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9 09:16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加挂“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福建省乡镇企业局”、“福建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福建省国防动员委员会支前办公室”牌子),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信息化局合署办公,正厅级。
(一)贯彻执行国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工商领域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省有关工业、内贸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工业、内贸方面的规划、计划、导向目录等政策措施,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布局;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参与拟订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监测分析工业、内贸运行态势,并发布相关信息;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内贸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建立并组织实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运行调度机制和经济运行应急调度机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重点支农产品、重要工业品、重要生产原材料等的调控方案;牵头协调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建立工业企业服务机制。
(三)负责组织实施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负责提出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方向;按规定负责管理工商领域企业投资项目;拟订并组织实施工商领域企业投资项目利用政府资金的政策和使用管理办法;指导、协调我省工业企业与央属企业合作;指导、协调闽台产业对接有关工作;拟订产业集群建设发展意见和政策措施,按规定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工业产业园区建设。
(四)负责能源行业管理;负责监测分析能源运行情况并发布能源信息;衔接能源生产和供需平衡,协调解决能源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培育和监管能源市场;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建议;负责煤炭等能源产品的应急保障工作;负责全省电网运行与调度管理;依法负责全省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审查。
(五)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指导资源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
(六)负责原材料工业、装备工业、消费品工业、国防科技工业(不含军工电子产品)及民爆器材等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和品牌工作;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按规定负责盐业行政管理;依法归口负责农药、民爆等工业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依法管理稀土资源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
(七)负责研究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负责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负责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承担有关商贸服务业和典当业、融资租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管理机制;负责组织实施主要消费品、应急商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负责全省城市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和生猪储备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屠宰、酒类流通、成品油流通的监督管理;负责牵头协调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指导和服务中小企业;牵头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融资担保体系;负责指导、推动创业投资业发展;引导和支持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指导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和服务全省乡镇企业的有关工作;依法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九)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承担指导协调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有关工作;指导和推动产学研联合,组织实施重大产业示范工程;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协调工业化和信息化的融合工作。
(十)组织开展省际、区际间的区域性横向经济技术协作活动;指导协调省际、省内、区域、企业的经济技术协作;联系外省政府驻闽办事机构;承担省政府有关对口支援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支前工作,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支前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委机关文电、机要、档案、保密、电子政务、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绩效评估、信访等工作;起草委机关重要文件;建立健全委机关规章制度;负责委机关行政后勤工作。
(二)综合处
综合分析工业、内贸运行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起草委机关重要报告和领导讲话,负责全委各项资料综合和信息汇总;负责宣传及编发内刊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典当行业;组织协调委机关有关调研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省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
组织、协调和参与起草我省有关工业、内贸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调查研究经贸系统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建议,承担委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指导委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承担委机关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依法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综合协调委机关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全省经贸行政执法;承担减轻企业负担的有关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按规定负责编制委机关预决算草案,管理行政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五)投资和规划处
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我省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规划及结构调整;组织编制有关专项规划;监测分析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提出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方向;按规定负责管理工商领域企业投资项目;协调解决重大工业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办理工商领域企业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手续;依法监督管理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建设招投标工作。
(六)产业协调处
组织拟订并监督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统筹指导、协调行业准入;拟订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指导、协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统筹规划、指导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统筹规划、指导、协调重大产业基地、产业集群和工业产业园区建设;指导、协调我省工业企业与央属企业合作;指导、协调闽台产业对接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协调工业化和信息化的融合工作。
(七)技术进步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产业技术提升和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承担指导协调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有关工作;指导和推动产学研联合,组织实施重大产业示范工程;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指导推进全省工业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统筹协调工业行业技术规划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提升和品牌管理。
(八)企业处
指导、推动工业和内贸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拟订创业投资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和规范创业投资业发展;承担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工业、内贸企业融资工作;指导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九)中小企业处
负责指导和服务中小企业;牵头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指导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机构管理;指导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对外交流合作;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承担指导和服务乡镇企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十)能源处
