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数学学会

更新时间:2022-10-06 15:51

福建省数学学会的前身是中国数学学会福州分会,成立于1951年6月10日。本学会团结全省数学工作者,为促进数学的发燕尾服,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作出努力。学会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定期举办学术报告活动。本会积极组织本省中学生参加全国性数学联赛,为发现数学人才作出贡献。本会鼓励会员积极参与决策与服务咨询。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全称为福建省数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Fujian Mathematical society,缩写为FJM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使福建省数学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我省广大数学工作者,为促进数学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加速我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二) 编辑出版数学学术刊物与普及性刊物;

(三) 开展数学普及工作及数学奥林匹克活动

(四) 开展促进提高数学教学水平的活动;

(五) 根据本省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讨论班等,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六) 积极发展并退卷人才,鼓励、表彰由突出贡献的数学工作者,并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数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七) 动员并组织我省广大数学工作者投身到经济建设主战场,开展咨询业务。提倡鼓励会员理论联系实际,重视数学与其它学科的联系。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凡理事所在的单位均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数学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有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中学一级教师以上职称的从事 数学或与数学有关工作的科技人员;

(2) 取得硕士以上学数学学位的科技人员;

(3)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在研究、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或科研教育、组织管理部门从事数学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水平者;或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以上规定人员的学术水平者;

(4) 热心数学研究或数学事业,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部门人士。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数

(二) 有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或经地(市)数学会推荐;

(三) 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个人会员的权利为: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3)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4) 优先获得有关本会的刊物和学术资料。

(5) 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2、 团体会员的权利为:

(1) 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2) 优先获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3) 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4) 可要求本会优先承办咨询服务;

(5) 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个人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的决议;

(3)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推动本会工作;

(5) 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缴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保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学会个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第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需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保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汇源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转制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的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功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与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适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00四年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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