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费者协会

更新时间:2023-08-14 17:57

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1986年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性组织。2006年经福建省民政厅批复成立的社会组织,2012年9月更名为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正确、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主要职责

福建省消委会的法定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明确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的宣传;

(二)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分析并公布结果,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三)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监督检查活动;

(四)根据消费者投诉情况,不定期发布消费警示;

(五)通过新闻媒体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披露;

(六)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处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询,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部门组织听证;

(七)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八)支持消费者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九)就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协助相关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保护消费者权益涉及二个部门以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提请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

协会事件

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2020年6月15日,福建省民政厅发布公告:福建省消费者协会等97个社会组织存在2019年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情形,违反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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