负责全省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的行业管理;负责监测能源发展情况并发布能源信息;衔接电力、煤炭的生产和供需平衡,协调解决电力、煤炭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培育和监管能源市场,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建议;负责煤炭的应急储备等工作;负责全省电网运行与调度管理、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审查;按规定承担煤炭生产、经营和电力行业的管理和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清洁生产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按规定监督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组织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开展节能、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执法监督检查;推动相关重点工程建设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协调工业污染治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承担福建省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有关综合协调和节能方面的日常工作。
(十二)商贸管理和市场体系建设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政策,推动流通标准化;指导大宗商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建设;按有关规定对拍卖、租赁(实物租赁与融资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和再生资源流通行业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承担有关商贸服务业(含有关商业、餐饮业、住宿业及有关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及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商贸行业文明建设;推动流通体制改革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指导流通领域科技和节能降耗工作。
(十三)市场运行调节处(省副食品基地办公室)
拟订并组织实施商品市场运行调节的政策;负责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组织实施重要商品(肉、糖、菜等)市场调控、储备管理和应急商品调控;负责城市副食品基地建设,协调副食品生产供应工作;按有关规定对原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和承担应急保障等工作;负责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依法承担相关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市场秩序处
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全省市场经济秩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组织开展内贸综合行政执法;指导、管理商务举报投诉工作;负责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承担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工作小组、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五)装备工业处(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承担国防科技和装备工业(含民爆器材)的行业管理工作,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产业政策,拟订相关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产业政策建议,引导行业布局,促进技术进步与结构调整;负责起草相关行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行业经济技术信息统计、汇集、整理和发布工作;依法负责民爆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依法承担相关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省国防科技工业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六)原材料工业处(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办公室、省稀土办公室)
承担钢铁、有色、黄金、稀土、石化、化工、建材等的行业管理工作,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产业政策,拟订相关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产业政策建议,引导行业布局,促进技术进步与结构调整;负责承办我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有关事务,按规定负责管理有关监控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等;依法负责农药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负责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和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稀土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负责起草相关行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行业经济技术信息统计、汇集、整理和发布工作;依法承担相关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消费品工业处
承担轻工、纺织、食品、医药、家电等工业和医药商业行业管理工作,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产业政策,拟订相关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产业政策建议,引导行业布局,促进技术进步与结构调整;拟订并组织实施盐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工业盐、食盐年度生产总量平衡计划及政府储备计划,负责全省食盐专营和盐政执法的监督;承担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省级国家医药储备管理监督工作;负责起草相关行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行业经济技术信息统计、汇集、整理和发布工作;依法承担相关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经济技术协作处(省政府对口支援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经济技术协作、区域经济合作工作;参与拟订我省经济技术协作、区域经济合作的有关政策;联系外省政府驻闽办事机构;指导协调全省对口支援工作,牵头编制并组织实施对口支援的指导性计划;参与我省对口支援项目的筹划、协调和督促检查。
(十九)支前工作处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支前工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战备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承担军民共建相关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部队后勤供应保障工作,帮助支持驻闽部队做好生产、生活项目建设。承办省国防动员委员会支前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十)食品安全工作处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以及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公布,协调或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组织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我省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负责拟订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实施方案,确定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阶段性工作目标;负责建立健全全省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告、发布制度;负责组织协调和综合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并向省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负责提出省级食品安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扶持计划;负责组织开展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专项治理和年度督查工作;牵头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承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承担组织和指导工程与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218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 5 名和经济运行局行政编制)。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不含兼职),正处级领导职数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1名、经济运行局局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6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 32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司机编制6名)。
五、直属行政机构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运行局,机构规格为正处级。
主要职责:监测分析工业运行态势并发布相关信息,协调解决运行中的有关问题;拟订工业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负责全省工业总量平衡;建立并组织实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运行调度机制和应急调度机制,组织煤、电、油、气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指导产业安全相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重点支农产品、重要工业品、重要生产原材料等的调控方案;牵头协调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建立工业企业服务机制。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牵头综合协调全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受理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的职责划给省知识产权局;将有关制定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标准及其认证的职责划给省统计局;将主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的职责划给省委组织部。
(三)将省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省国防科技工业公司)的有关军品管理职责划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具体包括:
