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05 21:28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研究提出我省海洋与渔业发展战略,组织实施本省海洋技术、渔业资源管理技术标准和渔业行业各类产品、质量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开发利用规划、海洋与渔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各部门各行业的海洋利用开发活动。
(三)监督检查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并组织协调重大海洋与渔业权益纠纷,处理涉外渔事案件。
(四)负责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工作。监督管理国家授权的海域使用。组织实施海域权属登记、海域论证、海域评估和海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审批和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组织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五)承担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的责任,负责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
(六)承担海洋环境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拟订并执行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工程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七)负责海洋、渔业防灾减灾工作。承担海洋环境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报的责任。组织海洋资源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指导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工作。
(八)负责维护海洋与渔业生产秩序工作。依法管理与保护全省渔业资源和水生动植物资源。承担渔港和渔船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渔业船舶检验和船用产品检验工作。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省海洋与渔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处置、救援等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九)负责渔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渔业许可证制度。组织重要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补偿工作。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依法承担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参与品牌培育和市场体系建设。
(十)负责海洋与渔业科技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海洋与渔业科技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实施“科技兴海”、“科教兴渔”战略。组织实施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
(十一)负责海洋与渔业对外交流工作。组织开展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监督执行国际渔业公约和双边、多边渔业协定。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对台海洋与渔业交流合作工作。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
(十二)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
(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省海洋与渔业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和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文稿工作;协调厅机关效能建设,组织协调宣传、信息化建设;负责厅机关行政后勤事务。
(二) 政策法规与规划处
组织起草海洋与渔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承担有关立法规划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综合性、战略性政策研究,拟订全省海洋与渔业有关方针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政策法规咨询和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渔业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研究分析、评估海洋经济与渔业产业经济运行情况;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工作,承办并组织协调处理重大海洋与渔业权益纠纷,负责指导行政许可受理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负责海洋与渔业(含渔港)重大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核申报、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组织编制部门预决算,管理行政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承担本系统统计和产业信息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
(四)资源环境保护处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海洋资源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建设,组织海洋资源环境、渔业水域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并发布有关信息;负责专项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拟订陆源污染物排海标准,负责实施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制度,承担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海洋工程建设、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核或核准和对海洋污染损害的防治工作,负责海洋上排放污染物设施、项目等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渔业资源保护工作,负责水生生物湿地、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负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承担海洋、水生生物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海洋与渔业污染事故、生态损害调查等工作;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
(五)海域和海岛管理处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无居民海岛保护规划,负责海域与无居民海岛使用的审核、论证评估、权属登记工作,按规定负责管理海洋自然资源,依法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监督管理,承担无居民海岛名称及其标志设置、海域使用金征收和减免、海底电缆和管道管理工作,承担省海洋开发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防灾减灾处
负责拟订海洋观测预报体系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海洋观测网络建设工作,承担对海洋平面、海水入侵和海岸侵蚀灾害的调查、监测与评价,承担海洋(除水环境外)观测、预报、评价及信息发布工作,编制海洋灾害公报,发布海洋专项环境信息,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与渔业灾害应急预案,指导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工作,承担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省海洋与渔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处置、救援等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渔政渔港监督处
参与起草渔港管理、渔业船舶管理、渔船检验和渔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负责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工作,承担渔港经营的审批与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全省渔业捕捞生产许可制度和各种休渔、禁渔制度。
(八)渔业处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渔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渔业产业开发管理工作,承担渔业生产信息监测、汇总、分析工作,组织指导渔业的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承担远洋渔业的管理工作,负责核发养殖证,监督管理渔业苗种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水生动植物病害防疫检疫工作,承担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网络体系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渔业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九)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
负责渔业标准化生产工作,按规定监督管理养殖用兽药及其投入品的使用,依法承担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水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建设和水产品市场管理,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参与品牌培育和市场体系建设。
(十)科技外经外事处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科技兴海”、“科教兴渔”战略,负责组织海洋与渔业行业重大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研究、推广和成果转化等工作,负责本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奖励审查等工作,负责组织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研究,组织实施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应用,组织开展科技服务和科普活动;承担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涉外的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拟订年度出国(境)计划,承担出国团组审核、申报和管理工作,承办有关海洋与渔业涉外事务;组织对外、闽台海洋与渔业经济与技术交流。
(十一)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指导厅属学校工作,承担本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工作,负责本行业人才规划等工作,负责本行业职业资格管理相关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及在榕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的职责。
(三)加强海洋战略研究和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的职责。
(四)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
(五)加强海洋、渔业防灾减灾的职责。
(六)加强水生野生生物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国家渔业权益的职责。
(七)加强海洋调查研究和科技创新的职责。
省海洋与渔业厅机关行政编制为73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总工程师(副厅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1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1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司机编制4名)。
(一)关于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的职责分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监督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域采砂临时用海涉及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治安管理工作;国土资源、港口、航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管理工作。
(二)关于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的职责分工:省海洋与渔业厅承担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职责;省林业厅承担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职责;负责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保护、管理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担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职责;省农业厅负责其他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职责。
(三)管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指南》及时更新,同时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门户网站上公布。
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本厅公开的政府信息,系本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海洋与渔业发展基础性统计信息;
财政预决算报告;
主要业务工作(发文);
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实施情况;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人事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工作动态;
科技外经与招商引资;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内容参见《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在本厅门户网站上主动公开
(三)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登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通信地址:福州市冶山路26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方式。申请人持有效身分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并直接递交电子版《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从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门户网站上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有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厅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厅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门户网站上的流程图。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局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厅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执行时间
本指南从2008年5月1日开始执行。
2018年5月28日,入选中共福建省委文明办“第十三届福建省文明单位”候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地 址:福州市冶山路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