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8 13:28
福建省家具协会成立于1983年11月,是由福建省的家具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企业、事业单位和从事家具行业的专家、学者、科研人员、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福建省家具协会代表家具行业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福建家具行业健康、持续、协调、全面发展。
凡热心帮助我国发展古典家具事业的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可由本会聘请为名誉会员或名誉理事。
主要工作范围:
·调查研究,提出发展思想和规划,指导行业发展;
·搞好信息的搜集、分析、整理和发布,编辑行业通讯、杂志和期刊,建立网站,为行业和会员服务;
·参与行业、国家标准的制定和产品质量监督;
·鼓励设计创新、科技创新,推广新技术和新产品;
·组织行业管理、技术、专业技能培训;
·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承办各级政府和企业委托的工作。
福建省家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福建省家具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FUJIAN PROVINCE FURNITURE ASSOCIATION.缩写为FJFA。
第二条 本会是由福建省的家具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企业、事业单位和从事家具行业的专家、学者、科研人员、专业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全省范围内联结家具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为行业服务,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传达政府的意图,在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家具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是经过福建省民政厅核准登记,业务主管是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本会接受省科协和福建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福建省福州市五一北路31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任务,结合行业情况,积极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 开展全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整理和进行行业的统计工作,研究家具行业的发展方向,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 参与或协助本行业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并组织宣贯实施。与有关部门配合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开展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工作,推荐优质产品、新技术产品及品牌;
(四) 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科技成果;
(五) 积极开展国内交流与国际交往,发展经济技术合作,在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设备方面,在行业内沟通信息,促使形成统一的市场。举办或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国内外展览和参观考察活动,并接待国内外来访团组,进行技术交流;
(六) 组织企业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同时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调处会员纠纷,协调同行关系;
(七) 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类专业人才,不断提高家具设计、科研、技术、管理和教学人员的专业水平,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
(八) 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和发布,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建立网站,开展信息交流工作;
(九)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上级社会团体委托的工作;
(十) 向中国家具协会推荐会员,并组织参加其活动;
(十一) 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团体会员。家具行业和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凡承认本会章程者照章交纳会费的均可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 个人会员。凡对发展我省家具行业作出较大贡献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 团体会员作为一个整体,享有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团体会员由其负责人或秘书长与本会联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家具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可审批新会员并报请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享用本会提供的技术、信息刊物等;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先进经验,为协会撰写学术论文。
第十二条 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团体会员单位,即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不履行义务,经批评无效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面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产生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设名誉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 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社团办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及有关业务部门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省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