1.根据国家武器装备发展战略、科研规划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负责编制我省地方军工企业军品的中长期规划、年度生产计划和汇总统计信息;
2.负责省军品生产任务企业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科研开发、新产品研制等工作的审核;
3.依法负责有关军品生产许可证、军品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以及军品购销合同鉴证等工作。
(四)将省盐业公司(省盐务局)的有关盐业行政管理职责整合划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具体包括: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研究拟订我省盐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拟订我省盐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措施,平衡协调全省食盐和工业盐产能和产销总量;
4.负责对食盐专营工作和有关盐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行业管理和服务,促进产业振兴、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加强日常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和调度,协调解决日常经济运行中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加强煤、电、油、气、运调度和保障工作;强化全省电力(含核电)、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和监测,加强综合协调,指导能源结构调整;加强全省节能监督管理,规划、指导、协调、监督、促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工作,指导全省资源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工作;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指导和推动创业投资业发展,组织协调政银企合作,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全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一)关于工商领域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职责分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政〔2009〕7号)等有关规定承担工商领域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二)关于能源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拟订全省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布局和政策措施及相关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能源行业规划与行业政策,审核、转报、安排能源重大项目,协调能源重大项目建设和前期工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能源行业管理,组织拟订能源行业规划,培育和监管能源市场,规范能源市场运行秩序,监测分析能源生产、使用情况,提出近期能源综合调控目标,负责电力、煤炭、石油等能源的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与协调。
(三)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以及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公布,协调或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企业标准备案,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省农业厅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水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管。
(四)关于盐业管理的职责分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拟订我省盐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我省盐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措施,平衡协调全省食盐和工业盐产能和产销总量;负责对食盐专营工作和盐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省盐业公司(省盐务局)承担食盐专营和有关盐政执法工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盐业公司(省盐务局)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加强对省盐业公司(省盐务局)食盐专营和盐政行政处罚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盐业公司(省盐务局)将食盐专营和有关盐政执法工作定期报告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五)关于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分工。省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其中,有关综合协调和节能方面的工作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为主承担,有关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工作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主承担,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为主承担。
(六)关于水电建设行政管理的职责分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5万千瓦以上水电站建设行政管理职责;省水利厅负责5万千瓦及其以下的水电站建设行政管理职责。
(七)关于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有关工业和内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仍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主负责,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按照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岗双责”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具体工作由相关内设机构承担。
(八)关于矿井关闭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生产开发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我省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九)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本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将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委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省经贸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本委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属于主动公开的本委政府信息由生成、获取和保存该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
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委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政府信息:
1、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和指南;
2、规范性文件;
3、发展规划与相关政策;
4、统计信息;
5、财政资金;
6、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9、有关工作动态;
10、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本委门户网站公布。
(二)公开形式
通过本委门户网站、省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陆本委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到本委机关查阅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2008年5月1日开始执行)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包括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境外人员或机构)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1、福建省经贸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通信地址:福州市华林路76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本机关各处室亦可直接受理属于该处室工作范围内的政府信息的公开申请。
(二)申请程序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接到核实身份证明通知的,申请人应到指定的受理点接受核实。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本委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建省经贸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本委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本委受理申请后,按以下方式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委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若知道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将告知申请人该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5、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并告知申请人;
6、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7、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本委门户网站上的流程图。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非盈利组织或其他公益团体,确有经济困难的,个人凭申请、机构凭有关证明,经本委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处室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或者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本委监察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委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或者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 址:福州华林路76号8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