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07 15:06
性质 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1986年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性组织。宗旨 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正确、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省府路1号,邮编:350001。
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下设:
内设机构
投诉监督部
消费指导部
法律支持部
宣传部
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明确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的宣传;
(二)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分析并公布结果,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三)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监督检查活动;
(四)根据消费者投诉情况,不定期发布消费警示;
(五)通过新闻媒体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披露;
(六)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处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询,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部门组织听证;
(七)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八)支持消费者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九)就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协助相关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保护消费者权益涉及二个部门以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提请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
网站:消费者之窗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通过互联网的强大平台,能更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消费者之窗网站就是一个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服务消费者、服务经营者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各界为方向的信息平台,增强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舆论监督及社会监督,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经营,倡导诚信理念,开创诚信建设,共建和谐社会。
为了更好地为广大消费者服务,充分发挥互联网作用,消费者之窗网站现设消费建议、我要投诉、注意陷阱、规则标准、关于315诚信标志、消费评论、关于我们等多个栏目,下设若干个小栏目,内容涵盖了消费领域及维权工作等方面,既可为消费者提供全面、丰富、直接的消费信息,又可向企业反馈消费者的意见和需求,还能向政府部门反映消费领域有关商品和服务问题,为其制定经济政策、消费政策和行政决策服务。消费者之窗网站也将朝着面向消费者、面向社会、面向企业的服务型、监督型和开放型的方向发展。
315诚信标志许可规则
闽消字[2006]第17号
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关于企业使用《3.15诚信标志》的许可规则
(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第四届七次常委会二00六年五月十八日审议通过)
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委会)决定有条件地许可企业使用《3.15诚信标志》。许可使用该标志的目的,旨在通过一个统一的公益性识别标志,让消费者消费时正确选择已经做出诚信承诺并由省消委会统一担保的商品和服务。同时此标志也是消费者响应诚信,经营者立足诚信的良性互动载体。
此外,由于一些社会组织对“3.15”的滥用,导致具有法定职能的消费者组织信誉被误解或贬损。宣传推广《3.15诚信标志》也具有保护“3.15”公共资源和消费者组织信誉的积极目的。
福建《3.15诚信标志》是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具名并向国家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注册保护的公益标志,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对假冒和违法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3.15诚信标志》使用申请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福建省境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企业;
(2) 具备法人资格,有国家法定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书及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证书;
(3) 国家已开展安全、卫生及其它属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取得相应的证书;
(4) 已通过GB/T19000—IS09000系列标准认证或本行业权威认证机构的认证文件;
(5) 产品及服务已面市三年(含三年)以上,且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未发现不合格及重大投诉事件;
(6) 企业拥有合法专用的商标,产品及服务有较高的知名度并有相适应的售后服务承诺及售后服务网络;
(7) 有关行业协会、各级消委会有效担保或已参加“先行赔付”的协议企业或提供足够财产担保的企业。
2、使用《3.15诚信标志》的企业应作出以下承诺:
(1)所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含服务)安全、健康、无公害;
(2)生产销售过程符合环保要求;
(3)照章纳税;
(4)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法规;
(5)尊重消费者合法权益,发生消费争议时,自愿接受福建省各级消费者委员会的调解,并积极、主动解决消费争议;
(6)尊重消费者合法权益,发生消费争议时,自愿接受福建省各级消委会的调解,并积极主动解决消费争议;
(7)因违反以上承诺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宜继续使用《3.15诚信标志》的,愿意放弃《3.15诚信标志》使用权,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1、向当地消委会、福建省消委会《3.15诚信标志》使用资格审查办公室各地办事处申请;
2、当地消委会、福建省消委会《3.15诚信标志》使用资格审查办公室各地办事处对申请企业进行相应的初审后出具推荐证明;
3、将企业申请表、相关资料、推荐书及担保书报送福建省消委会《3.15诚信标志》使用资格审查办公室进行复核;
4、外地企业驻闽机构亦可直接向福建省消委会《3.15诚信标志》使用资格审查办公室直接申请;
5、复核期间,办公室视情况对申报的企业及产品进行质量水平、售后服务、市场状况、用户意见进行调查评价;
6、复核通过后,同意授予企业《3.15诚信标志》使用资格企业必须与福建省消委会《3.15诚信标志》使用资格审查办公室签订《3.15诚信标志》使用协议书,自觉维护“3.15”的形象,信守承诺,并自觉接受广大消费者的监督。
7、出具推荐证明的单位保证使用标志的企业符合本规则的条件并承担连带责任。
1、企业自愿申请退出的办理:经审核后批准使用《3.15诚信标志》的企业,如果在使用过程中自愿退出《3.15诚信标志》使用资格,须书面提出申请;经福建省消委会《3.15诚信标志》使用资格审查办公室审核后出具决定意见,并公告社会;
2、失信企业的处理:
(1)各级消委会发现使用《3.15诚信标志》的企业在市场经营中严重失信或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应及时予以处理,并通报全省,予以曝光;若拒绝改进,取消《3.15诚信标志》使用资格,并于媒体进行公示,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2)对于假冒或擅自使用《3.15诚信标志》的企业或个人,一经发现,应立即通报福建省消委会和工商管理部门予以严厉查处,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3.15诚信标志》的审核、管理、发放及监督由福建省消委会《3.15诚信标志》使用资格审查办公室统一负责。
1、获得许可使用《3.15诚信标志》的产品生产企业,除了允许其在所申报的企业自有产品的外包装及企业宣传材料上印刷使用《3.15诚信标志》外,还应在其终端产品上粘贴由福建省消委会监制的《3.15诚信(防伪)标志》。
2、获得许可使用《3.15诚信标志》的服务行业除可在企业宣传及相关经营场所印刷或悬挂《3.15诚信标志》外,还应填写诚信经营责任状,接受福建省消委会及其它相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3、企业印刷、悬挂或以其它方式使用《3.15诚信标志》应事先将相关图案及文字说明报福建省消委会《3.15诚信标志》使用资格审查办公室审核、备案,经确认无误且文字回复同意后方可使用。
1、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有效复印件);
2、企业有效生产经营许可证、质检报告书(有效复印件);
3、相关行业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准及其它认证证书(有效复印件);
4、物价或收费批准文件(有效复印件);
5、填写《3.15诚信标志》申请表(加盖企业印章);
6、登记《3.15诚信(防伪)标志》使用协议书(加盖企业印章),并提交《3.15诚信标志》不被仿制的承诺书;
7、获得政府荣誉的企业除上述材料外,需提交所获荣誉证书(有效复印件);
8、各业行协会颁发的认证文书;
9、银行系统颁发的信用等级证书。
1、由福建省消委会聘请多家媒体及消费者代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3.15诚信标志》活动及使用《3.15诚信标志》单位的评议和监督,维护《3.15诚信标志》活动的群众性、公正性、严肃性。
2、由福建省消委会对即将获准使用“3。15”标志的企业名单在七个工作日内在相关媒体、网站上予以公示,征求广大消费者意见,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理事会会长:吴洪芹
常务副会长:黄培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