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31 17:24
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成立于1988年12月1日,是全省各地市房地产业协会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物业管理、房屋拆迁、职工教育、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中介等企业、事业单位和房地产有关部门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的宗旨是:坚持改革开放、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政府、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传达政府的政策法规,反映企业的愿望,促进企业创新和互相间的交流合作,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为发展房地产业在城市建设和国民经济中应有的作用,实现本行业的共同繁荣而竭诚服务。
2022年8月18日,福建省房地产业租赁专业委员会在福州市举行成立大会。
2023年3月31日,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法治工作委员会在福州召开成立大会。
第一条
本会名称: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简称福建房协。英文译名:FUJIAN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缩写为FRE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全省各级房地产业协会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市场交易、房屋拆迁、房地产中介等企业、事业单位和房地产有关部门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结合我省实际,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政策意图,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自律行为,为提高城乡人民居住水平,促进城乡建设,发挥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作用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民政厅(社团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后曹巷45号。
第六条
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索房地产业的理论、方针、政策和发展方向;组织会员对房地产经营管理、技术经济、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进行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行业有关资料;向政府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二)协调本行业以及本行业和其他行业间的重要经营和技术合作活动,推动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合作活动,提高全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组织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中介咨询等企业开展参观考察、经验交流,开展行业自律、创优评先活动,促进房地产业发展;
(四)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各类专业人员,提高从业人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以及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
(五)收集、提供国内外有关房地产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办好行业刊物,开展有偿咨询服务,做好与兄弟省、市房地产部门和协会的合作和交往活动;
(六)发展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相关民间社团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七)接受委托承办房地产行业管理有关的具体工作;
(八)对本省设区市房地产行业协会进行工作指导,组织经验交流,订立行规行约,开展行检行评,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九)接受政府部门和其他团体委托办理有关事项,开展有益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房屋拆迁和中介服务及与房地产产业链有关的企、事业单位,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即为本会单位会员。
凡经当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县、市房地产业协会,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即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愿为房地产事业做贡献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房地产相关专业注册执业人员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拥护本会章程,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行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支持本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专业委员会(分会)或协会秘书处签注意见;
(三)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以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经济技术咨询、业务培训中享受优惠待遇;
(三)有权要求就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四)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优先获得协会编印的刊物和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关心本会工作,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经验与调查研究资料;
(三)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事先向本会秘书处或专业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秘书处的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专业委员会推选产生,出席人数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其决议须达到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单位由本会秘书处与各专业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协商提出侯选名单,并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单位确定的代表人为理事。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或调离岗位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的,理事单位应另行推举理事人选,并报本会秘书处确认。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聘请本会顾问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达到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讨论决定本会工作计划及其他有关事项。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达到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福建房协联系会员单位的工作机构,不是独立的社团法人,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其组成及任务如下:
(一)专业委员会由相应的会员单位选举产生委员会(理事会)、主任委员(会长)、副主任委员(副会长)和秘书长,并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本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制订工作条例,由专业委员会理事会批准实施。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及重大活动,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协调;
(四)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方面的领导、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顾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秘书长(或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本会副秘书长并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聘用本会秘书处及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及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接受捐赠及赞助;
(四)政府委托专项工作的拔款;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员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会员直接向所在的专业委员会交缴会费。各专业委员会按当年会费收入的20%上交本会秘书处。
第三十四条
直属会员单位的会费由本会秘书处直接收取。
第三十五条
本会及分支机构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本会经费的正常开支范围:1、协会日常办公费用;2、会议、宣传、信息资料及刊物出版等费用;3、协会经办的各种活动费用;4、课题调研、学术讲座、编印资料费用;5、其他业务活动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各专业委员会要定期向本会秘书处上报财务报表,配合主管部门和本会秘书处做好有关财务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本会及专业委员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审计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除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外,还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会因任务完结、宗旨变更或自行解散,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登记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应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