快行业的技术进步,加强国内外行业技术交流,维护行业内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地坪行业企业服务,为消费者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为地坪行业企业单位服务,积极发挥协会在企业、政府和客户之间的桥梁作用,维护行业协会和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福建省地坪行业与相关往来行业的交流合作,促进行业整体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协会构架

一、会长

二、副会长

三、监事长

四、秘书长

五、常务理事

六、理事

七、会员

协会会员

会长:叶根翼

会长单位:福建兴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长:陈惠东

监事长单位:厦门市西联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秘书长:颜党水(专职)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福建省地坪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Fujian Floor Association(缩写为:FJF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从事地坪生产、科研、设计、施工、咨询等相关行业的企业以及有关人士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为地坪行业企业单位服务,积极发挥协会在企业、政府和客户 之间的桥梁作用,维护行业协会和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福建省地坪行业与相关往来行业的交流合作,促进行业整体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福州市仓山区金山万达B2区B12号楼301单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行业内开展调查研究,反映行业和企业的诉求和愿望,为企业发展规划提出建议。

(二)制定行规行约,建立和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推动横向联合,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三)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和市场信息,组织经验交流,推广介绍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标准,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竞争能力。

(四)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各类技术培训,为会员企业培训技术人才,以提高企业员工的技术业务素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支持本协会工作;

(四)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合法经营的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企业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委托本会秘书处或其他授权的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统一制作的会员证书,有效期三年。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关心行业发展,切实身体力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事迹

2015年

12月23日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成立大会

2016年

6月16日-17日

第一届“福建省地坪行业施工技能竞技大赛”暨“环氧地坪运用及施工培训班”

协会活动

行业评选

地坪行业优质工程项目

行业培训

环氧地坪运用及施工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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