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26 20:58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一个政府工作部门,办公地点位于福州市华林路147号。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
(三)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并将有关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四)增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职责。
(五)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工作。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责任制。
(一)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有关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和监督、认证认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质量宏观管理,组织实施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福建省质量振兴计划,负责落实名牌发展战略,负责管理名牌评选工作。负责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三)负责统一管理全省认证认可工作,监督管理全省认证认可活动,按照规定负责全省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四)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承担省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相应的食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及市场准入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质量安全事故。承担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检验工作。
(六)负责统一管理全省计量工作,负责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负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负责全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负责省地方标准的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发布工作,组织制定、修订省地方标准,负责管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工作。负责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监督检查标准实施情况。按规定负责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八)承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警、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及分析评估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质量。
(九)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的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负责相应的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承担我省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的咨询服务工作。
(十)垂直管理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
(十一)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47号
邮政编码:350003
根据上述职责,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负责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和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质监系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相关的管理规范,指导和协调全省质监系统技术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编制全省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法规的起草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对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实施和行政执法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指导本系统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有关工作。
(三)质量管理与认证处
组织实施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我省质量振兴相关实施计划,负责拟订提高全省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规划;负责建立产品质量诚信制度,分析全省质量形势、发布质量信息,建立企业质量档案;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名牌发展战略,管理名牌评选工作,组织实施相应的奖励制度;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全省认证规划,监督管理全省认证活动;负责全省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负责全省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全省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承担全省质监系统的统计工作。
(四)标准化处
负责省地方标准的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发布工作,组织制定、修订省地方标准;负责管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工作,负责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负责协调和管理全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指导协调部门、地区的标准化工作,负责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监督检查标准实施情况;按规定负责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商品条码管理;负责我省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的咨询服务工作。
(五)计量处
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负责建立和管理省级以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组织制(修)订计量器具的地方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负责管理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进口、检定和使用,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负责全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质管理。
(六)产品质量监督处
监督管理全省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检验和风险监控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仲裁检验、鉴定,负责产品质量申诉工作;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质量。
(七)食品生产监管处
承担生产加工环节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承担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安全风险监测,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质量安全事故;承担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检验工作。
(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负责全省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承担全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组织指导全省特种设备应急反应体系建设。
(九)执法稽查处
组织协调并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全省质监系统开展从源头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组织协调全省有关专项打假活动及跨设区市案件、涉外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工作;承担省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计划财务处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质监系统计划、财务、会计和基本建设的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编制财务和基本建设发展规划、专项计划及年度预决算;负责审核、汇总和下达财务收支年度计划。统一管理全省质监系统各类资金和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省质监系统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报批与管理工作;负责内部财务审计工作。
(十一)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及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职业资格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全省质监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及全省质监系统离休干部工作。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2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副厅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1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1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司机编制4名)。
(一)关于地方标准管理的职责分工。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的省地方标准,分别由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计划并组织制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联合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商品(产品)质量监管的职责分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省工商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领域中特种设备、棉花、茧丝、麻类纤维及其制品,以及流通领域中计量、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职能,仍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省工商局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出的属于本省的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属于外省的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由省工商局直接处理。
(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省卫生厅不再发放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四)关于烟花爆竹监管的职责分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督。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烟花爆竹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办理发放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手续,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活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省公安厅承担。省公安厅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取得许可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工具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及其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活动。省供销合作社负责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特编制《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室(具体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47号19楼)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福建省质监局负责向社会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福建省质监局内设及直属机构、主要职能、职权目录、局领导信息、人事管理情况;
2.涉及质监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其解读,行政执法事项、依据、过程和结果;
3.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业务统计信息;
4.部门总预算、总决算和政府投资项目情况;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和政府采购的目录、依据与实施情况;
6.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等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目录及调整或变更情况、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及办理情况;
8.各项质监业务工作动态和年度工作目标落实情况;
9.产品质量和加工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检查情况、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处置情况;
10.其他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方式,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室(档案资料室)查阅,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室(档案资料室)查阅。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公开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了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信息技术中心
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47号2楼行政审批窗口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的上班时间,法定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三)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47号19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2018年5月28日,入选中共福建省委文明办“第十三届福建省文明单位”候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